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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

孙万怀

引用本文: 孙万怀. 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J]. 学术月刊, 2020, 52(9): 95-109. shu
Citation:  Wanhuai SUN. A New Expression of Position Interpreting Criminal Law[J]. Academic Monthly, 2020, 52(9): 95-109. shu

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

    作者简介: 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 200042);
  • 中图分类号: D9

A New Expression of Position Interpreting Criminal Law

  • Available Online: 2020-09-21

    CLC number: D9

  • 摘要: 因刑法解释论错误构筑了分类一元化的场景,将解释方法、解释效力与解释立场混同,从而导致了方法论的循环。历史解释本身就是规范性解释及其纵深发展的路径,其事实上并未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纷争的窠臼。所谓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因而不能将这两类标准混为一谈。如果坚持从目的性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则选择客观主义的角度显然更有利于提升位阶的效力意义,避免循环论证。所谓体系性的解释只是涵摄过程中的一种类比,其本身并不是一种解释的方法,因为类比只不过是每一个涵摄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合宪性解释形式上目前仍被归结为一种方法,但应当可以转化为刑法目的性的最高的一种理解方式。因此,刑法的解释次序必然依托于法规范的位阶,避免解释成为一种没有基础标准的纯粹的“商谈”,这是解释位阶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理解的合规范性、合刑性以及合宪性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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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20-09-2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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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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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

    作者简介: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 200042)

摘要: 因刑法解释论错误构筑了分类一元化的场景,将解释方法、解释效力与解释立场混同,从而导致了方法论的循环。历史解释本身就是规范性解释及其纵深发展的路径,其事实上并未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纷争的窠臼。所谓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因而不能将这两类标准混为一谈。如果坚持从目的性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则选择客观主义的角度显然更有利于提升位阶的效力意义,避免循环论证。所谓体系性的解释只是涵摄过程中的一种类比,其本身并不是一种解释的方法,因为类比只不过是每一个涵摄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合宪性解释形式上目前仍被归结为一种方法,但应当可以转化为刑法目的性的最高的一种理解方式。因此,刑法的解释次序必然依托于法规范的位阶,避免解释成为一种没有基础标准的纯粹的“商谈”,这是解释位阶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理解的合规范性、合刑性以及合宪性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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