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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介入私域: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韩思阳

引用本文: 韩思阳. 公法介入私域: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 学术月刊, 2023, 55(5): 106-119. shu
Citation:  HAN Siyang. Public Law Intervention in Private Doma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Platforms[J]. Academic Monthly, 2023, 55(5): 106-119. shu

公法介入私域: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简介: 韩思阳,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234) ;
  •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体系构造研究”(20BFX054)的阶段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F4

Public Law Intervention in Private Doma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Platforms

  • CLC number: DF4

  • 摘要: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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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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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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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介入私域: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简介:韩思阳,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234)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体系构造研究”(20BFX05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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