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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 星期四

屯田余绪中的近世边疆社会嬗变

张景平

引用本文: 张景平. 屯田余绪中的近世边疆社会嬗变[J]. 学术月刊, 2021, 53(5): 186-201. shu
Citation:  Jingping ZHANG. Lasting Impact of Tuntian System in Frontier Social Changes in Modern Time[J]. Academic Monthly, 2021, 53(5): 186-201. shu

屯田余绪中的近世边疆社会嬗变—以1719至1949年间甘肃省金塔县水利事务为中心的研究

    作者简介: 张景平,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员(甘肃兰州 730000) ;
  • 中图分类号: K25

Lasting Impact of Tuntian System in Frontier Social Changes in Modern Time

  • Available Online: 2021-05-20

    CLC number: K25

  • 摘要: 以公元1719至1949年间甘肃金塔县水利事务为主线,可以分析这一因屯田而兴起的边疆社会在两百余年间的演化特征。清代屯田时期,金塔县水利事务完全由政府控制,屯田结束后逐渐转向民间自行管理;但政府却出于对边疆地区民众领袖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成见,刻意将士绅集团排斥于水利管理事务之外。民国时期随着外源性水利危机的爆发,向外部“争水”成为决定区域社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政府转而支持士绅阶层积极“争水”,士绅由此控制了全县水利事务。“争水”成功的士绅阶层很快涣散并劣化,致使金塔内部水利逐渐废弛、社会矛盾重重,并非迫切的“对外争水”成为凝聚区域社会的唯一共识。从屯田到争水,金塔社会在近世大多数时间中始终为单一维度社会管制目标所牵引,并未走上繁荣、有序、富于活力的发展之路。这其中涉及政治、环境等复杂因素的交相作用,但自屯田时代所遗留的制度化要素扮演了重要角色。短时期的屯田活动,造就了长时期存在于边疆区域的“屯田社会”,其流风余绪影响至今。
  • 屯田活动是中国历史上为人所熟知的现象。作为一种由官方组织的农业生产活动,屯田活动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产物,并有着不同程度的军事化管理色彩,在边疆地区的开发中尤其具有重要地位。经过学术界长期深入的研究,历代屯田活动展开的政治与军事背景、屯田活动的具体组织方式与管理制度、屯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生产与分配问题、屯田活动的生态环境后果等方面,均得到了深入系统的揭示,其中相当部分的成果集中于边疆屯田研究中。边疆屯田活动因国家具体的战略目标而诞生,当这种目标达成或放弃时,屯田区域大抵会经历废弃或转型两种命运。在昔日的边疆地区,废弃屯田成为考古现场,转型屯田则成为如今诸多城市与乡村切近的历史起点。那些因屯田活动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区域社会,在屯田使命完成后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屯田活动对这些社会之后的发展轨迹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相对于屯田活动本身,对“后屯田”时代边疆社会的研究,还有极大的拓展空间。

    当前学术界探讨边疆社会演变的视角日趋多样,焦点则仍然相对集中于族际互动。边疆社会的演化动力显然是多样的。在主要甚至纯粹由汉人移民构成的屯田区域中,其居民在迁徙前后并未经历从部落到宗族、由乡里而八旗之类的社会结构演变,民族互动并非此类屯田区域社会的演化主题。针对这样的屯田区域社会,相关研究更类似于一种特殊的汉人移民史研究。之所以强调其“特殊”,是因为屯田区域的移民社会是在国家意志深度介入下得以形成;纵然屯田活动进行的时间不长,承载着强烈国家意志的制度、文化、经济运行方式等因素依然可以对屯田区域社会产生重要而持久的形塑作用。

    近世河西走廊诸绿洲即是中国边疆社会中以汉人为主体的典型区域,屯田活动自汉代以来即数度勃兴。从祁连山麓到玉门关外,多数汉唐屯田已为陈迹,而由清代屯田区域发展而来的敦煌、玉门等城市及附近绿洲则依旧繁荣。由于明代在西北方向实行总体收缩的战略态势,致使原来的部分汉唐故地弃置边外。至18世纪初,清廷为经略西域,开始在河西走廊嘉峪关以西、明长城以北的广大区域开辟屯田,并在这些区域设立卫所以及专门的屯田管理机构,有力保证了西征大军的粮草供应。随着准噶尔问题的最后解决,清代河西走廊新设卫所改为州县,屯田管理机构也纷纷裁撤或转型,屯田区域逐渐纳入清王朝的一般赋税与民政管制体系之中。因此,这些区域虽然有着可上溯西汉的政区沿革,其当代社会的不间断源头实则只是从清代康熙、雍正开始。明确的历史起点以及较为切近的时间坐标,非常有利于我们将清代河西走廊屯田区视为一个完整的时空单元,探讨其在“后屯田”时代的演化过程。本文即以甘肃省金塔县区域社会为模板,通过其自1719年至1949年间该县境内水利事务为主线,对其区域社会两百余年间的发展演变特征进行讨论。

    无论是出于叙事便利还是提取区域社会关键要素的考虑,较长时段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必然选择集中的主线,不能面面俱到。在包括金塔县在内中国广大干旱区,水利活动是区域社会无可置疑的主线之一。金塔县位于地理意义上的河西走廊之外,向南与位于走廊底部的酒泉市肃州区、明长城西部锁钥嘉峪关隔夹山山脉相望,北与内蒙古额济纳旗相连。全县地形以平原为主,天然荒漠与人工绿洲为两种主要景观。该地多年平均降水量不足50毫米,蒸发量则高达2000毫米以上;1949年之前,全县唯一灌溉水源为发源自祁连山的内陆河讨赖河。因此,没有人工建设的灌溉网络,便没有金塔县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谓水利事务,即是灌溉网络的兴建维护与水资源的分配管理。在现代化的灌溉网络建成之前,中国传统水利事务需以组织化的方式进行,由谁来组织、怎样组织,蕴含了极为关键的社会信息,在以水为第一要务的干旱区更是如此。自汉代以来,河西走廊屯田与民田就实行“双轨”水利管理制度,水利事务“谁来组织、怎样组织”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金塔县自1719年至1949年间的历史,也是其水利事务逐渐“去屯田化”的历史。本文的写作中,对士绅角色的关注一以贯之。这并非意味着本文的主旨是讨论士绅、绅权相关诸问题,更不就士绅阶层的社会作用有先入为主的评价;这只是因为,士绅阶层毕竟是近世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功能性角色,是观察社会自组织方式与自组织能力的重要窗口,在近世金塔县的水利活动中亦是如此。

    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河西走廊民国档案文献保存较好,但清代文献存世状况整体不尽理想,社会史研究所依据的民间文献与碑刻等亦十分匮乏。故本文涉及清代部分,所依据的主体史料是民国档案中的追溯清代史事的内容,辅以方志、民间文书等史料。这些档案史料部分来源于笔者首倡整理的两卷本《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讨赖河卷》,后又得以陆续阅览大量此前未收录档案;其中那些看似不属于“水利档案”的部分实则蕴含大量水利相关细节,特别是1949年后有关档案仍然有大量的民国故事。笔者又补充采集了一批重要口述史料。这些史料的发现,都使得金塔地区清代以来的社会发展脉络日益清晰。

    公元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肃州卫守备曹锡钺率众进驻金塔堡,修渠开荒,耕田九百八十亩,此为清代金塔屯田之始。其后陆续有各地无地平民迁入并开渠耕种,但规模不大。公元1730年(雍正八年),原居住在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民众一部为躲避战祸,向朝廷请求内迁,被安置在金塔寺下游、讨赖河末梢的王子庄一带,与金塔寺汉族屯区各自成体系;讨赖河下游屯田区迅速扩大,清廷为此专设屯田通判一员负责讨赖河屯田区的相关营造与管理事务,几年后朝廷又在王子庄设立肃州同知一员,一般称为王子庄州同。公元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廷彻底平定天山南北,讨赖河下游王子庄地区的维吾尔民众于公元1762年迁回故地,汉族民众开始进入王子庄地区,同年王子庄州同迁至金塔寺(其后在地方志与各种档案中仍称王子庄州同)。1763年,原由肃州知州负责征发的金塔寺、王子庄两屯田区赋役全部改由王子庄州同承担。赋役关系的独立,标志着讨赖河下游屯田区正式成为一县级行政单位。

    如果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观察,专门的屯田管理机构在金塔地区存在并不长,肃州州同设立后屯田通判即行撤销,可以视为制度化屯田的终结。如果从土地制度视角观察,除维吾尔民众屯田较为特殊外,该区域汉族屯田区主要为分成制民屯,达一定年限即可“改屯升科”。从各版《赋役全书》观察,清代王子庄州同境内单位土地面积的田赋征收原则与邻近的河西走廊老垦区没有区别。1925年(民国四年)甘肃省最后一次改屯升科时,金塔县已无屯田。这些都说明,金塔地区经由短暂的屯田阶段即进入类似内地县级行政区的管制状态。但是如果从水资源管理制度着眼,则清代金塔地区一直保持着与甘肃河西地区其他县份明显不同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始终具有浓厚的屯田意味。

    清代河西走廊屯田区中有不少位于内陆河下游。众所周知,内陆河愈到下游则水量越少,而这些屯田区上游位置多是自汉代开始就十分繁荣的绿洲灌区,其灌溉网络在明代尤其得到重大发展,灌溉期间很少有水量可以流入下游。对此,不同屯田区采取了不同的对策。与金塔屯田区毗邻的毛目、双树墩屯田区位于黑河下游,屯田开展不久清廷即在此创设了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流域性轮灌制度−黑河均水制。这个制度的精髓是把包括黑河下游屯田区以及毗邻的镇彝五堡划为一个单独的灌溉水权单位,规定每年从芒种前十日开始,位于屯田区上游的老垦区一律封闭渠口,将全河水量下泄,专由下游使用。相形之下,位于讨赖河下游金塔屯田区的水源解决方案则较为复杂。讨赖河下游的水资源供给要好于黑河下游,这首先得益于清代前期上游还有大量泉水没有被利用、全部汇入河道,其次则由于上游垦区还采用无坝引水方式,尚未将径流全部截引。同时,地方官员也用某些工程增加水源,或者与邻近的上游灌区协商分水,以此保证讨赖河下游屯田区域的水源供给。

    水资源获取既然如此珍贵,具体的灌溉管理制度是无比严格的。在讨赖河下游屯田区,从“屯田水利通判”这一官名就可以看出,水利是屯田的核心事务,而王子庄州同的设立更是“专司水利”。在讨赖河下游区域,维吾尔族移民屯垦时期的基层灌溉制度缺乏明确记载,但比照地域相近、同时接纳维吾尔移民的安西卫(今甘肃省瓜州县)来看,这里应该同样实行的是军事化的管理方式,设有水利把总、渠兵一类的半军事人员。而在毗邻的肃州地区,至迟明代嘉靖年间就已实行基层灌溉事务的自治,由民间所推举之“管水老人”负责日常灌溉事务,政府退出日常灌溉事务。这与雍正与乾隆时期王子庄州同的军事化管理相比无疑是大异其趣的。大约在乾隆之后,王子庄州同辖境内的水利管理制度逐渐去军事化,开始实行农官制。农官本为清代奖掖地方擅长农事且素孚声望者的荣誉性职务,并非正式职官。在王子庄州同的辖境内,农官分为一般农官和督修农官,其中的督修农官以干渠为单位设置,专门负责基层水利事务。

    清代河西走廊的基层水利事务比较繁重。限于特殊的自然与经济条件,这里缺乏永备化的渠首设施与先进的防砂、防淤设备,多数渠首需要年年修造、多数渠道需要年度清淤,这些都需要由基层水利负责人组织施行。清代河西走廊基层水利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多样化的。有的灌区实行“挨当”,即各用水户轮流担任;有的则为有力者竞争担任。地居灌区上游、水源丰富的地区,人口稠密、田地肥沃,基层灌溉事务管理者涉及规模较大的岁修工程摊派、其中有利可图,且可以决定出售“富余”水权,故当地士绅多积极竞争。地居灌区下游、水源匮乏的地区,人口稀疏、渠道绵长,灌溉活动负责者要负担更长的渠道维护,且经常需要向上游讨要水源,事繁而收益鲜少,无人愿任,只好采取“挨当”。传统中国社会中,同样的基层职务或具某些特权、或为一种徭役,全因具体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分化。但这种分化在清代王子庄州同内部却没有出现,督修农官一律以“挨当”形式出现。20世纪30年代民国金塔县政府的一份档案中提到,“各坝水利领导责任由各坝人民共同负担,周流轮替、绝无垄断,井然已逾百年”。

    那么,清代金塔地区的“有力者”是否不想从灌溉活动中攫取更多的利益呢?其实不然。金塔寺一带,有李姓于清代中叶逐渐发展为大族,求为世袭农官,但被地方官员以无成例拒绝。金塔坝位于整个王子庄州同的上游位置,也是1756年后的州同治所以及后来的金塔县城所在地,位置优越。此种区域的水利管理之职,在河西走廊其他灌区正是“有力者”竞相追逐的目标。金塔坝李姓既然已处于优势地位,求为世袭农官,亦属常情,但遭到了官员的压制。这种压制并非个案。嘉庆年间白姓族人在金塔寺城厢开田十余顷,并相应开渠。此种情形下,该渠道之管理者可由该家族世袭,如张掖洞子渠就是由吴姓世袭管理。然而,金塔寺城厢渠道的管理长期没有获得独立地位,一直由王子庄州同亲自“督课岁修”。这似乎表明,清代地方官员似乎在有意识避免“有力者”进入原屯田区基层灌溉事务。

    在清代讨赖河下游屯田区,从乾隆时代开始即出现了宗族组织的建构活动,有了代表宗族利益的士绅出现。《创修金塔县志·人物》中也记载了许多此区域的士绅群体。这些人承担了修庙宇、兴慈善的主要功能,甚至在同治年间西北的大战乱中还承担了组织乡勇、保卫地方的功能。这些人的身份很多是廪生或监生,在清代河西走廊基层社会中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雍正年间用兵西域,高台一带的廪生和监生就被派遣督课转运粮草,实则为一种徭役,非殷实之家难以承担。在金塔县这个由屯田而兴起的社会,同样分化出士绅阶层,并扮演着许多与他们在内地社会相似的角色。然而,县志在记录这些士绅的事迹时,却没有与水利相关的记录。结合李姓被拒绝世袭农官、白姓所开渠道直接“官营”的情形,地方士绅似乎被有意排除在水利事务之外。这种排除不限于灌溉,甚至出现于防洪中。王子庄州同所在地金塔寺附近地势平衍,讨赖河床比降很小,夏季常受到洪水影响。道光年间,州同冀修业开始筑堤,并仿照清代黄河大堤的维护办法,由各坝分段维护,负责人为各坝督修农官。咸丰年间,各坝民众以路途遥远、年年长途跋涉培筑不便为由,提议由各坝募集钱粮雇人代为维护河堤,王子东坝绅士吴明谦因带头献金被推举主持其事。但时任王子庄州同以为,河堤维护“务以长远为本,非上下勠力不可为”,如“狃于安逸”,遇到不能以钱粮雇佣解决的“非常之事”时不能保证大堤安全。因此该州同将此项献金交于青山寺,在河堤边就近买地种植树木作为维修堤防的物资供给基地、以减缓长途转运之劳,但仍然维持河堤工役原状、拒绝绅士参与。明清时期的中国,水利事业一向是士绅大展身手的领域,金塔地区却表现出在水利活动中排斥士绅的倾向,这不能不说是引人注目的现象。但是如果考虑到这个区域曾经的屯田历史,则不能不说这种排斥体现出一种浓厚的“边疆”思维:强化社会控制。

    边疆地区的屯田,其目的往往极为单纯,即为某次特定的军事行动筹措军粮,一切活动都要围绕该目标进行,国家对社会形成单一维度的管制目标。清代金塔地区乃至包括整个河西走廊与新疆东部在内的“西路屯田”,整体上就是清廷与准噶尔部战争的直接产物。这些屯田设立的地区,不少区域自然条件欠佳,加之分成制民屯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屯民逃亡一直是重大问题。在金塔地区,政区与灌区、聚落名与渠名呈现出高度吻合,一条干渠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支渠则为对应的村庄名。这些村庄又称“屯庄”,每个屯庄都有高厚围墙,且居民必须为同一批迁入者,具有血缘或地缘的紧密联系,向心力很强。此类聚落的建筑空间样式及其内部组织方式,其内在逻辑无疑与“防御”与“禁亡”两个关键词密切相关。高耸的围墙既是保护,也是实在的限制;熟人社会既是生活的帮助,也是无形的羁绊。这都使得逃亡大为不易。结合屯田设立之初相关管理机构的强制色彩,说明在屯田建立之初,如何从有形和无形的方面给这个荒原上新生的区域社会制定“规矩”,是地方官员和行政当局优先考虑的问题。

    随着战争结束、国家战略目标达成,这些屯田区域的强制性军粮生产任务宣告结束,区域内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也已建立,民众亦逐渐安于新土,不复逃亡之虞。整个社会似乎开始去军事化,政府对社会管制中的强制色彩亦逐渐淡化。但是,某些军事化要素却沉淀在社会生活深处,很难挥之而去。对于金塔地区而言,灌溉活动中即保留了相当的军事化要素。由于人口较酒泉、张掖等老垦区稀少,在每年进行的渠首修造和渠道清淤活动中,金塔地区屯庄的所有家庭都要派人参加,而老垦区并非所有家庭都要派人参与,有力者只需缴纳募工费用即可。且由于地域更形辽阔、渠道更加漫长,金塔民众的水利修造活动需要脱离家庭更久、更远,更需要以组织化形式集体行动。相形之下,老垦区民众除个别出山口渠道外一般无需跋涉过远,可以在更随意的状态下完成水利活动。更为要紧的是,地处内陆河下游的金塔地区,水资源较上游老垦区更为稀缺,因此以渠道为单位的械斗更加频繁,民国初年当政者致有“年年分水起嚣喧”之慨。水利活动中全民参与体现了最广泛的动员,长途跋涉的修造如同拉练,争水械斗则是流血的演习:这使得金塔地区社会的军事化基因通过水利活动深刻地嵌入到社会内部。这种基因在特殊环境下完全可以被轻松激活。同治年间的西北战乱中,与金塔近在咫尺的肃州城为造反者所占据,附近村镇以及号称“金汤锁钥”的嘉峪关相继被攻破。但当造反者进攻至王子庄州同境内时,则在戒备森严的屯庄前损失惨重。这并非是因为屯庄的墙壁比嘉峪关关城更加高厚,而是因为整个金塔社会几乎在一夜间迅速武装起来,乡村士绅被推举为领袖,乡勇甚至敢于和弓马娴熟的造反者骑兵一决高下。战乱期间,金塔地区的王子庄州同、毛目县城和绝大多数屯庄不但没有失陷,反而接纳了大批从肃州流亡至此的官绅民众,坚持到左宗棠大军到来。

    保存在金塔地区水利活动中的这种军事化组织基因,在动乱年代中可以起到保卫乡土的职能,但也可能成为一柄威胁日常统治的双刃剑。站在朝廷的观点,边境地区小共同体内部的强大向心力是值得警惕的。早在明代,金塔地区就发生过一个堪称经典的反面案例。威虏堡一带曾驻有军户千余人,且耕且守。在一次与游牧部族的作战中因斩获颇多,朝廷以为杀良冒功,派御史前往调查,关押拷问有关首领。当夜,威虏军民袭杀御史,放火烧城后集体逃亡。这一事件应该给后来此地的为政者留下深刻印象。平定准噶尔后,金塔虽已处于版图内地,但因为毗邻蒙古游牧之额济纳地区,清廷对蒙、汉区域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故金塔仍然具有浓厚的边疆属性,终清一代始终有多个驻军据点,先后设副将、游击、协镇、千总等职。水利事务既然具有浓厚的军事基因,而作为金塔地区基层水利负责人的督修农官,往往要统筹安排几个甚至十数个屯庄的水利事务;如果这一职务由一家或几家乡绅垄断,无疑有坐大之危险。事实上,地方士绅与官员的利益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在同治战乱中,出面组织乡勇保境安民的主要是乡绅而非官员,而乡绅并非一味武力抵抗,是在挫败对方进攻锋芒后主动与之谈判,最终达成某种妥协。这在当时未必是官府所希望的。因此,在左宗棠平定肃州后,金塔地区领导地方武装的绅士在得到褒奖后就地归农、部众遣散,而从肃州流亡至金塔的官绅则不少得到叙用,跟随大军继续在收复新疆的军事活动中效力,其间的差别耐人寻味。

    总而言之,清代金塔地区的水利事务,经历了从一个军事化管理模式到民众自行管理的过程。因为史料的缺乏,我们不能详细了解其中的细节演化,但可以肯定,这个过程是与整个社会从屯田的军事化管制中逐渐转为“正常化”的过程相一致的。不过,士绅在这个过程中似乎被有意排除于水利事务这一区域社会最具决定性的日常事务之外。这种排斥,并非意味着政府仍然如屯田初期一样直接管理水利事务,而是在一个民间自行负责的水利管理框架下延续、保持制度的刚性,坚持督修农官的“挨当”,使士绅阶层无法占据优势。可见虽然屯田活动已告终结,单一维度的社会管制目标仍然存在,只是从“军粮供给”转换为“边防安全”而已。

    辛亥革命之后,王子庄州同于1912年(民国二年)改名金塔县,属治所在酒泉县的肃州镇(后改为甘肃省第七行政督察区)节制。也正是在民国初期,一场关乎金塔全县民众生计的水利危机悄然袭来。经过清代近二百年的持续开发,位于金塔县上游的肃州地区的泉水资源基本开发殆尽,不能汇入讨赖河河道;同时,肃州一带垦区为提高灌溉保证率,各渠由分散无坝取水改为集中拦河取水,使得河道径流几乎全部被拦蓄在上游。两种因素交互作用,灌溉高峰时期讨赖河下游的金塔县已逐渐处于无水可灌的状态。有鉴于此,1926年,由金塔士绅赵积寿领衔、联合金塔各界头面人物向肃州镇守使裴建准提议仿效黑河均水制度,在讨赖河实施流域性轮灌,其实质则是要求上游酒泉县于灌溉高峰出让部分水权。一场旷日持久、几乎将金塔县全体民众尽数卷入的争水运动由此爆发。

    从历史档案中留下的记录观察,金塔县“争水”运动主要由当地士绅群体发动并实施,但在实际上受到了金塔县地方官员的默许甚至鼓励。彼时担任县长的黄文中是孙中山的追随者,政治观念在地方较为激进,尽其所能办新式教育,鼓吹各种新观念乃至国民革命思想。当时士绅如赵积寿等受其影响,纷纷派遣子侄向南方投奔革命。在争夺水权方面,黄文中观察其前任所为,意识到由本县主官出面、在行政体制内部进行县际之间的协调已难以奏效,遂鼓励赵积寿等士绅出面以民意代表之身份进行请愿与争取,不但符合“地方自治”之潮流,作为地方主官亦较容易在相关博弈中腾挪转圜。这一思路为其后两任县长周志拯与赵宗晋继承,两人在水权争夺中都不亲自出面,而是把士绅推到前方,自己在后方从事筹划与策应的工作。周志拯在全国主流报刊撰文,宣示金塔缺水的情形;赵宗晋则一方面继续鼓励士绅争水,另一方面则通过其人脉关系为金塔争取根本的水源解决方案−修建一座现代化的大型水库。值得玩味的是,这三任县长都系留学生出身,且均在行政才能之外颇有全国性的名望。有这样背景的三位人物连续担任一个县的主官,在发达地区亦不多见,遑论金塔这样的边陲小县。彼时河西走廊的地缘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汉地与蒙旗间的人为隔离自清末已逐渐打破,驻军裁撤、哨卡取消,金塔的地位已经完全内地化。在这些新派县长的观念中,继续压抑地方士绅以维持一个偏远县域的稳定既无必要又不合时宜;相反,在解决眼下日益迫切的水源危机中,士绅是可以依靠的同盟军,政府不便或不能出面的工作恰好可由他们完成。正是在这三位县长任内,金塔士绅开始深度介入水利事务,而当时最要紧的水利事务就是为全县争取更多灌溉水权。

    此种来自地方主官的“邀请”,其实也正中士绅们的心意。士绅们的力量在民国初年得到了进一步壮大,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最为显著者,是宗族势力的兴起。根据1950年代的有关调查,金塔县最大的九座祠堂中,有六座是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修建的,说明民国初年是一个宗族建构加速的时期。这种建构还发生在地名变化中。如前文指出,清代王子庄州同治下的村庄基本都与渠道同名,但在民国文献中,“某家庄”“某家屯庄”类的地名开始大量出现,进一步与内地接轨。其中典型的例子,是士绅赵积寿将自己居住的屯庄直接命名为“天水庄”,这显然是追溯郡望之意。至于为何在该时期集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当地士绅追求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却是不争的事实,谋求介入区域最为关键的水利事务似乎也更是题中之义。另一方面,部分士绅介入水利事务也有其现实的迫切需要。清代就有一些家族从事前往额济纳以及科布多、乌里雅苏台等地的商业贸易,由此积累了财富。外蒙古地区事实上的独立,导致这一传统商路于1926年中断。一批原本从事商业活动的士绅被迫改营农业,这使得本已匮乏的灌溉用水更不敷用。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金塔士绅集体走到了为全县争水的前列。

    由士绅出面开展争水运动的优势很快体现出来。士绅具有较强的财力支持长期的兴讼活动,也有更灵活的身份、更为机动的时间来办理相关的呈控事宜。金塔县虽离区域行政中心酒泉仅40千米,但距离省城兰州800余千米,迟至抗战爆发方有公路通车。巨绅赵积寿以金塔首富身份,自备川资乘马车前往兰州请愿,在兰滞留多日,最终赢得省府关注,派专员前来查勘分水事宜。为了与酒泉交涉方便,赵积寿还在酒泉购买住宅一所,宴请有关官员,实则充当办事处,后直接捐赠给金塔县政府。金塔士绅李经年、李凤栖、白汝珪等人,虽然彼此存在诸多矛盾,但在争水事件上尚称团结,多能在赵积寿的统一部署下从事相关工作。特别是在相关辩诉的文书回合中,金塔县每次都能打出比较漂亮的组合拳,每件诉状或辩状各有侧重,由不同的士绅以不同身份领衔署名,如农会会长、县水利委员等,汇集一处则形成较强的说服力。这一点,作为金塔士绅对立面的酒泉士绅几乎完全处于下风。如1936年,甘肃省政府命酒泉向金塔均水的训令发布后,酒泉士绅纷纷上书反对,甘肃省政府把部分上书转给金塔县县长。作为回应,金塔士绅通过金塔县政府同时呈递文件三份。首份文件以金塔农会会长领衔,拥护并重申省府训令有关精神;第二份文件以民众代表的名义,对酒泉方面提出难以均水的理由进行逐一批驳;第三份文件则以县水利委员会的名义,表明可以进一步商量并优化均水细节。这三份呈文分工合理、有理有力,其背后显然有周密安排。它们显然说服了上峰,省府表示维持原判。酒泉方面的再次应对堪称失败,在十天的时间拖拖拉拉地递上十二份呈文,其核心内容几乎完全雷同,只是换上不同的署名。这些呈文送达甘肃省政府后,引发办事人员反感。省政府抄转原文给民政厅、建设厅处理时,文件草拟人员在表示引用原文的“内开……等因”处夹批:“原呈十二件络绎不绝,只录第一份,其余雷同赘余径略。”嫌恶之情溢于言表,则这种以数量而非质量取胜的文书策略效果可想而知。此外,酒泉呈文中屡次声称要派人至兰州请愿,但最终未成行。这说明酒泉士绅之间的团结、协调与执行力都与金塔士绅相去甚远。

    金塔士绅在争水运动中还充分利用政党、议会等新型政治工具,重视学生等群体的作用。1928年12月,国民党金塔县党部在“中国国民党党员总登记”的背景下实质性成立。“全国总登记”是国民党在“清党”后整饬其组织的又一次活动。但主要由士绅和公务人员组成的金塔县党部,成立后的第一个决议却并非是纲领性的、甚至并非政治性的,而是议决代表全县民众向酒泉争夺水权,并准备派代表在国民党甘肃省第二届代表大会上提出。抗战时期,各县与各省都成立临时参议会。金塔巨绅赵积寿当选为省参议员,目前甘肃省档案馆所保存其有关提案,无一例外与金塔水利有关。金塔县临时参议会议长顾子材等也是金塔有影响力的乡绅,一直在争水运动中十分活跃。自晚清以来,地方代议制机关一向被视为士绅阶层的重要阵地,此点在金塔亦不例外。以赵积寿为首的士绅,编写小册子《金酒应均分水利之理由》,向所有外出求学的学子人手分发一册,并要求其到学校所在地广为宣传。这些能外出读书的青年学生们,或者是士绅阶层的子侄,或者大多受其资助,故无不从命。(51)这一工作收到了极为明显的宣传效果。

    当然,金塔县士绅在争水运动中最有代表性的表现,还是其在一系列械斗中的动员组织工作和身先士卒的作风。1936年和1939年是两个冲突高发年份。1936年的械斗导致金塔方面多人丧生,金塔士绅十余家联合出资超度亡灵,并出资为阵亡各家购买田地、负担儿童学费等。(52)1939年的有关械斗中,威虏坝某士绅预计到要发生暴力冲突时,主动和两个儿子站在队伍最前面,均被打成重伤。(53)金塔士绅集团这种团结又剽悍的作风给争水运动的对手酒泉官绅以深刻的印象,纷纷以“水利劣绅”“倔强土劣”等称呼之,但终究无可奈何。借助械斗,金塔士绅的社会权威也达到了顶峰。一位曾参与当年争水械斗的普通农民,曾向其子分享过有关心路历程:“这些地主老爷,我们也并不害怕他们。但均水的时候,看见他们领着人冲,拳头石头都打不退,这就害怕他们了。”(54)

    开启于1926年的金塔县争水运动,以1942年中国第一座现代土坝水库鸳鸯池水库的开工修建而基本落幕,以1947年水库的建成而彻底终结,这其实是抗战爆发后河西走廊重要性陡增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55)借助科技的力量,金塔县在未获得酒泉均水的前提下保障了自身的灌溉水源。这个并不在士绅阶层最初规划中却皆大欢喜的结局,极大提高了士绅威望,地方社会至今仍普遍将争取水库修建的功劳记在以赵积寿为首的士绅阶层身上。(56)士绅在争水运动中扩大了视野,见识并运用了很多此前没有的组织方式,可以依托更新的、更为有力的方式参与到水利事务中。赵积寿作为士绅阶层的代表,成为从官方到民间竞相推崇的英雄,后被甘肃省政府任命为专门协调鸳鸯池水库修建事务的水利专员。(57)水利专员本为一种优容性的褒奖,系省府委任地方耆宿担任,帮助协调重要工程施工中的矛盾、协助解决水利纠纷。然而获得水利专员之任的赵积寿,其职权显然扩展到协助鸳鸯池水库修建之外,实际成为全县水利事务的仲裁者。(58)赵积寿处事相对公道,所处理诸事大多有较理想之结局,但仲裁者角色本身与水利专员的协调者规定相比,还是多了几分超越制度的特点。1949年初赵积寿逝世后,甘肃省府以鸳鸯池水库业已竣工,本不拟保留水利专员一职,但金塔士绅一致反对,并推举赵积寿之侄赵讲鲁继任。省府允许保留水利委员,未允世袭,任命长期协助赵积寿办理水利事务、素有人望的开明士绅吴永昌继任。(59)省府委任的水利专员固然影响巨大,毕竟只有赵积寿、吴永昌这样的代表人物才能充任。士绅阶层作为一个整体,其控制地方水利事务的主要平台是一个新型机构−水利委员会。

    1942年,甘肃省政府要求各县成立水利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促进地方水利工程、调节水利纠纷”,本质上是一个协商机构。(60)事实上,河西走廊很多县份在此之前都有自行成立的水利委员会。金塔县水利委员会早在1920年代末即在黄文中县长倡议下自行成立,主要由士绅构成,其首要功能是向酒泉争水,对内协调功能尚不突出。在获得省府“加持”之后,金塔县水利委员会活动非常活跃,仅1943年7月4日至1944年3月30日就召开了六次会议,这在河西各县是比较少见的。(61)当然,鸳鸯池水库的修建涉及民工征发、物料供给等繁重事项都由金塔县负责处理,这成为水利委员会频繁开会的首要原因。不过,水利委员会的日常议事中还是涵盖了大量基层水利事务,涉及灌溉秩序微调、安排渠首岁修与渠道清淤、调处水利纠纷等职能,这些大多是清代各渠督修农官所承担的职责。清代王子庄州同虽然在设立之初“专司水利”,但其演变为事实上的县级主官后,辖区内其实并无县一级的水利主官与管理机构,各渠自行其事,遇有纠纷方由政府出面调节。民国时期,清代各渠“挨当”的督修农官先后改名为渠长、水利员。县水利委员会成立后,各渠渠长、水利员的职权被大幅削弱,担任水利委员的士绅经常出于各种目的过问各坝日常的岁修情形,实际上已成各渠的“太上皇”,各渠不得不对某些水利委员会成员有定期的利益输送。(62)在这种格局下,士绅通过水利委员会就可以顺利控制各渠,谋求一个“世袭农官”式的基层灌溉事务管理者身份已完全无必要,何况水利委员会覆盖全县水利事务,其影响力非各条干渠可比。

    在1942—1947年之间,水利委员会在河西各县的运作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如在酒泉、张掖等地,水利委员会活动就远没有金塔活跃。这些县级水利委员会也多由乡绅出任,但其活动宗旨也更接近于“促进地方水利工程、调节水利纠纷”的制度本意,多为议事机构,没有如金塔县一般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县级水利管理机构。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有三点。首先,酒泉、张掖等地的士绅阶层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63)从自然环境而言,酒泉、张掖等地的灌溉水源来源较多、各灌区间灌溉关系相对独立,利益不易统一;金塔只有讨赖河水这唯一灌溉来源,各灌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士绅阶层容易齐心合力应对外力,因此形成联合,进而由“向外”转而“向内”,共同控制全县水利事务。第二,酒泉、张掖士绅阶层从明代开始就负责灌区水利事务,利益关系已经盘根错节,在全县的水利事务中,他们对维护在自身灌区中的水利特权更感兴趣,具体的渠坝才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场域(64);金塔县士绅因长期被排斥于水利事务之外,他们在灌区水利事务中的既得利益本身就不大,更容易被全县水利事务所吸引。第三,酒泉、张掖等地的多数士绅比较保守,对现代政治从组织形式到意识形态等普遍隔膜(65);金塔士绅有幸连续得到留学生县长的“启蒙”,对于现代政治工具、哪怕只是形式上的工具皆能纯熟运用。因此,金塔县士绅阶层通过县水利委员会,牢固控制了全县的水利事务。

    总而言之,在这场民国时代爆发的水利危机中,士绅因其出色的表现而获得了争水运动的领导权。虽然在长时段中观察,此种面向外部世界的争水运动并非金塔固有水利事务的常态,但士绅阶层很轻易地就将这种领导权转移到金塔内部的水利事务中,从而全面控制了水利活动。这既是士绅阶层挟争水中的威信“自然”而得的结果,但更是借助了相当多的官方资源。无论是县长对他们的扶植,还是官方水利委员会的成立,这都是士绅们赖以崛起的重要政治依凭。(66)金塔士绅向国家机器的靠拢,起源于水利、落实于水利,而其所要试图去补偿的,也大抵是此间二百多年被国家机器刻意排斥出水利事务的惨淡经历。然而士绅管理水利,并不意味着这个区域已经最终摆脱屯田时代单一维度管制目标的遗产而最终“正常化”;恰恰相反,士绅进入水利是以这个社会因外部压力而造成的极大紧张为条件:“争水”作为全体金塔官民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再次成为这个社会新的单一维度管制目标。“争水”成功后,金塔社会、特别是金塔士绅集团的命运,都会因这个单一维度新目标的达成而产生新的变数。

    1948年,在甘肃、青海参加地质调查与史前考古的人类学家贾兰坡,跟随前辈裴文中从酒泉来到金塔,途中参观了刚刚竣工的“中国首屈一指的伟大水利工程”鸳鸯池水库,颇为赞叹,“自鸳鸯池蓄水库完成之后,金塔县的水利可以说差不多完全解决了”。抵达金塔县城后,考察队成员受到“马县长”和金塔县政府的热烈欢迎。在欢迎午餐上,来宾们收到预先印好的欢迎词,上面写着“水利是金塔的生命”、“建设金塔水利第一”。既然水库刚刚修好、水利问题已完满解决,却仍然强调水利的重要性,让来宾多少既感慨又有些不解。贾兰坡写道:“由这几句话的字面上,可以看出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虽然我们不是为水利而去,可是我们看了这几句话又作什么感想呢?”(67)

    贾兰坡提到的马县长名为马元鹗,是民国时期最后一位金塔县县长,于1949年9月率县政府起义。在任期间,这位马县长十分注重水利活动,着力推动鸳鸯池水库配套工程金塔肃丰渠之兴建。(68)至于贾兰坡所记录午餐时的欢迎词则由金塔县国民教育馆印制,分为应酬语和县情介绍两部分;应酬语因人而定,县情介绍则由县政府拟定。(69)就在贾兰坡造访当年,已当选“国大”代表的赵积寿向县长提出:“政府礼仪文件应拟制定式,以县政卓越、民众亟盼为主,于水利尤当注重。”(70)贾兰坡所看到欢迎词中“水利是金塔的生命”云云,极可能就是赵积寿倡议的“定式”。

    县长促进工程、士绅推进宣传,似乎又是一种熟悉的官绅联合;然而在事实上,马元鹗主政期间,可能是民国时期士绅与县长在水利事务中分歧最大的时期。鸳鸯池水库于1947年建成后,甘肃省政府计划成立直属甘肃省水利局的鸳鸯池水库管理处。马元鹗对此极为赞同,认为甘肃省水利局不仅是技术专家荟萃之地、足以提供这个现代化水库运行维护的人才支持,更重要的在于“权威切实……待其他工程建设时,亦可免争端”。(71)这里的“其他工程”,是指当时在酒泉境内规划的一系列水利工程,包括讨赖河干支流上的两座水库,皆位于鸳鸯池上游。马元鹗的着眼点在于,鸳鸯池水库所蓄之水是上游地区无法截留的非灌溉时期径流;一旦上游建成自己的蓄水工程,则鸳鸯池水库能否有水可蓄又将成问题。因此他的潜台词在于,将这一水库交甘肃省水利局管理,便于日后由较高层级的行政部门出面协调有关水源分配。金塔士绅对于水库省管则极力反对。他们通过参议会渠道绕开县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水库由金塔县水利委员会管理。金塔士绅们认为,鸳鸯池水库建设主要由金塔民众出工、水利兴利区域也局限于金塔,理当由金塔县管理;上级机关“于地方水利细节未必尽悉,于水利问题之反应未必迅速”,故由甘肃省水利局管理“未合水利自治宗旨”。至于金塔县水利委员会,为“水利之合法代表机构,全体民众历来服从”,完全有资格管理水库;而如需与上游交涉,自能“奋力尽职,使地方利益不至少损”。该文件由县参议会议长领衔,其下第一人即为赵积寿。(72)

    如果从历史的后见之明来看,马元鹗的意见堪称未雨绸缪。赵积寿作为开明士绅和争水运动的主要推动者,一向有深谋远虑之誉,但在水库管理权发生争议时却似乎未表现出长远的目光,因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新的跨县水利纠纷只能由上级政府出面解决;正如鸳鸯池水库能够兴建,本身还是依靠甘肃省甚至中央的宏观决策以及相应的资金与技术力量,地方士绅的争水并非第一动因。我们当然可以推断,士绅集团此举是在维护自身在灌溉事务中的具体利益,但细考详情则难以成立。水利事务中,士绅可以攫取利益的水源的分配以及渠系修造中的摊派事务都在各干渠进行,这些都和水库没有关系;受地理位置与渠系结构的影响,鸳鸯池水库经历五次改建,到今日仍然只是执行为全县渠道统一放水的功能,无法具体影响各渠道水源的分配,各渠的日常维护也与水库无关。(73)故争取管理水库,并不能给士绅带来直接利益。因此,包括赵积寿在内的金塔乡绅坚持自管水库有着其他方面的考虑。

    在讨论士绅们争取水库管理权的动机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民国金塔乡绅在水利事务之外的一般角色有所了解。如果系统翻阅各级档案馆收藏的相关档案,我们很容易得到关于金塔士绅阶层的一种矛盾印象:在需要一致对外的事务中,比如争水,金塔士绅阶层表现出极大的团结,很多人的表现称得上勇于任事;但在其他日常事务中,士绅们又会暴露出极为贪婪的一面。应当说,士绅的这种两面性在中国历史中极为普遍,不足为怪。但金塔士绅的所作所为自有其特点,谨举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漠视公益、贬损权威。1920年代,赵积寿曾数次出面组织赈灾,士绅广泛参与,民众颇受恩惠。1942年金塔县再度发生冬季洪水,受灾严重。受县长指派,士绅吴永昌提议募款、设粥厂,却遭到诸多士绅的反对,最后竟然不能施行。其中有士绅某人,其父辈曾在之前积极捐款施粮,此时却声称其父辈捐款系“赵三老鬼(指赵积寿)逼迫”“(善款)都(被)拿去修庄子”,此番“再不上当”,拒不施以援手。(74)其中具体的人事纠葛与是非曲折,今日已难确知,但公然指摘赵积寿之时,赵其实依然健在。第二个例子是相互倾轧、公权私用。士绅某甲、某乙本为姻亲,两家于1920年代后期共同出资改建王子庄东坝渠道一段,并合力兴建一座新的屯庄。某甲在1938年曾向某乙借贷,可能因彼此太过熟稔,现场未立字据,仅有证人二位。至1948年,某甲已去世,某乙买通证人,声称某甲所借系高利贷,向某甲之子催索数倍于本金之款甚急。某甲之子在县政府服务,正负责急征壮丁,遂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数家缴纳的代募壮丁款向某乙支付欠款,又欺骗民众云募款额度增加、以前所交数额不能顶替,将数户已交款人家之子强征。(75)第三个例子是强霸公产、不恤世谊。户口坝附近有湿地一片,多芦苇灌木,为附近民众樵采之地。1948年,该处士绅某丙(水利委员会成员)将此地强占为自家放牧之所,对于前来樵采的民众殴辱驱赶。民众无奈,邀请曾担任县农会会长士绅某丁前来调停。某丁年迈,视某丙为晚辈,自云:“你爷爷领我去建国营走骆驼,我领你父去酒泉闹水。”某丙闻言不但不收敛,反而厉声訾骂,致某丁大为忿恚,不久病逝。因湿地被强占,民众只好转而向远处的戈壁滩采集稀疏的沙生植物,行程遥远、费力费时,民怨极大。(76)

    以上所列虽然都是民事领域的一般事件,反映出的却是某些极为重要的信息。第一个案例中,主持慈善赈济本是士绅阶层在传统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角色,但1940年代的金塔士绅中却有人开始不遵游戏规则、逃避义务。第二个案例中,协助政府征调差役是士绅常见的角色,但某甲之子利用公权玩弄手段,致民众折钱又损人,虽事出有因,其所为完全符合“劣绅”标准。第三个案例中,燃料问题一直是困扰边疆绿洲社会的顽疾,尊重樵采区域的“公地”属性是绿洲社会一种普遍共识,士绅对公地的强占,影响到了多数人的基本生活。这些案例表明,民国金塔县的部分士绅正在迅速劣绅化,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基本运转造成了威胁。同时,我们更容易注意到的是,金塔士绅内部发生了明显分化。拒绝接济灾民的某士绅,其父辈也曾积极从赈;某乙曾与某甲亲密合作,但却转而算计某甲之子;某丁与某丙祖、父辈两代相交,可谓谊兼纪群,却被某丙横加折辱。这都说明,金塔士绅阶层到1940年代已内部涣散、矛盾重重。考诸时间点,士绅阶层内部矛盾的爆发,集中表现于争水成功、特别是水库修建之后的一个较短时期(77);民众对于部分士绅的怨愤,也相当集中于争水运动结束之后。这其实说明一个严重的问题:当外在的统一危机消除后,金塔士绅阶层似乎失掉了团结,失去了维持区域社会基本运转的理性与方向感。

    民国末期金塔士绅阶层的行为趋向,背后多少体现了这样的心态:当一个群体的共同目标经过长期隐忍、苦苦争取而终于实现时,对共同体与公序良俗的某种背叛就成为一种补偿。只不过为士绅阶层支付这种补偿的,是普通民众的利益,是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是区域社会可持续运转的前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理解赵积寿的良苦用心:某些士绅自我毁灭式的所作所为无法阻止,但全体金塔民众或士绅阶层的团结则可以也应该去维持。因此,无论是在水库建成后仍然坚持利用一切机会对外宣传水利对金塔社会的重要性,还是坚持水库由金塔人民自行管理,都体现出一种“警惕外部威胁、强调内部团结”的色彩,无疑是为了保全区域社会特别是士绅阶层的凝聚力。对于广大士绅特别是有较大权势者而言,纵然平日可以横行乡里,但在维护全县灌溉水源方面仍有广泛的共同利益。为此,外部水利问题就成为全县的最大公约数,也几乎是唯一普遍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下,面向外部的“水利第一”几乎成为一种区域性的意识形态。时至今日,金塔民众对于外部水源的渴望与高度重视仍然给人以深刻的印象。(78)

    1949年初,民国金塔争水运动的主要发起人、当地士绅的代表人物赵积寿病逝,金塔全县为其举办了隆重的葬礼。(79)1949年9月,金塔县和平解放,在其后疾风暴雨般的减租反霸、镇压反革命以及“土改”运动中,除吴永昌等少数开明士绅外,金塔士绅势力被犁庭扫穴,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群贤毕至的赵积寿葬礼,成为民国金塔士绅阶层的最后一次集体亮相,从而具有了某种象征意味。但行政力量对金塔士绅展开压制,其实在民国时期的最后阶段已经开始显现。与前任县长对于士绅的倚重与优容不同,马元鹗任县长后针对士绅阶层的劣绅行为展开严厉制裁,不仅逮捕了时任县参议会副议长的有关士绅(80),还从制度层面褫夺一批士绅的不当特权。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强化县长在县域内部水利事务中的决定权。根据制度安排,县水利委员会应由县长任主席,但金塔县县长在水利委员会的实际活动中常常只是司仪作用,从提议到决策,士绅们是当之无愧的主角。马元鹗向这种情形发起了挑战。金塔县王子西坝灌溉顺序,原为自下游而上游依次浇灌,这体现出对于干渠末梢缺水民众的一种照顾。抗战后期,该坝某士绅强行改变灌溉顺序,在专属下游灌溉的时间中拦截渠水,灌溉位于上游的自家田地。后更通过县水利委员会中有连襟关系的委员,以王子西坝下游民众外出逃荒、土地弃耕为由,经水利委员会议决,改此坝灌溉次序为先上后下。马元鹗任县长后查知其事,立即批示由前任县长为水利委会主席的相关决议无效,要求恢复原灌溉次序,并对某些士绅的县水利委员会委员资格表示质疑。(81)

    县长向士绅掌握的水利秩序发起挑战,并非纯为马元鹗的个人政治性格使然。在“全国第一水利工程”(82)鸳鸯池水库建成的同时,士绅管制下的金塔内部水利事务则已处于崩溃边缘。事实上,鸳鸯池水库竣工后,金塔县水源的外部供给问题已基本满足,这也是贾兰坡对欢迎词中仍强调面向外部的“水利第一”而略感错愕的原因。彼时的当务之急已不在向外部争水,而是建设配套渠系、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83)但金塔士绅在强调“水利第一”的同时,对内部水利事务的漠不关心甚至与民争利不绝于史料。由于官方化的水利委员会成立以及水库的修建,金塔全县的水利祭祀体系开始崩溃。除青山寺尚保存全县各渠代表参加的放水仪式外,各渠自身的龙王祭祀已经停止,各渠龙王庙改名“石庙子”,其地完全变成存放工具、材料以及民工住宿的一般建筑。(84)龙王祭祀活动在地方水利事务中地位重要,是严肃水利秩序、解决农户层面的用水争议、动员集体性争水活动的重要场合,也曾是士绅阶层梦寐以求试图争取的重要舞台。但士绅们习惯通过水利委员会“遥控”各渠、水库的建成又使各渠来水得到保障时,士绅阶层不再有面对民众的兴趣。失去了仪式化的权威宣示、水利委员会又不能面面俱到地处理所有具体问题,致使基层灌溉秩序迅速紊乱,这对区域社会的破坏较之个别士绅强占水源危害更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权在河西走廊向传统水利秩序宣战,发起“破除封建水规运动”,在金塔县丝毫没有遇到阻力。(85)与酒泉等地在1949后还在顽强运行的“封建水规”不同(86),金塔的传统灌溉规章在1949年之前已经废弛;面对新建立的地方政权,河西走廊不少地区民众不满的是灌溉秩序的系统性缺陷(87),而金塔民众愤恨的则是“恶霸霸水的现象”“水利员的不负责及旧作风不正”。(88)原有秩序尚不能维持,工程师们建议的渠系改造更无从谈起。如果注目士绅阶层控制下的内部水利事务、注目当时一般民众的切身体验,1940年代并非是一个黄金时代,甚至可能是金塔历史上最为混乱无序的时期。

    综观1719至1949年之间的金塔社会,水利事务始终是生命线。无论是照章办事的岁修还是群情激昂的争水,水利始终牵动着这个社会最敏感的神经,成为区域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屯田时代,水利事务由政府直接管理;在屯田结束后,水利事务中出现对士绅阶层的系统排斥,表明防止地方领袖坐大一直盘旋在清代地方当政者的头脑中。外源性的民国水利危机,促成士绅阶层代领民众奋力向外部争水,由此进入并掌控了水利事务。水利危机解决后,士绅阶层出现了显著的分裂与劣化,对区域社会产生了显著的消极影响,而眼光对外的“重视水利”则成为凝聚区域社会的唯一力量。在此进程中的每个阶段,某种“压倒一切”的考虑都会成为县域社会的优先主题。清代大部分时间里,维持边疆人群处于政权的安全掌控之内是地方官员的首要考量;民国前期,全力争水是该区域社会官、绅、民的普遍共识;民国后期,维持近乎意识形态的“水利优先”又为这个隐含分裂动荡之虞的区域社会所一致接受。两百余年间虽然主题丕变,区域社会整体目标的“抱一”则无比坚固。如果将这种“抱一”视为某种重要的结构性特征,则这恰是屯田留给这一区域的最重要烙印。

    边疆屯田活动服务于明确的国家战略,生产军粮、提供人力是其千古不变的任务。相对于屯田军民自身的福祉,传统国家更关心这种战略目标的实现与否。汉武帝在《轮台诏》中也承认屯田对于民众而言并非胜任愉快,“是扰劳天下,非所以忧民也”。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也决定了历代王朝的边疆屯田很难长久,因为单一维度的社会管制目标,与人性的复杂性、社会生活自身的多样性根本相悖。清廷在西北边疆的胜利,使得金塔地区的屯田实行不长时间即开始转入一种相对正常的社会发展状态,相对稳定的政局也促进地方社会在日常发展中日益脱离单一维度社会管制目标的轨道。然而,政府试图通过对关键资源的管控实现对边疆社会的较强干预,这种屯田时期的惯性顽强地保存于水利事务中,仍然是单一维度社会管制目标的变相体现。民国时期爆发的水利危机为金塔水利事务摆脱屯田时代的惯性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却又迫使全体社会成员再次统一于压倒性的目标−“争水”运动中,区域社会再一次回到一种单一维度管制目标中。唯一不同的是,屯田时代的单一维度目标因政治军事原因而设立,主导者是政府;争水时代的单一维度目标则因资源环境问题而设立,这是一个区域社会被迫的共同选择,而其领导者则是士绅阶层。

    金塔县的士绅阶层最终没有能在1949年前促使该区域社会走上一条更有前途的发展道路。“争水”运动的较完满解决虽然得益于士绅阶层的大力推动,但在根本上仍然是国家力量引入技术、资金等现代化要素的结果。在水利危机中,金塔士绅阶层虽然一度表现出了极强的适应力,却很快因目标的达成而涣散堕落,从杜赞奇所说的“保护性经纪人”迅速转化为“盈利性经纪人”,甚至可以说不甘经纪人的角色而要在水利事务中独擅权柄。这是该阶层中的少数优秀人物无法改变的沉重事实。士绅阶层涣散堕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掌控了水利事务并从中获利,却又拒绝承担相应的治理义务。相反,对外的“水利第一”的口号只是维护团结的权宜之计,却掩盖了内部水利事务的紊乱或废弛。金塔县摆脱单一维度社会管制目标的历史责任,不但无法由士绅阶层担负,甚至绅士阶层还在为维护这一目标的牢固性而努力。

    我们在讨论前人稳固边疆的重要历史功绩时,屯田活动的积极意义任何时候都不可否认;但在讨论边疆社会的具体治理时,对屯田活动的遗产也应有全面客观的认识。近世金塔县社会的演进表明,该区域始终未摆脱单一维度的社会管制目标的影响,水利从实现这种单一维度目标的手段变成这种目标本身。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对屯田时代的“返祖”来认识这一现象,却无法否认屯田时代的遗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被系统性地排斥在水利事务之外达两百年的士绅阶层,指望他们在民国剧烈动荡的三十余年时间中就能学会扮演良好、积极的水利事务管理者角色,这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对历代边疆社会治理的讨论中,我们应该更重视“屯田要素”在长时段中所产生的复杂影响,甚至有必要提出“屯田社会”这一概念。如同特纳将美国边疆的拓展与开发视为一种超越淘金热和西进运动本身的历史进程,“屯田社会”不仅在存在时间上大大超越于屯田活动本身,其自身蕴含的结构性、机理性特质更对诸多边疆社会有着普遍意义上的形塑作用。对于部分中国边疆社会而言,走出屯田余绪的历史进程还远没有终结;“屯田社会”的影响,在今日现实中依然存在。

    历代屯田研究的成果至为浩繁,但缺乏系统的总结。除汉代屯田因依托简牍资料而具有地域性外,明代之前的屯田研究多以断代研究为主,一些断代的研究状况有综述总结,如李文益、李少林:《唐代屯田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1年第4期;张金铣:《元代屯田研究述评》,《古今农业》2014年第3期。明代以后的屯田研究一般都以区域为单位展开,围绕广西、湖南、云南、贵州、运河沿线等地,皆有大量专门论著,兹不备举。与本文主旨相关的近世西北屯田研究成果亦多,但以王希隆的相关研究最具系统、侯甬坚相关研究最具反思性。参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侯甬坚:《屯田区概念与西域屯垦史研究》,《西域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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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21-05-20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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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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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余绪中的近世边疆社会嬗变

    作者简介:张景平,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员(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 以公元1719至1949年间甘肃金塔县水利事务为主线,可以分析这一因屯田而兴起的边疆社会在两百余年间的演化特征。清代屯田时期,金塔县水利事务完全由政府控制,屯田结束后逐渐转向民间自行管理;但政府却出于对边疆地区民众领袖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成见,刻意将士绅集团排斥于水利管理事务之外。民国时期随着外源性水利危机的爆发,向外部“争水”成为决定区域社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政府转而支持士绅阶层积极“争水”,士绅由此控制了全县水利事务。“争水”成功的士绅阶层很快涣散并劣化,致使金塔内部水利逐渐废弛、社会矛盾重重,并非迫切的“对外争水”成为凝聚区域社会的唯一共识。从屯田到争水,金塔社会在近世大多数时间中始终为单一维度社会管制目标所牵引,并未走上繁荣、有序、富于活力的发展之路。这其中涉及政治、环境等复杂因素的交相作用,但自屯田时代所遗留的制度化要素扮演了重要角色。短时期的屯田活动,造就了长时期存在于边疆区域的“屯田社会”,其流风余绪影响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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