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原有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竞合及其处理
-
摘要: 已有的民事、商事或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处理民事关系的条文,与《民法总则》之间都既属于旧法和新法的关系,又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只有在《民法总则》没有否定或修改原有法律规则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判断是否否定或修改了原有法律规则时,在《民法总则》对于已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某个问题又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以及《民法总则》对于已有规定的某个问题保持沉默的场合,应如何解释,都有规律可循,又都存在例外。
-
Key words:
-

计量
- 文章访问数: 3629
- HTML全文浏览量: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