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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4,2025

Citation: Yunfeng HE and Erliang PAN. Better Lif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J]. Academic Monthly, 2022, 54(2): 79-90. shu

Better Lif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 The good life is a kind of state of life that everyone expects and longs for, but to make this state of life into a measurable and tangible existence,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appearance and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n essence, the good life can be understood as the maximum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stage of productivity and level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nly when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s fully realized can people’s livelihood be truly secured. This new type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relief, mercy and almsgiving type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belongs to a deeper concept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deep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s the untransferable and initial right that everyone has, which reflects the natural right of everyone to acquire human attributes. It is both the rational ground of all rationality and the unreasonable ground of all irrationality. Everyone needs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through honest and creative labor.
  • 随着生产力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崭新的时代。高品质的美好生活越来越成为一种人们普遍的要求与需要。正因为如此,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便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们党更加重要的使命和紧迫的任务。由此,从学理上深入探讨何为美好生活就既是一种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也可以清晰地解答美好生活是一种什么生活状态的问题。尽管人们很难用一句话描述到底什么样的生活可以算作美好生活,但美好生活必须要有良好的民生保障,这一点是确定而毫无疑问的。而保障民生的理据乃是人民福祉第一的价值原则,这个价值原则在本质上设定了一切有利于人民福祉的事情才具有正义性。从民本角度来说,人民福祉之所以具有至上性和不可挑战性,是因为人人拥有不可转让的劳动幸福权。民生保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福祉,本质上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美好生活之所以令人向往就在于它通过民生保障而最大化地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这样,美好生活、民生保障与劳动幸福权这三者之间就必然会相互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在理论和现实层面把三者同时放在一个链条上进行历史视角的动态思考。美好生活等于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也就等于民生保障。美好生活是一个动态概念,是指通过劳动人们的福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达到了当前生产力与社会经济的最高发展水平,也就意味着当前的劳动幸福权得到了最大化实现,这也是民生保障的真正目的。反过来,如果人们努力付出了劳动,所获得的幸福程度却没有达到与当前生产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那么人们就没有过上应有的美好生活,这就意味着当前的劳动幸福权没有得到最大化实现,这也意味着民生保障的目的没有真正实现。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类一刻也离不开劳动,人类离开劳动就无法生存。从人类历史实践来看,人类努力用各种方式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目的都是为了更美好地生活,促进自身福祉的提升,也就是要努力实现自身“不可转让的劳动幸福权”。这是我们的一个总体理论假定。而要促进劳动幸福权的实现,那么就要首先理解何为劳动幸福权;要理解何为劳动幸福权,则必须要先行理解何为劳动幸福。我们的理路大致是:劳动幸福在本质上标示的是劳动对人的类本质的确证,也就是人通过劳动获得属人的属性,因此可以说劳动幸福是最高形态的幸福,进一步可推知,人人都有权追求劳动幸福,这是一种基于“劳动创造人”而形成的天然权利,劳动幸福权是人的原初性和根本性权利。于是,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的属人性权利的实现。

    何谓“劳动幸福”(Labor felicity)?所谓劳动幸福,“简单来说就是人通过劳动使自己的类本质得到确证所得到的深层愉悦体验,它体现的是劳动与人的幸福追求和幸福期待之间的一致程度,也体现自我价值得以展现的程度”。“劳动幸福”强调的是在劳动确证人的类本质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深层愉悦感,也就是劳动使人成为人而获得的幸福感。如果劳动没有确证人的类本质,没有使人获得属人的属性,甚至使人“物化”或“动物化”(例如“畜役化”),那么劳动就是不幸福的,甚至是痛苦的。在这里,“劳动幸福”是从“劳动创造人”的原则高度对劳动属人性的客观和总体界定,它既不是指单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受,也不是指将每一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受简单加总后由理性计算出的平均值,而是指在一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整体劳动对人的类本质之确证的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状况,体现的是人在现实的劳动活动中,能在多大程度上确证人的类本质”。我们认为,一定社会的劳动幸福程度主要“取决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程度,也取决于人与劳动关系的发展程度,并随着人的解放而不断提高,以及随着人的劳动尊严程度增加而增加”。

    劳动作为感性对象性活动,通常会有二重性:幸福与不幸福,即属人性与非属人性。劳动幸福程度取决于人们在创造性的诚实劳动中降低甚至消除非属人性、提高属人性的程度。所以,劳动幸福程度展现的其实是劳动的属人性和非属人性之二重性矛盾运动的客观状态。劳动的属人性和非属人性之二重性矛盾运动的客观状态,既取决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状况,也取决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状况。当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本身发展到某种程度之后,劳动的非属人性就应该相应地降低到某种程度,如果因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阻抗力,导致劳动的非属人性之降低程度未达到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程度,那么就意味着劳动的属人性遭到了损害。由于劳动的属人性展现的是劳动幸福程度,因此,劳动的属人性被损害,就意味着劳动幸福程度遭到了损害。而劳动幸福是人人具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因此,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幸福权遭到了损害。

    劳动幸福的本质决定了劳动幸福权的损害是关涉人之为人的根本性权利问题,也就是最高形态的人权问题。从劳动创造人的原则高度来看,劳动幸福自然是最高形态的幸福,因为没有什么幸福比创造人自身更加幸福的了,所以劳动幸福权是最高形态的人权问题。人的属人性并不是天然具有的,而是在劳动中获得的,人的一切劳动活动无非是为了获得属人性,虽然人类要通过劳动维持生命体的存在,但更主要的是要维持属人性的生命体,而不是维持动物化的生命体。当人不具备属人性的时候,就形同动物,甚至形同草木。如果属人性是人通过亲身参与劳动而自己努力获得的,那么就必须假定人天然有获得属人性的权利,也就是假定人必然拥有劳动幸福权。劳动幸福权的实现就等于人获得属人性。而劳动幸福权即对于人创造自身活动−劳动这一最高权利的认定。它标示的是人人具有用创造性诚实劳动去确证自己作为人的类本质(获得属人属性)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同时,它也是一切具体权利的来源。

    劳动幸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初始性”这两个根本特征。“不可转让性”是指这种权利是每一个人生来就先天具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当也不可能放弃或转让这种权利,放弃或转让劳动幸福权就等于放弃或转让做人的资格,就是把自己当作非人来对待。而无法通过劳动获得属人性的“弱者”(比如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并不代表没有劳动幸福权,他们同样拥有劳动幸福权,他们的劳动幸福权的兑现需要社会和他人的支持和帮助,其实“保障他们的劳动幸福权利实际上是给我们自己的未来之劳动幸福增加确定性。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同时也因为我们要给自己的未来发展增加确定性,所以要建立健全对残障人士以及其他所有弱势群体的保护和保障制度”。在我们切实帮助“弱者”的时候,恰恰确证了自己的属人性。因此,从人人拥有劳动幸福权的角度看,我们关心和帮助弱者并不是因为人应该有仁爱之心,应该用博爱去施舍他人,而是因为通过帮助他人可以确认自己的属人性。这样,人就在社会互助和友爱中既实现了自身的劳动幸福权又实现了他人的劳动幸福权。

    劳动幸福权是人的初始权利。“初始性”一方面指它与生俱来,先于并高于任何其他权利;另一方面指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源。劳动幸福权是人的最高权利,其处于权利的最上位,它是人的其他所有权利的初始根据和最终来源,也可以说其他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都要最终由劳动幸福权来裁决。总之,“劳动幸福权是人人享有的、初始的、根源性的权利,具有至上性、不可挑战性和神圣性”。

    劳动幸福以及劳动幸福权等相关概念的引入,意味着以下若干理论主张的成立:第一,每个人都要力所能及地参与劳动。劳动幸福权,必须要以亲身参与到劳动中去为当然前提,否则也就不能称之为劳动幸福权了。要实现劳动幸福权,人就必须要各尽所能地进入劳动活动之中。只有亲身参与到劳动中去,才能实现劳动幸福权,除非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有的人以为不劳动才是幸福,其实这样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当然,这里的“不劳动”一词,指的是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意思。这样的人不是幸福的,而是把自己变成了物(无机物或动物或宠物),属于典型的物化,等于放弃做人的资格,放弃获得属人性的机会。第二,劳动幸福揭示的是劳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确证人的类本质。劳动要成为幸福的活动,就必然与人的类本质相符合,是一种确证人的类本质的劳动,这种劳动不能够与人的本质相反,不能把人变成非人的存在,否则劳动就不是在创造幸福,而是在创造不幸与痛苦,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工人的异化劳动时所指出,“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这种劳动不是满足一种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劳动幸福不是有大鱼大肉吃的意思,而是强调多大程度上获得人的属人性,体现的是人的类本质被确证的程度。它是超越动物本能活动所带来的满足感的最高形态的幸福。第三,人在劳动中获得既不同于一般动物,也不同于其他类存在的属人属性,即人通过劳动成为真正的人。动物的活动是一种生存的本能活动,而人的劳动是人所特有的一种活动,它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和现实的人,人在劳动中陶冶出了德性,教化了自己,获得了属人属性,从而区别于并且超越其他一切存在物。人在出生之初,与其他动物并无大的本质差异。人之为人,并不在与其他存在物的相似性,而在获得不同于其他存在物的属人性。这是人在亲身的劳动活动中自我超越的过程。人只有在劳动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也只有在劳动中其幸福才能得到真正的兑现。所以,劳动幸福是一个非常神圣的问题,而不是物欲层面上得到满足的问题。

    总之,劳动幸福权的保障和实现就是保障和实现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它意味着人在劳动中不被物化、不被动物化和不被异化,意味着人在劳动中实现了确证自己类本质的属人属性。一切否定人的类本质的事物和行为均属于非正义,都是违背劳动幸福权这一根本权利的。

    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劳动的属人性是一个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劳动的非属人性甚至反属人性,也是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逐渐降低和消除。人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的属人性来实现劳动幸福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降低非属人性(包括反属人性)来实现劳动幸福权。事实上,即使生产力与社会经济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人也可以通过消解劳动的非属人性而获得更高程度的劳动幸福。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人类文明进程实际上是一个持续不断地“试错”(trial-and-error)的历史过程。其不断试错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探求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方式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一种相对理想的劳动幸福状态即美好生活状态。为了达到劳动幸福权最大化的实现,人类一直处在不断的探索中,并由此而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社会形态代表了人们为了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所采取的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

    在原始社会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为了保持种群和个体的存活与繁衍,当时的人们采取共同劳动和共同享用劳动成果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那时阶级和私有制尚未出现,采取的是原始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当时劳动幸福权主要表现为劳动生存权,幸福就是活着,人的存在与动物的存在并没有本质差异。来自自然的巨大盲目力量加上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使得人的属人性实际上无从谈起,能够像动物那样以保存生命有机体的方式存活下来,已属不易。所以,那个时候虽然没有对劳动属人性的人为损害,但是劳动属人性水平无法把人跟动物显著地区别开来。原始人不过是高等动物而已。其真正的属人性是在同自然的盲目力量长期斗争中逐渐获得和得到提高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进入奴隶社会阶段,此时人们生产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出现了剩余产品。于是,确立剩余物所有权的私有制就出现了。与之而来的是阶级国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们以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占有了奴隶们生产的全部劳动成果,此时作为劳动主体的奴隶们并没有获得劳动独立性和自主性。劳动生产的过程与对劳动结果的分配都要在奴隶主的意志下进行。创造劳动财富的大多数人却以被工具化的非人状态存在着,是一种完全的依附性存在。此时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是彻头彻尾的“黑白颠倒”。奴隶主因为远离劳动而成为非属人的存在,却将属人的奴隶及其劳动产品完全地支配,这实际上呈现的是“物化之人”支配“属人之人”的怪相;反之,也可以说,呈现的是奴隶被非人地对待而参与属人的劳动,获得的却是非人的存在境遇,成为“似人非人”的怪相。这两种怪相的叠加导致奴隶社会的劳动幸福权各方都没有得到真实兑现。

    在封建小农经济社会,劳动者享有了独立的劳动地位,并享有赋税之后的全部劳动成果,但是这种劳动具有脆弱性,抵御外部威胁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经常面临破产的危险,此时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是缺乏社会保障与支持的。这种劳动幸福权实现方式的探索虽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问题是赋税可能变成沉重的苛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农民享受到了比奴隶更高的劳动幸福权,但却由于个体小农的生产局限而缺乏社会的普遍支持,使得这种劳动属于典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单打独斗式奋斗,其实际实现的劳动幸福程度往往远低于与生产力相适应的那种幸福程度。“物化之人”支配“属人之人”的怪相仍然存在,只是由对劳动者和产品的完全占有变成了劳动者享有相对的劳动自由、劳动成果以税赋的方式被地主阶级占有罢了。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加上生产规模的狭小,导致农民没日没夜地拼命劳作,试图用自己的勤劳双手实现自己过上属人的幸福生活,实际上却导致几千年难有大进步的“劳动属人性原地踏步”之怪相。

    从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与兴起也是人类为了进一步实现劳动幸福权的一种社会实践新探索。只不过这种探索仍然没达到人类所期待的理想状态。在劳动力商品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的权利虽然属于劳动者所有,但是劳动者若不暂时出卖自己的劳动权利,那么他就将永远丧失这种权利,因为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劳动者必须以固定的报酬(工资)出卖劳动力,才能兑现自己的劳动权利,以使自身持续得以保存。这种兑现劳动幸福权的方式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进行的新探索。生产社会化要求有大量的劳动力。这就必然要求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分离。劳动者将劳动使用权以工资契约的方式暂时转让给资本家。而资本家把得到的劳动力使用权以社会化生产的方式组织起来,进行大规模的大机器化生产,从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创造了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正。结果是劳动严重异化。一方面人被过度原子化,变成了“人力资源”。这实际上相当于将小农经济社会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单打独斗式奋斗变成了以原子式个人为单位的单打独斗式奋斗。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单打独斗型”的劳动幸福权实现方式。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人被动物化。工人们越是以属人的方式创造性地诚实劳动,得到的却越是极端的贫困,越是处于动物式谋生水平。劳动的属人性被动物式生存状态所湮灭。劳动使用权的转让结果相当于“用属人性交换动物性”。工人始终处于非人的存在境遇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用“属人性交换动物性”的现象,人们就当然不愿意劳动,只想逃避劳动,以不劳动的方式“返回”属人的存在。马克思曾经形象地称人的这种劳动状态为“畜役”。以至于“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用属人性交换动物性”的社会,它虽然试图探索新的劳动幸福权实现方式,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保障人们的劳动幸福权。

    人类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探索模式,对于保障劳动幸福权的实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取得越来越多的巨大成就,资本主义社会也开始反思“用属人性交换动物性”的怪相,而试图借鉴社会主义尊重劳动、提升劳动幸福程度的做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样,全世界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实质上是不再有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了。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也在学习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好的经验。

    在当今社会,人类正在打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严格界限,共同探索如何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权的新方式。例如,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主张以高税收高福利的方式实现劳动幸福权。尽管这种所谓保障劳动幸福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缓和阶级矛盾的意味,但在客观上对于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是这种方式也面临可持续的问题,因为它是建立在透支未来人的劳动幸福权的前提和基础上的,这样未来人的劳动幸福权的实现就缩水了。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在通过各种改革进行新的探索。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以自己的方式强调“人民主体性”,强调提高广大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可以说,最近半个世纪,人类共同的愿望是进一步探索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新方式。在这样的不断探索中,人类似乎已经就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问题达成一些基本共识。

    第一,走向人类联合是实现劳动幸福权的必然道路。人类在实现劳动幸福权的历史探索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无论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单打独斗行为,采取各自从事劳动生产和各自享用劳动成果的方式并不是实现劳动幸福权的最好方式,也就是说剩余财富全部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是不可取的,是根本行不通的。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个体生存已经完全社会化,普遍交换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劳动幸福权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他人和前人的劳动成果,靠个人单打独斗已经根本不可能。一个靠单打独斗的社会不可能是良善的社会,它必然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劳动幸福权的实现及其最大化,人类只有走向普遍联合才能充分占有和支配自身,只有采取人类联合的方式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因为,人类联合比单打独斗更有利于人获得劳动的属人性。

    第二,人类所创造的劳动成果需要不断的累积,尤其是智慧和精神成果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积聚。人是历史的社会存在物,必须在前人创造的劳动成果(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基础上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创造活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指出:“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因此,上一代人的劳动成果要为下一代人的劳动幸福奠基,我们今天创造的劳动成果是为了下一代人的更幸福做准备的,以使得下一代站在我们的高度上继续前进。反过来,我们也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才前进到今天的。所以,劳动幸福应该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这样其实就在最大程度地放大了个人努力所能得到的劳动幸福,因为上一代人创造的劳动成果,你享受到了,而他人的劳动成果你也享受到了。这一共识已经在今天社会成为现实,我们要为下一代人的劳动幸福做准备,因为我们同时也在享受上一代人的劳动幸福成就,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美好生活的绵延链条。

    第三,人与人之间真正要处于美好生活状态就必须克服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生存法则。如果人类社会是适者生存和弱者淘汰的社会,这种社会就不可能是良善的社会。今天人们已经形成共识,社会达尔文主义是根本行不通的。人不能为了自己活而不顾他人死活。强者不可能因为抛弃弱者而更具有属人性,相反强者只有在呵护弱者的过程中才获得更丰富的属人性。为了实现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民生福利保障制度,防止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生存法则践踏人们的劳动幸福权,从而让一部分人不会因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而被当作废物抛弃或被非人地对待。民生福利保障相当于给今天有劳动能力的人买保险。有的人错误地以为民生福利保障是养懒人的做法,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今天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能明天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今天弱势群体的帮助与关爱,其实也就是给自己买份社会保险。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正是个体生存社会化的体现”。有了基本的民生福利保障就可以很好地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减少生活生计的压迫性,这样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者的尊严,也就会提高人们的美好生活水平。民生福利保障惠及的应当是所有当前有需要和未来有需要的人,它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相当于承认每个人有平等的劳动幸福权。无论健全的人还是失能的人,都不会被当作“废物”抛弃,体现了人被当人对待的文明进步。换言之,民生福利保障是展现人的属人性的必然选择。而保障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成为公权力的唯一合法性理据。按照现代文明的“主权在民”思想可以推衍出这样的结论:无论公权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唯有以促进人民福祉为正当。

    总之,人类对如何劳动以及如何享用劳动成果以实现劳动幸福权已经有各种尝试,并逐渐形成了基本共识。我们今天的人类需要摈弃意识形态的差异,共同探索,共同总结历史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劳动幸福权实现的方式,同时不断厘清什么是人类想要的美好生活状态。

    美好生活是人人所向往的生活状态,但是美好生活要落实在每一个人上,必须要有一个人人可测量和可触摸的具体标准。我们以为,美好生活就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既然人人皆具有劳动幸福权作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那么社会就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这种劳动幸福权得到实现。这正是良善社会必备的条件。如果劳动幸福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源,而且又是人人都具有的初始权利,那么保障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也就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于是,保障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必要性是毋容置疑的。剩下的问题只在于如何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我们以为,可能的最佳选择是从传统的兜底民生保障转向新型的深层民生保障。

    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具有社会历史性。必须在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基础上去讨论劳动幸福权的实现及其最大化的问题。历史动态地看,美好生活就是要与当时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二者之间要有匹配性。不能过低,过低就无法充分实现当代人的劳动幸福权;同时也不能过高,过高就会透支和损害未来人的劳动幸福权。

    如此来看,美好生活绝对不是吃饱穿暖、饿不死那种生物意义上的需要满足,而是劳动幸福权得到最大化保障的良善友好社会状态,是超越生物性和动物性从而实现属人性的程度。属人性尤其是劳动的属人性才是衡量生活是否美好的标准。当然,我们始终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角度下去理解属人性的。有了一个美好生活的具体标准,以及对这一标准的社会历史理解,那么,接下来的理论工作就主要是探究如何让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成为现实?怎样来最大化地兑现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此目标之实现,需要“新型民生保障”概念的出场与介入。

    在人们的传统认知中,民生保障首先是基本兜底式保障,这也是传统民生保障最为核心的内容,传统民生保障指的是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生保障的概念也在进化。它已经在朝着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方向发展,不再是简单的兜底式保障,而是超越兜底式的民生保障。我们以为,民生保障应该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基础性的民生保障,这种基础性的民生保障并不能最大化地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另一种是超越性的民生保障,超越性的民生保障指向的是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权,而不是简单的生存型的兜底实现,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超越性的民生保障也可称之为“新型民生保障”或“深层民生保障”。它是传统民生保障的升级版。这种民生保障更符合、更指向于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新型民生保障从原来兜底式民生保障的起点公平转向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说,既要起点公平,又要过程公平,还要结果公平,它是全过程的公平,这就是新型民生保障。它的内涵更加广泛和深刻,它是以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为理论指向的。

    兜底式民生保障与深层民生保障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在保障的理念上或者哲学基础上二者是不同的。兜底式民生保障是以区分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把某些人作为特殊人群加以区别对待。它的实行首先需要精准识别兜底保障的对象,然后制定相应的对策,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个体差异性。但这种区分主义的方法实际上是把人们加以差别对待。在某种意义上容易将保障误解为特权。而且区分的时候必须有量化标准,这就容易导致人群识别的对比度显性化,比如,两个家庭年收入相差一元钱,则可能有不同的特殊待遇。而深层民生保障则是以全纳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每个人都被同等对待。其标准更多是定性的。例如,给所有有纳税记录的人发放一定疫情补贴。只要有纳税记录就行了,并不考虑纳税多少。这种全纳性的保障,具有很强的普惠性,不会产生特权化的可能后果。

    其次,在保障的公平性上二者有很大的差异。兜底式民生保障主要指向的是那些有需要的人群。而需要的变化可能导致保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假如要对特困家庭子女给予入学困难资助,这就需要认定其是否符合特困标准。而入学的时间有一定的跨度,其家庭的困难程度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定期重新认定,就很有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资助。深层民生保障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样的不公平性。例如,将入学困难补助改为贴息助学贷款,所有学生只要凭在读证明就可以申请,这就不需要有其他什么特殊的认定了。即使家庭比较富裕,其子女也同等地可以享有贴息贷款的机会。这样,助学贷款就不是家庭困难学生的特权,而是对所有学生实行同等待遇。其公平性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二者在本质上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传统的民生保障更多遵循的是人道主义逻辑。特定的社会为了做到“一个不落下”而设计一套保障制度,让那些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兜底。这种建立于普遍的仁爱精神下的民生保障彰显了人类特有的人道主义,具有显著的 属人性,但它似乎在理论上存在将弱势群体标签化的问题,将人区分为强者和弱者、有爱心的人和被怜悯或被同情的人。兜底式民生保障具有很强的施舍意味,是明确地把慈善当作美德的一种制度设计。但当人被这样分类的时候,人就被标签化、二分化、等级化了。施舍者以施舍而骄傲,被怜悯者以被怜悯而自卑。而深层民生保障则要突破兜底式民生保障将人标签化、二分化、等级化的问题,转向人本主义逻辑,即坚持以人为本,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工具和手段。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比如,对出行不便的残障人士可以用人道主义关怀的方式给予关心和帮助,但也可以用普遍化地完善无障碍设施等人本主义的方式进行关怀。相比较而言,后一种方式则更加人性化。短暂失能人们的出行也可以毫无遗漏地得到保障。人道主义逻辑是必要的,但不足以普遍化地实施保障;只有人本主义逻辑才能彻底解决保护弱者的问题。从人道主义走向人本主义,是二战以后的当代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人本主义逻辑包含但却高于人道主义逻辑。因此,深层民生保障意味着保障向更加深入的层次靠近了。当每个人都创造性地进行诚实劳动的时候,他们需要的是人性化的关怀,而不是单单以兜底式保障那样的方式被同情和怜悯。唯有如此,他们的劳动幸福权才能最大化实现。所以,深层民生保障强调的是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根本问题。

    总之,新型民生保障是以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为根本遵循和目标的,它是对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的全面更新与升级。

    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得到最大化实现,我们需要寻找保障其最大化实现的各种可能路径。第一,解除劳动的未来之忧,防止因未来不确定性而产生焦虑感、无安全感。幸福就是增加未来确定性,也可以说,幸福的最大威胁和障碍是未来不确定性。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所以会担心和焦虑,进而感到不幸福。劳动的属人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现为未来确定性的增加。而要增加劳动的未来确定性,就必须用深层民生保障措施来解决。“当劳动者在创造的时候,必须要有基本的生活基础性保障,如生病了有医生可以看,可以治疗;为了参与劳动,有必要的受教育准备等,这些条件是跟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联的。正是在这些基础性的保障下,劳动者才有努力为幸福生活奋斗的勇气和决心,才能在不断的劳动创造中证明自己是属人的存在。”当前中国政府正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工程建设,特别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相关领域,比如新型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教育的城乡均衡发展,等等。其皆是为了减少老百姓的未来之忧,有利于增加人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新时代的我们正在朝着超越吃饱穿暖的更加美好生活迈进。

    第二,消除各种影响劳动幸福权实现的不利因素(人为因素与制度性因素)。幸福是相对于不幸福而言的,减少和消除可感知的已有的不幸福因素,就是提高幸福程度。劳动幸福权的威胁可能来自参与劳动却不能确证人的类本质,因而不幸福。劳动付出了,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属人属性。这样的劳动就变成了非人化的劳动。劳动的非人化包括物化、动物化和劳动异化。所谓物化意味着人在劳动中被当作物对待了,比如,由于对生命的漠视,人被当作无机物一般的存在。所谓动物化意味着人在劳动中变成了远离属人性的存在,回到了一般动物的存在状态,犹如畜役,又比如,由于无节制的加班,人变成机器和役力动物。所谓劳动异化意味着劳动失去了其本真的意义,使人成为非人的存在,比如,由于劳动者为生计所迫,劳动成为一种强迫性活动。当一个社会通过法治等各种手段消除劳动中的这些不幸福因素的时候,实际上就是最大化实现劳动幸福权。这是牵涉每个人的劳动幸福的问题,是让劳动回归确证人的本质,因而是最大和最高形态的民生保障,也是最大的社会正义问题。

    第三,促进直接劳动应得以外的更多幸福。为了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就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对每个人的人性化关怀的角度出发,推出普惠型的民生工程,同时调动社会互助,从而使每个人的真实幸福程度超越个人单独努力所得到的程度。普惠型的民生工程能够带来靠个人努力劳动无法实现的诸多幸福,这带来的是一种公共和普遍的幸福,是人人应该得到、皆可享受的幸福,是把整个社会导向更具有属人性方向而不是动物有机体保存意义上的幸福。我们的研究发现,45%左右的劳动幸福程度来自劳动幸福基础条件,这些基础条件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状态、经济自由状况、精神消费品的选择余地、居住设施的完善、居住外部环境的友好程度、民生保障情况、弱者受关怀的程度、劳动的社会平等程度、休闲活动的可能性空间生产,等等。马克思指出:“他们(人)是怎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这些构成幸福元素的基础条件不是单个个体的劳动成果,而是社会提供的普惠型幸福支持,是一代又一代人共同积累起来的幸福,体现的是“共同幸福”之人类生存方式。它们“代表了前人和同时代其他劳动者共同奋斗的结果,个人无论多么努力都无法达到”,具有全员公共性,因而是最公平的。另外一种幸福助推剂来自仁爱之心,它来自人的慈善博爱之心,来自我为人人和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所产生的额外幸福。所以,搞好劳动幸福的基础条件,充分调度仁爱幸福,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个人的劳动幸福程度。这是一种新的人类生存方式,我们称之为“个体生存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所在。

    第四,外部性的国家间幸福支持。每个民族和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之间需要彼此支持,从而给人们带来额外的幸福资源。最主要的外部性的幸福支持是国际人道主义和相互合作所带来的互利性。特别是国际援助、国际支持、国际合作、人类互助、“人类联合一致行动”(Human Action Concerting),等等。这些外部性幸福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带来本民族和本国之外的额外福祉。当然,这样的国际支持仅仅限于人道主义和正常国际合作的范畴。至于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它们不仅不会带来福祉,反而只会带来灾难和不幸。进入新时代以来,由我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人类联合思想的当代发展,这一理念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实践效应,为各国人民的劳动幸福提供了最大化的外部支持,同时也为我们自己争取了良好的国际环境,积蓄了人民福祉的潜在支持力量,带来了利好局面。当今外部性幸福支持的最大障碍是国家利己主义和民族至上主义,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利己主义和地区保护主义正严重损害和削弱人类的普遍幸福。只有超越国家利己主义和民族至上主义,代之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文情怀和价值共识的整体建构活动,才能为人类的普遍幸福提供持久的外部支持。

    以上各个方面是以往的传统民生保障不太重视的人民福祉元素。这些对于放大每个人的劳动幸福程度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而真正的民生保障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兜底式保障,更主要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让每个人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提高每个人的幸福感、满意感和安全感,才是真正彻底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内涵是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必然蕴含的应有之义。换句话说,深层民生保障关心的是每个人的福祉,关切的是每个人最大限度地跟当下生产力水平相同步地获得劳动幸福,而不是仅仅关心一部分“有需要的人群”。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正是这种全纳而彻底的福祉关注。

    要实现与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相适应的深层民生保障,需要一个全新的社会支持系统,需要对社会各个方面做整体性的重新设计。

    第一,需要重构民生保障的概念。传统的民生保障是特殊人群特殊照顾的概念,是把人区分为不同的群体,然后给予不同的政策照顾。这样的民生保障概念实际上是有些不符合平等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的。我们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构新型的民生保障概念。比如,在CBD区域建造漂亮的人行天桥与在所有高峰期间行人超过一定数量的路口建造人行天桥,这是两种不同的民生理念。新型民生保障的概念主要附加了新的以人为本含义,这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应有之义。新型的深层民生保障不再强调针对特殊群体施以恩惠,而强调普惠大众,特别是从前述各个方面同时促进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全面提升每个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然,这样以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民生保障大大拓宽了传统的民生保障之内涵和外延。当然,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还必须要继续坚持做,但更要广泛地以人为本。所以,新型民生保障实际上等于深层次的以人为本,也就是要真正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从各个方面保障每个人的福祉得到最大化实现。它强调无差别主义即社会差异最小化,消除不合理的差别,从聚敛式重点发展向散点式全面发展和均衡发展转型。

    第二,需要社会文化价值系统即社会整体精神系统的再造和重构。这涉及的是各种价值原则和价值主张的更新,包括“因劳称义”原则、“弱者零辅助”管理目标原则、“三方规约”的原则、“价值中立”原则等等的深层植根。特别是要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的根本转换。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其实,这并没有完全把握责任政府的实质。从劳动幸福的角度来看,责任政府并不是一个责权统一的概念,而是基于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一种理念,是“责任+”的概念。也就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必须比权责一致的底线标准做得更多更好。比如,责任政府会坚持“同样的错误不允许三次重复”的原则。可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原则。根据交通法规,实线不准变道,某个具体的实线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连续出现了三个违章,则有关部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准变道以及变道要被罚款的提示牌。设置这个提示牌就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的概念。这是以劳动幸福权实现为哲学基础的一种现代精神。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是相对于管制型政府而言的,管制型政府就是只管划实线,只管按章罚款,而不愿意多跨前一步去设置提示牌。管制型政府的行为虽然合法合规,但它不一定符合劳动幸福权实现的要求。虽然不设置提示牌,政府并没有违法,但是设置提示牌,则彰显政府更有责任感。这种社会文化价值系统即社会整体精神系统的再造和重构是全新的,变换是彻底的,因而它的实现也是异常困难的。

    第三,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良善社会需要采纳新型法治精神。在人们已有的认知中,法律一般被认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镇压敌对势力的手段,其实这是一种阶级法的概念。在我们看来,法律更应该被看作是为劳动幸福权的实现而保驾护航的,是以保障和最大化实现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为根本遵循和目标的。所以,当务之急,我们需要彻底摒弃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认知传统,依据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的原则建构现代法治体系,重塑现代法治精神。我们知道,现代文明之鲜明区别于传统社会就在于高举法治的大旗。法治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根本准则,而法治的有效治理与实施要依赖于法治思维。不过按照传统的对于法治思维概念的理解,其仅限于规则意识的狭隘意蕴。但是,按照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要求,则需要更高阶的法治思维,那就是围绕劳动幸福权而展开整个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因为“只有维护作为劳动幸福根基的劳动道义之法律制度才是符合劳动幸福要求的合理制度”。从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视角看法治问题,我们就会对许多问题得到完全不同的理解。例如,对离婚的法律认知就会有不同的概念。从传统的法律思维来看,假如全职太太和上班做老板的老公离婚了,除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额外给予全职太太任何补偿似乎都被视为一种对女性的偏袒。然而,要是用劳动幸福权实现的角度来思考则完全不同:全职太太由于忙于家务活,这对她的劳动幸福权未来实现能力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全职太太在家做家务,是以丧失劳动幸福权为代价的,如果这样看来,则现有诸多法治观念都需要更新。比如,根据与劳动幸福权直接关联的程度,来区分重罪、一般罪、轻微罪和过失概念,则可能会对非故意的小过失抱更加宽容的态度。有规则并按规则办事只是传统的法治观念。新型的法治观念应该是围绕劳动幸福权来展开的,也就是依法治理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才是依法治理的目的。

    第四,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需要有社会美德系统的支持。为了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构建社会美德系统:其一,必须构造社会承认机制。人作为一种对象性的社会存在物,有被社会承认的需要。但他的劳动成果要得到社会的合理承认就必须要有与之相应的社会承认机制,建立劳动模范、感动中国人物、见义勇为等名誉制度,其实就是建立相关的社会承认机制。这种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美德系统,在最终层面有利于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不过,这种荣誉制度的建立绝对不能过多过滥,特别是按照百分比评定的那种荣誉制度,完全变成了荣誉滥用。其二,必须确立“学以成人”的劳动教育目标。劳动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知识的教育,而是一种“成人”教育,是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成人”教育,以此构建劳动幸福、劳动光荣、劳动崇高的社会主义劳动美德系统。换句话说,劳动教育是要教导人们用自身的努力去获得属人属性,通过创造性的对象性活动实现对自身动物属性和物性的超越。其三,前人和他人的劳动成果所累积的幸福应该有良好的记忆载体。劳动幸福是积累的幸福,是代代劳动积累的幸福。要把前人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以各种方式进行保存、放大,以让当代人铭记、继承并光大前人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形成承继前人和他人劳动并积极为后人和他人劳动的社会美德。其四,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把当前的幸福看成是理所当然,当前的幸福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前人和他人辛勤劳动的结果;其五,必须将前人和他人的劳动成果所累积的幸福嵌入美好的历史记忆中。

    第五,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与现代化的合理限度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所以它的最大化实现是相对的。也可以说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有一个适度或速度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幸福,当代人不能超前消费后代人的幸福,超前消费虽然有利于当代人幸福的实现,却透支了后代人的幸福,因此,劳动幸福权要有合理适度的实现节奏。以美国的发展模式为例。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很好地顾及各代人的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问题。所以,它尽管也算福利做得比较好,但并没有在深层民生保障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我们看来,美国的发展模式之所以不值得借鉴,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不断地提前消耗后代人幸福基础上的,后代人只能不断地去偿还前代人的债务,这就导致后代人陷入了还债的恶性循环中,以至于不得不转嫁到其他国家和人民头上去,为美国的过度消费买单。这实际上涉及现代化的限度问题。过度或过快的现代化会导致后代人只有还债权而没有劳动幸福权,导致幸福的提前透支,提前消耗后代人的劳动幸福。一些国家乐于过度或过快现代化的根源有二:其一讨好式民主,这主要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党派领袖为了获得选民手中的选票,赢得选举,成为总统,实现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采取讨好式民主的方式,浪费和透支了大量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劳动幸福;其二官僚利己主义,这主要发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政绩冲动等扭曲政绩观因素,出现了“虚假民生”等现象。所谓“虚假民生”,即表面上为了人民福祉,实则没有真正增进人民福祉。因此,为了实现深层民生保障,就必须要防止虚假民生的产生。不过,反过来也存在不足或过慢的现代化问题。没有达到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程度实际上体现的是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没有达到最大化。这会导致这一代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幸福,劳动的属人性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这是对劳动幸福权的损害。劳动幸福权得不到最大化实现有两个根源:其一是现代化懈怠,比如,对现代化没有兴趣,具体表现既包括劳动内部驱动力不足,不愿意去兑现劳动幸福,也包括保守主义对现代化的拒斥;其二是现代化不均衡性,即现代化发展的空间与地域不平衡,比如发达地区在保障和实现劳动幸福权方面较充分,而其他大部分欠发达和后发达地区则不足,城乡之间在劳动幸福权实现方面也可能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问题。可见,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是跟现代化的限度密切关联在一起的,只有合理限度下的现代化发展,才能最大化地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从而才有真正的民生保障。那种状态的生活才是理想的美好生活。

    总之,美好生活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民生能真正得到保障。这样的新型民生保障与传统的那种救济型、仁慈型、施舍型民生保障是完全不同的,属于更加深层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理论上才能得到学理支撑。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皆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体现的是每个人获得属人属性的天然权利。它既是一切合理性之合理的根据,也是一切不合理性之不合理的根据。每个人都需要在现实的诚实创造性劳动中实现劳动幸福权。而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有多种可能的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劳动和整个生活的属人性,减少劳动和整个生活的物化、动物化和劳动异化;二是不断提高生活的未来确定性,提高基础福利保障水平;三是减少或消除各种已知的影响劳动幸福权实现的人为与制度性不利因素,以便正向地促进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四是提高直接劳动应得之外的幸福资源,增加公共普惠性的民生工程,优化劳动幸福的外部环境。此外,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我们需要更新已有认识。首先,需要更新传统的民生保障观念,需要将深层次的人民至上理念作为新型民生保障的内涵予以采纳;其次,需要全方位地强调人民至上,强调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后,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还有一个合理限度或速度的问题,也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地跟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地动态调整预期发展目标,不能过度或过快,也不能不足或过慢,使劳动幸福权的实现具有永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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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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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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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ter Lif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Abstract: The good life is a kind of state of life that everyone expects and longs for, but to make this state of life into a measurable and tangible existence,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appearance and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n essence, the good life can be understood as the maximum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stage of productivity and level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nly when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s fully realized can people’s livelihood be truly secured. This new type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relief, mercy and almsgiving type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belongs to a deeper concept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deep people’s livelihood security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is the untransferable and initial right that everyone has, which reflects the natural right of everyone to acquire human attributes. It is both the rational ground of all rationality and the unreasonable ground of all irrationality. Everyone needs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labor felicity through honest and creative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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