恰当审查方法的缺失导致了目的正当性子原则的位阶争议,以及部分学者简单照搬普通法合理性原则判断目的不适当的方法到比例原则中产生审查错位、审查不足、过于主观和不准确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构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方法。可以“比较”这一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方法融合三者,构建目的正当性审查的新思路。从“比较”思维出发,可将目的正当性审查相关目的归结为“实现(保障)权利(利益)之目的”“限制权利(利益)之目的”两类,并比较和审查其对应的客观、主观内容。在审查步骤上,应先对目的对应的客观内容量化和审查,再审查目的对应的主观内容。在审查标准上,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目的对应之客观内容经法经济学量化后的正当性审查标准是价值量上“实现(保障)”大于“限制”;目的对应之主观内容的审查则通过平等、自由的商谈实现。目的对应之客观、主观内容通过正当性审查时,目的为正当。可结合比例原则和法经济学各自有益之处,以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比较”方法为联结点进行融合,更好地认识和实践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