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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原有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竞合及其处理

王文胜

引用本文: 王文胜. 《民法总则》与原有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竞合及其处理[J]. 学术月刊, 2017, 49(12): 13-19. shu
Citation:  . [J]. Academic Monthly, 2017, 49(12): 13-19. shu

《民法总则》与原有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竞合及其处理

  • 摘要: 已有的民事、商事或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处理民事关系的条文,与《民法总则》之间都既属于旧法和新法的关系,又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只有在《民法总则》没有否定或修改原有法律规则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判断是否否定或修改了原有法律规则时,在《民法总则》对于已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某个问题又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以及《民法总则》对于已有规定的某个问题保持沉默的场合,应如何解释,都有规律可循,又都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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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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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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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原有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竞合及其处理

摘要: 已有的民事、商事或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中处理民事关系的条文,与《民法总则》之间都既属于旧法和新法的关系,又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只有在《民法总则》没有否定或修改原有法律规则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判断是否否定或修改了原有法律规则时,在《民法总则》对于已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某个问题又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以及《民法总则》对于已有规定的某个问题保持沉默的场合,应如何解释,都有规律可循,又都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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