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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雷磊

引用本文: 雷磊. 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J]. 学术月刊, 2026, 58(1): 108-119. shu
Citation:  LEI Lei.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of Digital Jurisdiction: Functionalism, or Normativism?[J]. Academic Monthly, 2026, 58(1): 108-119. shu

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作者简介: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北京 100088)。
  •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24&ZD133)的阶段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of Digital Jurisdiction: Functionalism, or Normativism?

  • CLC number: D9

  • 摘要: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功能主义方法论与规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功能主义秉持工具主义法律观和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将司法定位为社会治理活动;而规范主义将司法定位为法律适用活动,秉持依法裁判论的立场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数字司法实践中两种方法论立场的张力,在法认识论层面呈现为数据计算与论证说理的认知分歧,在法价值论层面表现为效率与公正这一经典难题的数字化再现,在法政治学层面则展现为技术赋能与权力异化的双重可能。单纯的二元对立无法适应复杂司法实践。未来的数字司法应走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基于“规范主义为基,功能主义为器”的立场,迈向一种负责任的数字司法创新范式,牢牢捍卫法治的核心价值。
    1. [1]

      林喜芬 , 付张祎 . 司法信任如何影响人工智能裁判的可接受度——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 学术月刊, 2026, 58(8): 133-144.

    2. [2]

      倪梁康 . 黑格尔之后的“新观念论”历史哲学:新黑格尔主义. 学术月刊, 2026, 58(7): 12-22.

    3. [3]

      林尚立 . 建构原创性理论的中国使命及其方法论基础. 学术月刊, 2026, 58(7): 5-11.

    4. [4]

      鲁明军 . 拟像、模式识别与计算形式主义——反思AI在艺术创作与艺术史研究中的运用. 学术月刊, 2026, 58(8): 41-55.

    5. [5]

      万勇 , 李亚兰 . 论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的功能实现. 学术月刊, 2026, 58(7): 104-116.

    6. [6]

      王迁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学术月刊, 2026, 58(8): 118-132.

    7. [7]

      何大安 , 李怀政 . 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数字调节机制. 学术月刊, 2026, 58(7): 54-63.

    8. [8]

      范劲 . 世界文学可以编码吗——功能分化时代的文学理念. 学术月刊, 2026, 58(8): 17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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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俊 . 孔子对中国哲学的范式形塑. 学术月刊, 2026, 58(8): 56-69.

    10. [10]

      赵琳 , 张博宇 , 梁华 . 信息产品市场中垄断与创新的关系——基于成长网络的理论研究. 学术月刊, 2026, 58(7): 64-76.

    11. [11]

      冉高苒 . 财产制度的演化与博弈——兼论数据财产的模式选择. 学术月刊, 2026, 58(7): 117-128.

    12. [12]

      文军 . 从技术词元到社会词元:词元社会学的本体论建构. 学术月刊, 2026, 58(8): 145-156.

    13. [13]

      胡俊 . 神经美学视角下意象审美的三重价值——兼论美的本质等问题. 学术月刊, 2026, 58(8): 18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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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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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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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作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北京 100088)。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24&ZD13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功能主义方法论与规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功能主义秉持工具主义法律观和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将司法定位为社会治理活动;而规范主义将司法定位为法律适用活动,秉持依法裁判论的立场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数字司法实践中两种方法论立场的张力,在法认识论层面呈现为数据计算与论证说理的认知分歧,在法价值论层面表现为效率与公正这一经典难题的数字化再现,在法政治学层面则展现为技术赋能与权力异化的双重可能。单纯的二元对立无法适应复杂司法实践。未来的数字司法应走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基于“规范主义为基,功能主义为器”的立场,迈向一种负责任的数字司法创新范式,牢牢捍卫法治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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