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共 3个 表共 1
    • 图  1  资源环境权的体系位置

      Figure 1. 

    • 图  2  自然资源权利构成

      Figure 2. 

    • 图  3  “环境资源权”法律构建的逻辑流程

      Figure 3. 

    • 类别 内容(自然资源非经济价值)
      环境立法 1. 美国1980年《鱼与野生动物法》中明确承认“鱼和野生动物对于国家具有生态的、教育的、美学的、文化的、娱乐的、经济的和科学价值”。
      2. 美国1982年《自然与风景河流条例》规定“应该为了当今一代和未来后代的利益和享有而保护环境”。
      法学理论 一位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在上述提到的法定多元价值基础上,进一步例举补充“生命支撑价值”“基因多样性价值”“文化标识价值”“历史价值”“特征建立价值”“治疗价值”以及“宗教价值”。
      而另一位环境法学家将这众多的资源多元价值进行了抽象意义上的法理学分类,将其划分为:
      1. 使用的价值(Use value),“承认资源只有被使用于人类时才具有对人类的价值,比如捕鱼或狩猎。使用价值追求计算这种人类使用损失的重要的货币量化”。
      2. 存在的价值(existence value),“存在的价值承认资源存在,即使没有使用,对人类可以有价值。”主要有三种不同形式的分价值:一种是“可选择性价值”(option value)。保留将来使用的可能性本身就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一种是“可替代性价值”(vicarious value),对于某些人自然资源的知识与欣赏自然具有同样价值。一种是“跨时代价值”(intertemporal value)一些人想要为下一代保留资源使用可能。
      3. 内在的价值(intrinsic value),“内在价值承认在自然资源作为自然创造物的身份而言,它具有独立于人类的自身价值。”
      司法案例 1. 美国高等法院1967年在Udall v. Federal Power Comm’n一案中,明确承认“野生河流和野生地区的保留具有公共利益”。
      2. 1970年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 v. Camp一案中,法官Douglas强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应该是与损害有关的一个宽泛范围内的价值,包括美学的、保护性的和休闲娱乐的利益。
      3. 1989年Ohio V. U.S. Dep’t of the Interior一案中,法庭认为损害不应该仅仅只限定于使用价值,自然资源不是有形的,私人市场可能不能反映自然资源的价值,“使用价值”不能将污染造成的损失结果全部包括。
      行政法规 1. 在美国内政部法规(the DOI regulations)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评估程序中,“可赔偿价值”包括现存的和遗赠的非使用价值损失。
      2. 非使用价值被定义为是使用价值(use value)和赔偿价值(compensable value)之间不同的部分,非使用价值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承认非市场基础上的价值,这一价值与市场价值共存。

      表 1  美国自然资源多元价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