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桃换旧符:民法总则上的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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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是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一种特例。恶意串通法律行为,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总则第154 条,应为无效。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具有诸多实益,不能被债权人撤销权等其他规定所取代。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区别于现行法上使用恶意串通概念但其适用范围或法律效果各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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