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兴起之前,著作权法与知识生产形成了三重耦合结构:权利保护为知识创新提供多层激励、权利限制为知识传播构建自由空间、邻接权制度为知识扩散创造稳定媒介。我国的司法实践体现出为AIGC提供著作权保护的趋势,理论研究也倾向支持这种主张并提供正当性解释。然而,为AIGC提供著作权保护,将扭曲知识创新的激励效应、蚕食知识传播的自由空间、破坏知识扩散的稳定媒介,导致著作权法与知识生产的三重耦合结构难以为继。此外,AIGC的著作权保护与知识生产的价值目标相对立,有可能降低自然科学知识生产的精确度、消解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多元性、桎梏人文艺术知识生产的想象力。面对AIGC著作权保护与知识生产的体系性冲突,可行的协调路径是在著作权法领域设计相关的制度规则:一是构建大语言模型数据训练的知识生产者补偿机制,二是明确选择与编排AIGC形成的汇编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三是为此类汇编作品设定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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