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Facts Recognition and Legal Inference in Song Dynasty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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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Abstract: The judicature judgment in Song Dynasty took seriousl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which included two resorts of being true for facts and being virtuous for value. Such a distinction was highly conscientious, and was an epoch-making progress in China’s way of the law. In the conjunction of facts and law,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ors unified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estimonies. When the norms of judgment was comparatively fixed, they executed the covering of legal norms to life facts in mutual testimony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so as to reach the result of fact-fixing for the case, and to reached the final judgment based on adding the method of deduction and inference. When there was difficulties in finding norms or evidences, they sought proper legal explanation and legal duration in a dual ac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rinciple”, for the purpose of a bal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al ethics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tate order, as well as show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legal principle”. In the dimension of the way of thinking and the value system, the judicature in Song Dynasty took account of both seeking facts and valuing virtuousness, sought proof and reason in a dual ac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rinciple”, which had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Zhu Xi’s rationalistic Confucian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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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清明集》 “是非”一词出场情况统计
序号 《清明集》中的“是非”一词及其意义阐释
(以下每案分三个子目:A、原文;B、“是非”一词在具体语境的含义;C、所涉证据)1 A (1)存心以公,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
(2)夫州之与县,本同一家,长吏僚属,亦均一体,若长吏偃然自尊,不以情通于下,僚属退然自默,不以情达于上,则上下痞塞,是非莫闻,政疵民隐何从而理乎?⑥B (1)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
(2)侧重于追求查清案件事实之意:“是非”指州县民间情况,“政疵民隐”。C 此书判为对僚属在行政、司法原则上的劝诫,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2 A (3)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公法以徇人情。
(4)殊不思是非之不可逾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踰者,国法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①B (3)(4)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公理”“公法”“天理”“国法”。 C 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3 A (5)昨曾约束民间争讼,官司所当明辨是非,如果冒犯刑名,自合依条收坐。② B (5)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兼指事之虚实、理之正邪。 C 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4 A (6)但李克义、李克刚有事在官,是非曲直,只当听候官司剖决。③ B (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李克义是否冒充李少卿嫡系子孙,是否应受惩罚。 C 李少卿真本诰命与真本墓志;检验刘七被打“伤至流血,痕迹俱存”。 5 A (7)具申尚书省,乞与放行注授,庶几是非明白,士夫知所劝。④ B (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知县黄辂是否贪污、县吏郑勋等人是否为诬告知县,县吏是否应受惩罚。 C 郑勋之口供。 6 A (8)萧、张之讼田,固未知其孰是非也,然以人情度之,一番为瞒昧,则钱没官,业还主,张氏何为不能讼之官,而遽献之学邪?是必有故矣。(9)学官不问其是非而私受之,漕使所谓质之夫子辞受之义而安者,其果安乎?⑤ B (8)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所争田业究竟原属于是萧氏还是张氏,萧氏与张氏谁对谁错。(9)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所争田业究竟原属于是萧氏还是张氏,学官是否应当接受张氏献田。 C 学司状纸,即学司衙门所签发的公文。 7 A (10)此事昨来佥厅所拟,间得其情,至于剖决之际,未免真伪混淆,是非易位,佥厅盍申言之。⑥ B (10)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贾勉仲与贾文虎之间田产是否成立典卖关系,所谓贾勉仲拨田与严氏是否属实,贾宣的立嗣身份是否应该认定为成立;贾勉仲与贾文虎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贾文虎所持遗嘱、典契,贾宣立嗣凭据(“除附给据”)。 8 A (11)俞行父、傅三七争山之讼,昨已定夺,而行父使弟定国妄以摽拨界至为词,套合保司,意欲妄乱是非。⑦ B (11)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俞行父山林与傅三七田业之界至有无干涉、傅三七有无“摽拨界至”之行为,俞行父现占有之山林是否有正当来源;俞行父与傅三七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俞行父手中干照(保司朱记)、刘德成上手干照契约;县尉亲自下乡勘验两家田业界至;查明傅三七买刘八四田,傅三七现在管业。 9 A (12)题目:争山各执是 非当参旁证① B (12)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否存在过一份嘉定二年契约,现有这份嘉定二年契约是否为真实,嘉定二年契约中所载之典卖是否包括宋家源头山;曾子晦与范僧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绍熙元年范崇买杨三六山契约,开禧三年范诚之、范元之、范僧分家支书,嘉定二年曾大机宜买阿黄、范八、范僧黄栀园并宋家源头山契约,以及宝庆元年曾知府买宋五“宋家源”山契约。 10 A (13)官司理断交易,且当以赤契为主,所谓抵当,必须明辨其是非。② B (13)侧重于追求查清案件事实之意:陈嗣佑与何太应之间的罗家坞山地交易究竟是“抵当”,还是“断卖”。 C 宝庆二年陈嗣佑买罗家坞山地契约及上手赤契、绍定二年何太应买陈嗣佑罗家坞山地契约。 11 A (14)此岁月先后重叠,是非不辨而明矣。③ B (14)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孙斗南两处园地的一地两卖,这四次交易契约各自时间先后顺序如何,其中应认定哪两次为有效。 C 绍定四年孙蜕买孙斗南园地一角三十步契约、绍定六年孙兰买孙斗南园地一角三十步契约、绍定五年孙兰买孙斗南园地二角草屋三间契约、绍定六年孙蜕买孙斗南园地二角草屋三间契约;孙彦烈与王氏的供词。 12 A (15)殊不知既有交争,何害和对,既相词讼,宁免追呼,此皆枝蔓之辞。若夫产业之是非,初不在是。④ B (15)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该田产究竟是否已经赎回,若该田产未曾赎回,是否已经断卖;吴五三(吴富)和陈税院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吴五三(吴富)手中标明田产四至之底账砧基、证明赎回田产的批约,陈税院手中有吴亚休所交付上手赤契,吴亚休与其父陈解元所先立之典卖契约,吴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兄弟四人与其父陈解元所后立之断卖契约,吴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兄弟四人在此田上佃种之契约租札。 13 A (16)唯其是非未明,此大成望蜀之心,独不止于得二亩,可久全璧之意,又未忍于割二亩,其讼所以不已也。⑤ B (1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华纲、华纬及其子华惟德、华惟忠前后所卖六亩多田,是华咏名下未曾分析的遗产田业,还是华纲、华纬所分得的田产;华大成与华惟德、华惟忠双方,何者主张为正当。 C 绍定二年至嘉熙三年陈舜臣买华纲、华纬及其子华惟德、华惟忠田产之十张契约,开禧二年华咏四个儿子分家以及嘉定年间华纲、华大成兄弟分家的“众存文约”、“各分分书”。 14 A (17)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二说相持,莫决是非。⑥ B (1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三间房屋实际上究竟归属于张诚道还是钟承信,应支持何人主张。 C 张诚道所持署有自己名字的张洵正典断卖契约一张,钟承信所持张模等上手契三张,张氏管理租房的点印赁钱簿历、租札、供责;其房屋租客都称其所租为钟家房屋。 15 A (18)今官合先论其事理之是非,次考其遗嘱之真伪。(19)欲连契案帖县,令牛大同凭遗嘱管业,庶几是非别白,予夺分明。⑦ B (18)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事理”。(19)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祥禽乡之山是否为钱居茂之财产,牛大同所持钱居茂遗嘱是真实还是伪造;牛大同与钱孝良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嘉定二年钱居茂与钱居洪兄弟分家析产之分书、牛大同所持钱居茂遗嘱。 16 A (20)事到本司,三尺具在,只得明其是非,合于人情而后已。(21)若有龙果乳一岁,则法所当立,在吴琳却不当以一为七,以乳为男,是是非非,于斯可见矣。① B (20)(21)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两份关于吴有龙立嗣的县据何者为真,是否应认定吴有龙为立嗣之子、是否支持吴有龙的财产继承权。 C 两份当年本县县衙所发给的吴琛收养异姓子(吴有龙)之凭据(“县据”)。 17 A (22)官司徒以其前后陈述,犹能委利权于官,以为他日全身远害之计,遂得以别公私,定是非于梁、郑氏之争也。② B (22)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房长梁太与侧室郑氏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官府查证。 18 A (23)题目:辨明是非③ B (23)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董三八有无证明其为韩知丞之子的证据,是否应认定董三八为韩知丞之子、是否支持董三八继承韩知丞财产的诉求。 C 韩时觐、周兰姐、董三八和韩妳婆等人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韩知丞、周兰姐、董三八的生平交际关系。 19 A (24)是二人者,已供手状在案,不待唤集,足见是非。④ B (24)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关于虞继立嗣身份的两份凭据何者为真,是否应认定虞继为立嗣之子。 C 虞县丞手中所持立嗣凭据(“县据”)与当地县衙所保存的立嗣凭据(“官司文书”);房长虞季恭与虞丞妾刘氏儿二人的供状。 20 A (25)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26)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⑤ B (25)(2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郑孝纯、郑孝德二人所持遗嘱是真实还是伪造,遗嘱继承方案是否合乎公平正义。 C 郑应辰生前所立遗嘱。 21 A (27)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⑥ B (2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双方契约干照文书谁真谁假,大广山北山分水之南的土地究竟是卓氏祖业还是吴氏所买;吴春与卓清夫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 卓清夫所持庆元二年卓家先祖拨地给吴四五、吴念七葬祖之契约,吴春、吴辉所持其父吴柽从江彦处买山之契约,卓清夫所持分家文书(“分书”),吴春所画山图,赵知县属下县衙主簿所定验之山图;保正、魏七七等邻人的供词;县衙主簿、署名“莆阳”的名公亲自下乡勘验山田界至,并使用罗盘针对山图予以查证核对。 22 A (28)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遂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⑦ B (28)侧重于查清案件事实之意:儿媳阿黄与公爹李起宗之间是否存在着苟合(奸情)关系。 C 阿黄、李起宗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阿黄与李起宗的暧昧关系传闻等等。 23 A (29)推原其故,皆由居巡、尉之职者,以差头为买卖,借此辈为爪牙,幸有一人当追,则恨不得率众以往,席卷其家,以为已有,理之是非,一切不顾,此罗闰之家所以遭此横逆也。① B (29)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 C 官府查证。 24 A (30)是非曲直,官司自当从公处断,决无白休之理。② B (30)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罗邦臣、罗四六究竟是否劫夺了樊如彬家之财产,罗邦臣、罗四六与樊如彬之间何人理亏。 C 阿钟、罗邦臣、罗四六等人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陆时义田产、樊如彬家产的相关情况。 25 A (31)详阅所判,是非曲直,了然目中,无复余蕴矣。③ B (31)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对于欺凌寡妇阿贺的宗族亲戚、乡党邻里,应如何处理方为正当。 C 官府查证。 26 A (32)当职厌谄谀而喜抗直,恶偏私而乐正大,今连粘原榜在前,并备述心事晓谕,使是非曲直,昭然如日,与此邦贤士大夫公议之。故兹榜示,各请知悉。④ B (32)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知县翁浩堂自己是非存在收受贿赂之事,张贴匿名榜的行为是否正当。 C 匿名榜。 27 A (33)今作闹之端未欲鞫勘,是非当无两词,扭拽经官,中涂劝解,此意亦善。⑤ B (33)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裴乙是否具有邓四所说情状,邓四所持所谓裴乙文约是否为真,邓四与裴乙何人理直、何人理亏。 C 官府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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