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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解释与体系构造

杨显滨

引用本文: 杨显滨. 我国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解释与体系构造[J]. 学术月刊, 2022, 54(10): 107-119. shu
Citation:  Xianbin YANG. Normative Explanation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Rules of Processing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J]. Academic Monthly, 2022, 54(10): 107-119. shu

我国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解释与体系构造

    作者简介: 杨显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44) ;
  • 中图分类号: DF5

Normative Explanation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Rules of Processing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

  • Available Online: 2022-10-20

    CLC number: DF5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严格的限制性原则与“告知−同意”规则,以期为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特殊保护,是对域内外立法的一种突破。但其在规范体系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调适。在具体路径上,可运用民事权益位阶理论、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建构“特定的目的”与“充分的必要性”的限制性规则,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课以信息处理者“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除例外情形,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以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为原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设置理念由“告知−同意”转向“风险预防”,可创设递进式应对方案予以回应。“告知—同意”规则呈现受限态势,应以限制性原则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补强。敏感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模式实现了由单一评估模式向复合评估模式的转变,需建立规范协调制度以消解由此引发的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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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相关
  • 刊出日期:  2022-10-20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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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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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解释与体系构造

    作者简介:杨显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44)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严格的限制性原则与“告知−同意”规则,以期为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特殊保护,是对域内外立法的一种突破。但其在规范体系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调适。在具体路径上,可运用民事权益位阶理论、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建构“特定的目的”与“充分的必要性”的限制性规则,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课以信息处理者“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除例外情形,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以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为原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设置理念由“告知−同意”转向“风险预防”,可创设递进式应对方案予以回应。“告知—同意”规则呈现受限态势,应以限制性原则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补强。敏感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模式实现了由单一评估模式向复合评估模式的转变,需建立规范协调制度以消解由此引发的系列问题。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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