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术月刊,今天是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困境及其对策

高飞

引用本文: 高飞.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困境及其对策[J]. 学术月刊, 2020, 52(4): 109-117. shu
Citation:  Fei GAO. Difficult Posi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 Suitable to the Terms of Public Interests in Land Collection[J]. Academic Monthly, 2020, 52(4): 109-117. shu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困境及其对策

    作者简介: 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广东广州 510420) ;
  • 中图分类号: D912

Difficult Posi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 Suitable to the Terms of Public Interests in Land Collection

  • Available Online: 2020-04-01

    CLC number: D912

  • 摘要: 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制度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条款。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设”逐渐成为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代名词,这种情形基于政府执法的连贯性,在此次修法后对公共利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作为启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一种类型,“成片开发”在认定标准、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彰显土地开发目的的公私益混合性特质。从制度逻辑来看,征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出现了制度断裂,且存在以土地规划权替代土地征收权的制度空隙,故需对相关制度进行体系解释,以实现各种规范的有效对接。在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实现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确立的非市场化补偿标准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评价上存在冲突,应促使土地补偿观念转向市场化并引入税收制度进行二次分配,以便实现两种制度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的价值整合。
  • 加载中
计量
  • PDF下载量:  16
  • 文章访问数:  1964
  • HTML全文浏览量:  396
文章相关
  • 刊出日期:  2020-04-0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困境及其对策

    作者简介: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广东广州 510420)

摘要: 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制度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条款。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设”逐渐成为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代名词,这种情形基于政府执法的连贯性,在此次修法后对公共利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作为启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一种类型,“成片开发”在认定标准、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彰显土地开发目的的公私益混合性特质。从制度逻辑来看,征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出现了制度断裂,且存在以土地规划权替代土地征收权的制度空隙,故需对相关制度进行体系解释,以实现各种规范的有效对接。在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实现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确立的非市场化补偿标准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评价上存在冲突,应促使土地补偿观念转向市场化并引入税收制度进行二次分配,以便实现两种制度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的价值整合。

English Abstract

    全文HTML

目录

/

返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