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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陈景良 王小康

引用本文: 陈景良, 王小康. 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J]. 学术月刊, 2020, 52(2): 95-118. shu
Citation:  Jingliang CHEN, Xiaokang WANG. Facts Recognition and Legal Inference in Song Dynasty Judicature[J]. Academic Monthly, 2020, 52(2): 95-118. shu

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作者简介: 陈景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武汉 430064 );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64 );
  • 中图分类号: P9

Facts Recognition and Legal Inference in Song Dynasty Judicature

  • Available Online: 2020-02-01

    CLC number: P9

  • 摘要: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 表 1  《清明集》 “是非”一词出场情况统计

    序号《清明集》中的“是非”一词及其意义阐释
    (以下每案分三个子目:A、原文;B、“是非”一词在具体语境的含义;C、所涉证据)
    1A(1)存心以公,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
    (2)夫州之与县,本同一家,长吏僚属,亦均一体,若长吏偃然自尊,不以情通于下,僚属退然自默,不以情达于上,则上下痞塞,是非莫闻,政疵民隐何从而理乎?
    B(1)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
    (2)侧重于追求查清案件事实之意:“是非”指州县民间情况,“政疵民隐”。
    C此书判为对僚属在行政、司法原则上的劝诫,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2A(3)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公法以徇人情。
    (4)殊不思是非之不可逾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踰者,国法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
    B(3)(4)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公理”“公法”“天理”“国法”。
    C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3A(5)昨曾约束民间争讼,官司所当明辨是非,如果冒犯刑名,自合依条收坐。
    B(5)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兼指事之虚实、理之正邪。
    C不涉及具体证据建构问题。
    4A(6)但李克义、李克刚有事在官,是非曲直,只当听候官司剖决。
    B(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李克义是否冒充李少卿嫡系子孙,是否应受惩罚。
    C李少卿真本诰命与真本墓志;检验刘七被打“伤至流血,痕迹俱存”。
    5A(7)具申尚书省,乞与放行注授,庶几是非明白,士夫知所劝。
    B(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知县黄辂是否贪污、县吏郑勋等人是否为诬告知县,县吏是否应受惩罚。
    C郑勋之口供。
    6A(8)萧、张之讼田,固未知其孰是非也,然以人情度之,一番为瞒昧,则钱没官,业还主,张氏何为不能讼之官,而遽献之学邪?是必有故矣。(9)学官不问其是非而私受之,漕使所谓质之夫子辞受之义而安者,其果安乎?
    B(8)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所争田业究竟原属于是萧氏还是张氏,萧氏与张氏谁对谁错。(9)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所争田业究竟原属于是萧氏还是张氏,学官是否应当接受张氏献田。
    C学司状纸,即学司衙门所签发的公文。
    7A(10)此事昨来佥厅所拟,间得其情,至于剖决之际,未免真伪混淆,是非易位,佥厅盍申言之。
    B(10)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贾勉仲与贾文虎之间田产是否成立典卖关系,所谓贾勉仲拨田与严氏是否属实,贾宣的立嗣身份是否应该认定为成立;贾勉仲与贾文虎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贾文虎所持遗嘱、典契,贾宣立嗣凭据(“除附给据”)。
    8A(11)俞行父、傅三七争山之讼,昨已定夺,而行父使弟定国妄以摽拨界至为词,套合保司,意欲妄乱是非。
    B(11)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俞行父山林与傅三七田业之界至有无干涉、傅三七有无“摽拨界至”之行为,俞行父现占有之山林是否有正当来源;俞行父与傅三七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俞行父手中干照(保司朱记)、刘德成上手干照契约;县尉亲自下乡勘验两家田业界至;查明傅三七买刘八四田,傅三七现在管业。
    9A(12)题目:争山各执是 非当参旁证
    B(12)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否存在过一份嘉定二年契约,现有这份嘉定二年契约是否为真实,嘉定二年契约中所载之典卖是否包括宋家源头山;曾子晦与范僧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绍熙元年范崇买杨三六山契约,开禧三年范诚之、范元之、范僧分家支书,嘉定二年曾大机宜买阿黄、范八、范僧黄栀园并宋家源头山契约,以及宝庆元年曾知府买宋五“宋家源”山契约。
    10A(13)官司理断交易,且当以赤契为主,所谓抵当,必须明辨其是非。
    B(13)侧重于追求查清案件事实之意:陈嗣佑与何太应之间的罗家坞山地交易究竟是“抵当”,还是“断卖”。
    C宝庆二年陈嗣佑买罗家坞山地契约及上手赤契、绍定二年何太应买陈嗣佑罗家坞山地契约。
    11A(14)此岁月先后重叠,是非不辨而明矣。
    B(14)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孙斗南两处园地的一地两卖,这四次交易契约各自时间先后顺序如何,其中应认定哪两次为有效。
    C绍定四年孙蜕买孙斗南园地一角三十步契约、绍定六年孙兰买孙斗南园地一角三十步契约、绍定五年孙兰买孙斗南园地二角草屋三间契约、绍定六年孙蜕买孙斗南园地二角草屋三间契约;孙彦烈与王氏的供词。
    12A(15)殊不知既有交争,何害和对,既相词讼,宁免追呼,此皆枝蔓之辞。若夫产业之是非,初不在是。
    B(15)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该田产究竟是否已经赎回,若该田产未曾赎回,是否已经断卖;吴五三(吴富)和陈税院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吴五三(吴富)手中标明田产四至之底账砧基、证明赎回田产的批约,陈税院手中有吴亚休所交付上手赤契,吴亚休与其父陈解元所先立之典卖契约,吴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兄弟四人与其父陈解元所后立之断卖契约,吴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兄弟四人在此田上佃种之契约租札。
    13A(16)唯其是非未明,此大成望蜀之心,独不止于得二亩,可久全璧之意,又未忍于割二亩,其讼所以不已也。
    B(1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华纲、华纬及其子华惟德、华惟忠前后所卖六亩多田,是华咏名下未曾分析的遗产田业,还是华纲、华纬所分得的田产;华大成与华惟德、华惟忠双方,何者主张为正当。
    C绍定二年至嘉熙三年陈舜臣买华纲、华纬及其子华惟德、华惟忠田产之十张契约,开禧二年华咏四个儿子分家以及嘉定年间华纲、华大成兄弟分家的“众存文约”、“各分分书”。
    14A(17)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二说相持,莫决是非。
    B(1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三间房屋实际上究竟归属于张诚道还是钟承信,应支持何人主张。
    C张诚道所持署有自己名字的张洵正典断卖契约一张,钟承信所持张模等上手契三张,张氏管理租房的点印赁钱簿历、租札、供责;其房屋租客都称其所租为钟家房屋。
    15A(18)今官合先论其事理之是非,次考其遗嘱之真伪。(19)欲连契案帖县,令牛大同凭遗嘱管业,庶几是非别白,予夺分明。
    B(18)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是非”指正邪善恶标准,即“事理”。(19)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祥禽乡之山是否为钱居茂之财产,牛大同所持钱居茂遗嘱是真实还是伪造;牛大同与钱孝良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嘉定二年钱居茂与钱居洪兄弟分家析产之分书、牛大同所持钱居茂遗嘱。
    16A(20)事到本司,三尺具在,只得明其是非,合于人情而后已。(21)若有龙果乳一岁,则法所当立,在吴琳却不当以一为七,以乳为男,是是非非,于斯可见矣。
    B(20)(21)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两份关于吴有龙立嗣的县据何者为真,是否应认定吴有龙为立嗣之子、是否支持吴有龙的财产继承权。
    C两份当年本县县衙所发给的吴琛收养异姓子(吴有龙)之凭据(“县据”)。
    17A(22)官司徒以其前后陈述,犹能委利权于官,以为他日全身远害之计,遂得以别公私,定是非于梁、郑氏之争也。
    B(22)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房长梁太与侧室郑氏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官府查证。
    18A(23)题目:辨明是非
    B(23)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董三八有无证明其为韩知丞之子的证据,是否应认定董三八为韩知丞之子、是否支持董三八继承韩知丞财产的诉求。
    C韩时觐、周兰姐、董三八和韩妳婆等人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韩知丞、周兰姐、董三八的生平交际关系。
    19A(24)是二人者,已供手状在案,不待唤集,足见是非。
    B(24)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关于虞继立嗣身份的两份凭据何者为真,是否应认定虞继为立嗣之子。
    C虞县丞手中所持立嗣凭据(“县据”)与当地县衙所保存的立嗣凭据(“官司文书”);房长虞季恭与虞丞妾刘氏儿二人的供状。
    20A(25)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26)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
    B(25)(26)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郑孝纯、郑孝德二人所持遗嘱是真实还是伪造,遗嘱继承方案是否合乎公平正义。
    C郑应辰生前所立遗嘱。
    21A(27)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
    B(27)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双方契约干照文书谁真谁假,大广山北山分水之南的土地究竟是卓氏祖业还是吴氏所买;吴春与卓清夫二人,何者主张为正当。
    C卓清夫所持庆元二年卓家先祖拨地给吴四五、吴念七葬祖之契约,吴春、吴辉所持其父吴柽从江彦处买山之契约,卓清夫所持分家文书(“分书”),吴春所画山图,赵知县属下县衙主簿所定验之山图;保正、魏七七等邻人的供词;县衙主簿、署名“莆阳”的名公亲自下乡勘验山田界至,并使用罗盘针对山图予以查证核对。
    22A(28)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遂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
    B(28)侧重于查清案件事实之意:儿媳阿黄与公爹李起宗之间是否存在着苟合(奸情)关系。
    C阿黄、李起宗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阿黄与李起宗的暧昧关系传闻等等。
    23A(29)推原其故,皆由居巡、尉之职者,以差头为买卖,借此辈为爪牙,幸有一人当追,则恨不得率众以往,席卷其家,以为已有,理之是非,一切不顾,此罗闰之家所以遭此横逆也。
    B(29)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指正邪、善恶标准,即“理”。
    C官府查证。
    24A(30)是非曲直,官司自当从公处断,决无白休之理。
    B(30)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罗邦臣、罗四六究竟是否劫夺了樊如彬家之财产,罗邦臣、罗四六与樊如彬之间何人理亏。
    C阿钟、罗邦臣、罗四六等人的供词;通过官府查证得知陆时义田产、樊如彬家产的相关情况。
    25A(31)详阅所判,是非曲直,了然目中,无复余蕴矣。
    B(31)侧重于进行价值判断、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对于欺凌寡妇阿贺的宗族亲戚、乡党邻里,应如何处理方为正当。
    C官府查证。
    26A(32)当职厌谄谀而喜抗直,恶偏私而乐正大,今连粘原榜在前,并备述心事晓谕,使是非曲直,昭然如日,与此邦贤士大夫公议之。故兹榜示,各请知悉。
    B(32)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知县翁浩堂自己是非存在收受贿赂之事,张贴匿名榜的行为是否正当。
    C匿名榜。
    27A(33)今作闹之端未欲鞫勘,是非当无两词,扭拽经官,中涂劝解,此意亦善。
    B(33)兼有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之意:裴乙是否具有邓四所说情状,邓四所持所谓裴乙文约是否为真,邓四与裴乙何人理直、何人理亏。
    C官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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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20-02-0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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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作者简介:陈景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武汉 430064 )
    作者简介: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64 )

摘要: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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