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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生成与再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逻辑解析

陈明

引用本文: 陈明. “集体”的生成与再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逻辑解析[J]. 学术月刊, 2019, 51(4): 84-93. shu
Citation:  Ming CHEN. The Form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Jiti: Political Logic Analysis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J]. Academic Monthly, 2019, 51(4): 84-93. shu

“集体”的生成与再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逻辑解析

    作者简介: 陈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28) ;
  • 中图分类号: F32

The Form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Jiti: Political Logic Analysis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 Available Online: 2019-04-01

    CLC number: F32

  • 摘要: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产权安排,将公有制直接落定为集体所有权是特定历史阶段和认识前提下的产物。当前,初建农村集体组织时那种以农村居民的居住地划定集体范围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农村“集体”的再造成为必然趋势。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实现“集体”及其成员权的现代转型,逐步赋予集体成员退出、重组与再联合的权利。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为解决集体成员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窗口,更大改革红利的释放有赖于针对不同类型村庄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方案。
  • 图 1  石家庄都市区镇村联合体规划设想

    表 1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关键表述

    时间文件名称支持经营性制度的表述支持财产性制度的表述
    1986.011986年一号文件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1986.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998.10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2002.08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03物权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08.10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稳定并
    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2.11党的十八大报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7.10党的十九大报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
    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改革部分关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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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部分省份空心村比重

    江苏福建云南宁夏吉林上海
    比重(%)1.3%16%11.5%9.6%10.6%14%
      数据来源:笔者赴各地主管部门的实地调研。
      数据说明:各地在调查中,通常把常住人口低于户籍人口50%作为空心村标准。江苏比重特别低的原因是该省较早实施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相对集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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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专业农户数量(2010—2016年)

    指标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
    数量(万户)273.4287.5341.3376
      数据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编:《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2010、2012、201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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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19-04-0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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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生成与再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逻辑解析

    作者简介:陈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28)

摘要: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产权安排,将公有制直接落定为集体所有权是特定历史阶段和认识前提下的产物。当前,初建农村集体组织时那种以农村居民的居住地划定集体范围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农村“集体”的再造成为必然趋势。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实现“集体”及其成员权的现代转型,逐步赋予集体成员退出、重组与再联合的权利。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为解决集体成员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窗口,更大改革红利的释放有赖于针对不同类型村庄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方案。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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