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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与钱贯:唐代赃估规则之嬗变与运行

陈玺

引用本文: 陈玺. 绢帛与钱贯:唐代赃估规则之嬗变与运行[J]. 学术月刊, 2019, 51(4): 149-158. shu
Citation:  Xi CHEN. Silk and Copper Money: Evolution and Operation on the Rules of Stolen Property Valuation in Tang Dynasty[J]. Academic Monthly, 2019, 51(4): 149-158. shu

绢帛与钱贯:唐代赃估规则之嬗变与运行

    作者简介: 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西安 710063) ;

Silk and Copper Money: Evolution and Operation on the Rules of Stolen Property Valuation in Tang Dynasty

  • Available Online: 2019-04-01
  • 摘要: 伴随“开元通宝”信用确立与长期行用,钱绢并用体制逐步确立,铜钱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大量以钱贯数额记录赃值的案例屡见史乘,遂在“赃罪”领域形成“以钱计赃”与“以绢计赃”并驾齐驱的二重书写模式。现钱逐渐取得与绢帛分庭抗礼的经济地位,甚至在大和、会昌年间,一跃成为计赃的直接依据。但是,由于唐代始终坚持“布帛为本,钱刀是末”的既定策略,钱贯始终无法彻底突破既有窠臼,成为取代绢帛的基本计赃依据。“计钱定赃,准律折绢”量刑原则的适用,恰为唐代钱绢二元货币格局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投射。
  • 表 1  《唐律》“六赃”量刑简表

    罪名(条目)量刑幅度量刑厘革
    强盗(281)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斩。1. 建中四年(783)二月,京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以上者,并准敕集众决杀;不满疋者,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2. 大和四年(830)十二月诏:(京城)杀人及强盗,罪迹分明,不计赃之多少,闻奏讫牒报本司,便付京兆府决杀。3. 会昌元年(841)十二月敕:自今以后,窃盗计赃至钱一贯已上,处极法。抵犯者便准法处分,不得以收禁为名。
    窃盗(282)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监主受财枉法(138)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1. 天宝元年(742)二月丙申,枉法赃十五疋当绞,今加至二十疋。2. 清泰二年(935)五月,中书门下奏:请今后犯枉法赃十五疋准律绞,不枉法赃准三十疋加役流。受所监临,五十疋流二千里。今请依《统类》,不枉法赃过三十疋,受所监临赃过五十疋,从之。
    受财不枉法(138)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受所监临财物(140)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
    坐赃致罪(389)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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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19-04-0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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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帛与钱贯:唐代赃估规则之嬗变与运行

    作者简介: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 伴随“开元通宝”信用确立与长期行用,钱绢并用体制逐步确立,铜钱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大量以钱贯数额记录赃值的案例屡见史乘,遂在“赃罪”领域形成“以钱计赃”与“以绢计赃”并驾齐驱的二重书写模式。现钱逐渐取得与绢帛分庭抗礼的经济地位,甚至在大和、会昌年间,一跃成为计赃的直接依据。但是,由于唐代始终坚持“布帛为本,钱刀是末”的既定策略,钱贯始终无法彻底突破既有窠臼,成为取代绢帛的基本计赃依据。“计钱定赃,准律折绢”量刑原则的适用,恰为唐代钱绢二元货币格局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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