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

    作者简介:田锡全,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上海 200241)

摘要: 1933年洋米进口税在沿海各省的开征,是一项牵动国内外诸多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经由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屡次呼吁,南京中央政府为此进行了三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在国民党高层、中央关系院部、长江中下游地方政府和商人团体就开征洋米进口税基本达成共识之情势下,广东、福建两省先于其他省份开征洋米进口税,由此加快了中央开征洋米进口税的步伐。其后,洋米税率和税政几经变化,闽粤两省洋米谷税率和税政也先后由中央统一起来。洋米进口税的开征,不仅在粤闽两省激起颇大反响,在国际上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和交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外交关系的走向。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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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0年代前中期,洋米巨量进口是当时中国粮食国际贸易方面令各方瞩目的突出现象。1912—1931年间,中国米谷对外贸易一直处于入超地位,经常保持1 000余万担的高额。加之,中国自1929年取得了关税自主权,于是采用征税办法限制洋米进口就被社会各界视为当然的举措。然而,围绕洋米进口是否征收进口税及如何征税,却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与粤闽诸省地方政府、粮商与政府、长江中下游米粮产区与粤闽销区、国米商与洋米商等各方之间产生利益分歧的焦点之一。关于民国粮食进口税问题,此前国内外学术界已有所关注,而有关洋米进口税的开征及其社会反响等问题尚有较大讨论空间。本文兹就此作一专题研究。

  • 一.   洋米进口征税的酝酿及其出台
    •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洋米开征进口关税始于1933年12月中旬。此前的中央当局均沿袭了晚清政府奖励外洋粮食进口、抑止国产粮食出口的做法,长期对洋米麦进口实行免税政策。自1929年中国取得关税自主权之后,上海、安徽、江西、湖南等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曾多次呼吁征收洋米麦进口税,国民党中央政府为此进行了三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其中,最初的动议来自上海地方政府和粮商团体。1929年6月至1931年3月,在上海粮食委员会(附设于上海特别市社会局)召开的第4、16、19、24次常会上,该会委员许璇、吴觉农、顾复、朱义农等先后四次提出征收粮食或洋米进口税议案,经上海市社会局转呈市政府及国民政府行政院。这些倡议者多为农学专家,主要着眼于保护农民经济、调剂国内米价立论。粮商团体方面,1931年4月,上海市经售米粮业同业公会主席范和笙呈文上海市社会局,提出采用进口税办法禁止洋米麦面粉进口。同年7月,上海市商会呈文财政部、实业部,转达上海市面粉厂业同业公会、苏浙皖内地机制面粉厂公会意见,呼吁政府征收洋面粉进口税以救济国内面粉业。这些倡议在中央层面有所反响。1930年11月至1931年4月,内政部、中央民食委员会先后召集相关部会会商洋米税问题,不过均未通过正式决议。

      及至1932年秋,高层又开始酝酿征收粮食进口税。10月5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陈果夫在中政会上提出调剂民食案,主张应用关税政策限制国外粮食进口。次日,财政部召开全国民食会议,设立9人小组会议研究洋米征税问题,不过仍处于议而未决状态。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全国民食会议开幕致词中提出的消除国内粮食流通税捐障碍、利用关税政策调剂民食主张,实际上后来成为中央政府调节民食问题所遵循的主要方策。10月底至11月中旬,又有全国商联会、安徽党务特派员、九江市商会先后发函电呼吁中央征收洋米进口税。是年底至来年初,江苏、江西、上海等省、市政府也曾先后电请财政部征收洋米进口税。

      财政部此次酝酿征收洋米税,立即引起了广东粮商团体的反对。民国时期的广东,可说是中国在抗战前从东南亚进口洋米谷最多的省份,洋米以其质优价廉、购运便捷等优势广泛渗透入广东粮食市场。自1929年始,广东省财政厅便几次以不同名义打算对洋米征税,因米商反对多未成功实行或实行不久即告停止。对于财政部此次酝酿征收洋米税,以运销洋米为主要业务的汕头市南北港货物运销业公会以潮梅“产米绝少,向赖洋米接济”为由,吁请中央撤销开征洋米入口税动议。之后,广州市米糠发行同业公会(以经营洋米批发为主要业务)主席黄咏雩、潮安县米业同业公会继起吁请财政部取消征收洋米入口税动议。几乎与此同时,广东省财政厅又准备开征进口米捐。汕头商会闻讯开会商讨对策,决定派代表赴广州联同省商会向政府请愿予以取消。之后报章再无开征进口米捐消息,广东省财政厅此次动议无果而终。

      面对广东方面的反对,财政部对开征洋米税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11月24日,宋子文对来访记者谈到:为顾及加征洋米税对闽粤这些历来需大宗洋米接济省份的影响,政府应慎重考虑、通盘筹划,“必须使产米省份,其余米得以流通,而食米不敷省份,亦免受米贵之害,方不顾此失彼”。12月9日,宋子文特意电函上海市商会主席王晓籁,对洋米征税一事予以否认,并请王电函粤方辟谣。王当日即转告于广州市商会。宋子文这样做,显然是假借上海方面将这一消息告知粤方。12月24日,上海市商会接香港华商总会电函询问洋米税事,当即复函称并无其事。对于报载征收洋米税率为值百抽三十的说法,财政部在咨复广东省政府时予以否认。至此,中央这一波征收洋米税酝酿又告停顿。

      进入1933年之后,有更多长江中下游产米省份地方政府、粮商团体、商会加入开征洋米麦税倡行者行列。先是皖、湘、鄂三省政府在年初吁请财政部兴办洋米进口税,继之湘、赣、皖三省政府主席于2月中旬会衔咨请财政部迅饬海关施行加征洋米进口税,上海市杂粮号业同业公会、上海市碾米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杂粮油饼同业公会、吴县粮食业公会、无锡米业公会、九江县米业同业公会、全国商联会、上海市商会、安徽省商联会、芜湖县商会、福建漳浦县商会、上海全浙公会、江苏全省商会联合会、旅沪皖商米业公会等商人团体接踵倡行于后。财政部为准备征收洋米进口税,令中央有关机构以及地方省、市政府调查有无需要洋米情形。鉴于广东方面对征收洋米入口税持有异议,全国商联会于8月31日特意电函广东省政府,呼吁其顾全大局、秉持赞同立场。特别是8月25日湘、皖、赣、豫、鄂五省政府主席何键等,联名电函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长汪精卫、财政部宋子文,吁请即日实行洋米、洋麦加征进口税一事,引起中央高度重视。行政院将此案交给外交部、实业部、财政部三部会同审查,会议定于9月2日上午在行政院进行。9月中旬,铁道部电函行政院并咨送财政部、实业部及全国商会联合会,吁请举办外粮倾销税,并取缔各种苛捐杂税以维国产。其理由为:各地铁路降低米粮运价,牺牲约数百万元,而米粮仍不能畅销,其关键在于外米进口无税任意倾销及内地米粮运销税捐太重所致。10月22日在南昌开幕的苏、沪、浙、冀、皖、鄂、湘、豫、赣、粤十省市粮食会议,湖南、湖北、河北、安徽、上海五省市代表提交的“杜绝外米倾销”案,被列入会议议程。会议当天即电函中央请求速征洋米税,并采取输入许可制,以限制洋米倾销。11月初,蒋介石依十省市粮食会议决议案,电函行政院“从重从速征收洋米进口税”。至此,国民党高层、中央关系院部、长江中下游地方政府和商人团体就开征洋米麦进口税基本达成共识。其间,有来自广东、福建商民和洋米产地华侨团体的反对意见,不过对局势无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1933年9、10两月,广东、福建先于其他省份相继开征洋米进口税。在中央开征洋米麦进口税大局已定之情势下,广东当局一改其反对态度,于9月16日在广东全省开征洋米进口专税每担大洋1元,19日广东省财政厅又布告洋谷每担征收大洋6角。19日当天,西南政务委员会通过广东征收洋米进口特税每担最少1元,税款指定拨充农民银行基金及救济农村。广东当局还撇开海关,另外成立舶来农产品专税局,征收舶来农产品入口税和洋米专税。这一做法实际上使洋米税从“国税”变为地方性的“专税”,这样洋米专税就成为广东的地方财政收入。而广东此次开征洋米专税,实际上从当年春季即已开始酝酿。不久,福建步广东后尘,10月4日省政府第269次委员会议决定开征洋米谷进口税,税率为洋米每担大洋1元、洋谷每担大洋6角5分,由此洋米税被纳入福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广东、福建两省的做法,实际上是与中央争夺洋米税源,不过由此也加快了中央开征洋米麦进口税的步伐。

      9月初,中央关系院部分别开会审查征收洋米、洋麦进口税问题。2日,行政院会同外交部、财政部、实业部审查“湘、皖、赣、豫、鄂五省省政府主席电请加征洋米洋麦进口税案”,结果认为“实有征收洋米进口税之必要,并宜采用滑准税则”,广东方面应先派员前往详加解释,以免税则颁布后不能全国统一实行,致贻外人以口实。至于洋麦进口问题,与洋米相比情形更为复杂,审查会拟将洋麦进口征税问题暂缓审议。上述意见提交当月12日行政院第125次会议审查,会议议决:“关于洋米进口加税,将以上各省电报,及本院审查意见,咨请立法院单独决议。关于洋麦,另案讨论”。后经立法院财政、经济两委员会审查议决:“外米进口应即征税,其税率酌量伸缩,最高每担征收至2.50金单位,或竟免税,由行政院会议斟酌国内情形定之”,这一意见于10月6日由立法院第3届第33次会议通过。之后,财政部据此拟定了洋米谷征税实施办法:洋米每担征收1关金,洋谷每担照此折半征税。其中,洋米每担征收1关金之税率折合国币2元,按照米时价每担6元计,达值百抽三十左右。至于粤、闽等省政府征收之“米捐”(实际为地方洋米税),财政部拟提请行政院饬令两地停止征收。至于10月份十省市粮食会议所建议的输入许可制度,财政部认为无采用必要。这一实施办法由行政院第134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6日,行政院将财政部拟定的洋米进口税征收税率、实施范围、起征时间密呈国民政府备案。洋米进口征税实施范围为除粤海、潮海、琼海、梧州、龙州、南宁、厦门、闽海等以外各省海关,起征时间定于16日当天。自上述未施行征税区域载运进口米谷到达其他口岸时,应一律照征进口税。有关实施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将广东、广西、福建三省海关排除在外,这表明洋米税政一时尚无法统一起来。

      12月10日,海关总税务署、海关监督公署接奉财政部开征洋米、麦、面粉进口关税训令后,即分别转饬各地海关。15日,《申报》已刊出财政部训令原文,洋米、麦、面粉及杂粮进口关税税率正式公布。16日当天,除粤、桂、闽三省海关外,其他各省海关一律开始征收洋米麦进口税,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作“开民食史之首页”。之所以选择12月16日这一天开征洋米麦进口税,与中国退出关税休战协定有关。当年6月,宋子文在伦敦出席世界经济会议时中国加入关税休战协定,因此洋米麦征收进口税问题经立法院通过后,并未立即举办。及至11月16日,中国通知关税休战各国正式退出后,须于一个月后方才生效,加之当月1日孔祥熙就任财政部长后,各方皆促其尽快举办洋米麦进口税,遂自12月16日开始实行。另外,洋货进口按惯例须征收十分之一附加税,所以正式开征的进口米、麦、面粉、杂粮关税税额中,除财政部规定的正税外,均另有10%的附加税(见表1)。

      时间 全国 广东 福建
      洋米 洋谷 碎洋米 洋麦 洋面粉 洋米 洋谷 洋米 洋谷
      1933 每担1.1关金(12.16) 每担0.55关金(12.16) 每担0.55关金(12.16) 每担0.33关金(12.16) 每担0.825关金(12.16) 每担大洋1元(9.16) 每担大洋0.6元(9.16) 每担大洋1元(10.4) 每担大洋0.65元(10.4)
      1934 每公担1.65关金1
      (2.1)
      每公担0.83关金(2.1) 每公担0.83关金(2.1) 每公担0.5关金(2.1)。麦粉出洋退还麦税(5.20) 每公担1.24关金(2.1) 每担1元2角(3.20) 每担0.72
      (3.20)
      每公担0.83关金3
      (3.15)
      每公担0.415关金(3.15)
      每担1.44元(4.15)
      每担1.728元(6.16) 每担0.864
      (6.16)
      1935 每百公担1.35关金2
      (9.1)
      每百公担0.675关金 每百公担0.675关金 税率同上。原料洋麦进口税退还现金(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每公担1.65关金(闽关1.15,厦关1.16) 每公担0.83关金(闽关1.15,厦关1.16)
      1936 每百公担1.65关金(具体恢复日起不详) 每公担0.83关金(具体恢复日起不详) 每百公担1.65关金(4.11) 同上 同上 每担1.296元(4.1) 每担0.648
      (4.1)
      同上4 同上
      每担0.7元(6.2) 每担0.35元(6.2)
      2角(6.25) 1角(6.25)
      免税(7.20) 免税(7.20)
      每公担0.83关金(8.11) 每公担0.42关金(8.11)
      每公担1.65关金(9.1) 每公担0.83关金(9.1)
      193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5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1. 另有附加税0.16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66关金。2.另有附加税0.13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54关金。3. 另有赈灾及堤岸附税3%。4.应自1935年9月起与其他海关一同将洋米谷税率降低,于次年又予恢复。5. 1937年1月26日由行政院准予100万市担关税半数记账,后又由财政部准予自4月1日起免税进口洋谷、米各200万担,免税期限截至8月31日。
        资料来源:符泽初:《广东米荒与救济》,《新生路月刊》1937年第4期;《粤将加征洋米税》,《申报》1934年3月11日,第10版;《五邑增收洋米税》,《广州民国日报》1934年3月21日,第2张第4版;《闽厦洋米税局撤销》,《申报》1934年3月14日,第8版);《汕头加征洋米税》,《申报》1934年6月8日,第9版;《洋米进口税财部训令减征》,《申报》1935年8月25日,第14版;《粤减征洋米税》,《申报》1936年3月29日,第6版;《财厅两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36年3月31日,第1张第4版;《粤省救济米荒》,《申报》1936年4月6日,第8版;瞿韶华主编:《粮政史料》(第三册),第123页。

      表 1  1933−1937年中国粮食进口税率变动情形一览表

    二.   洋米进口税率变动及税政统一
    • 洋米进口税开征之后至1937年7月抗战全面爆发前,洋米税率和税政几经变化,主要涉及到一度降低洋米税率、提高碎洋米税率,闽粤两省洋米谷税率和税政也先后由中央统一起来。

      如前所述,在中央正式开征洋米进口税时,其税率未达到设定的最高标准。加之,自1934年后半年始,中国沿海各口岸又大量进口洋米、洋麦,遂引发沪汉津等地商人团体提高进口税的动议。8月25日,吴县粮食行业同业公会即吁请县商会转呈财政部厉行加征洋米税。1935年3月,上海、武汉、天津等地诸多粮商团体和商会,又先后向中央或地方政府呼吁提高洋米麦进口税,以限制其进口。为此,关务署税则委员会拟具征税原则上呈财政部,并征询实业部及上海市政府意见。财政部也令饬国定税则委员会予以研究。不过,最终财政部根据征税后洋米麦进口数量锐减的状况,认为无加税必要。其间,征税范围则有所变动。自1934年3月1日起,由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进口之粮食一律视为洋货征税,以防外商从中操纵。

      洋米税率的变动,还受到国外因素的影响。1935年5月4日,中法越南专约中甲乙两附表之议定书及相关文件签订,中方接受法方要求,将洋米进口税减轻以资互惠。中国政府声明:将来并不采取任何办法,其目的在于禁止法属越南产米输入滇、桂、粤三省,或限制其输入数量。由法属越南输入上述三省之越南产米,进口税每百公斤征1.50金单位。这两项内容均自1930年5月16日中法专约实行之日起,以两年为限。声明中的税率实行时间,实际上在1932年已经过期,并且当时并未征税。此后,财政部决定自1935年9月1日起,将洋米进口税一律降低,其标准为:每百公斤进口税由原征1.65关金降为1.35关金,附加税由原征0.165关金降为0.135关金,浚浦局码头捐由原征0.066关金降为0.055关金。洋麦洋粉进口税不变,仍照原税率征收。这次税率降低实施时间应不是很长,至迟从次年4月起就已恢复原有税率标准。

      1934年4月至1936年4月,碎洋米税率经历了从照洋谷折半征税到照洋米全额征税的变化。1934年4月20日,江海关发出布告,对碎洋米征税办法予以规定:碎米所含糠类重量在50%以上者,应照糠麸之税则征税;碎米所含糠类重量为50%或在50%以下者,应照进口谷之税则征税。6月7日,江海关发出布告对“米碎”进行界定,称之前米碎分类征税办法自系包括无糠之米碎在内。为防止蒙混起见,对该项办法重新修正如下:米碎所含糠类重量为50%及以下者,应照进口谷之税则征税;含整粒米重量为50%及以上者,应照进口米之税则征税。然而,米碎按洋谷进口税则征税以后,有商人多向国外订购机制精良、含有整米之米碎来华销售,借此避纳洋米税。比如,当初因西贡三号米(即别名“六十粒碎米”)含碎米60%,故进口时完纳半税,即每百公斤征税0.83金单位。然而西贡三号米与西贡一号米(一号米含碎米25%,二号米含碎米40%,皆须纳全税每百公斤1.65金单位)在海外市价相差无几,所以二号米绝迹三号米得以畅销。(51)为此,上海市社会局于1935年3月呼吁中央将西贡三号米加征进口税,以资限制。(52)财政部为遏止此种情况,遂将米碎照洋谷征税办法取消,规定自1936年4月11日起进口米碎一律照洋米征全税。(53)

      地方洋米税率变动主要涉及到福建和广东两省。福建洋米税率变化有两次,第一次出现在1934年3月。随着福州、厦门两地洋米税自当年3月15日起改由海关统一征收,财政部电饬福建省财政厅训令两海关洋米谷入口税照现行税率一律减半,洋米税率为每百公斤征0.83关金单位、赈灾及堤岸附税3%。(54)商人需请领领事签证货单在进口时查验,未领领事签证货单者,准限于5月底向海关纳费补单,免缴罚款。(55)如由闽省再运他省通商口岸,补征半税。(56)第二次税率变化出现在1935年初,闽海关、厦海关接财政部训令分别自是年1月15、16日起对进口洋米改征全税,税率为每百公斤1.65关金,折国币3元3角。(57)

      因两广事变之前广东处于半独立状态,洋米税政由其自主掌控,所以该省税率变动最为频繁。实行洋米进口征税后,广东省财政厅于次月底发布训令:驻粤部队每次购办进口军用米,应先将数量及运输地点呈报西南政务委员会,核准转请发给免税进口护照。(58)其后,广东当局分别于1934年三次(3月20日、4月15日、6月16日)提高洋米专税,于1936年三次(4月1日、6月2日、6月25日)降低洋米专税,至1936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下令免征洋米专税。(59)在此期间,洋米专税征收对象于1935年扩大到外商,而之前广东对外商而言是实际上的免税地区。(60)随着洋米专税在广东停征,加之两广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控制了广东政局,中央政府于1936年7月下旬将广东洋米进口税归由海关统一征收,每公担(即每百公斤)洋米拟征收1.65关金。(61)稍后财政部对广东洋米进口税采取了变通办法,规定自7月20日至8月10日期间,已到洋米免税放行;此后由广东进口米谷,其应征进口关税照税则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即米每公担征0.83关金,谷每公担征0.42关金),并征一成附加税。此项减税办法执行到8月底,期满由海关照进口税则全额征税。所有在广东免税、减税米谷,如转销广东省以外口岸时,应照税则补税。(62)所以,迟至1936年9月1日,广东洋米进口税率始与国内其他地区统一起来。

      如前所述,在中央开征洋米税时,广东、福建、广西三省海关未能纳入进来,导致洋米税政无法统一。此后,洋米税政统一问题,就成了中央政府、长江中下游米粮产区与粤闽两省争执、交涉的一个重要问题。1934年2月至4月,上海、长沙、芜湖、武汉等地粮商团体和商会,以及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等省政要,接踵向中央呼吁对广东、福建统一征收洋米税。上海市杂粮油饼业同业公会、豆米行业同业公会主席顾馨一,还在2、4两月直接电函西南政务委员会、广东省政府以及陈济棠,呼吁统一征收洋米税。(63)中央方面财政部和蒋介石很快有所回应,复电称已开始筹划核办此事。事实上,福建洋米税政随着福建事变的解决很快即由中央统一起来。3月中旬,财政部训令福建、厦门洋米税自当月15日起改由海关征收,同时撤销洋米税局。(64)

      广东洋米税政统一问题则经历了两年多的交涉。1933年12月前后,在即将开征洋米税之际,中央就决定先将广东洋米专税裁撤,除与粤方往返电商外,还特派全国统税署署长谢祺赴粤就近接洽。(65)不过,这次努力并未成功。之后,1935年4月,广东省当局向中央提出将洋米专税纳入地方税,中央否定了这个申请。(66)当年8月,江海关监督唐海安奉派赴粤接洽洋米税政问题,粤方答应将洋米进口税交还中央,中央答应补助粤省建设费千余万。(67)不过上述承诺未能兑现。广东洋米税政统一问题最终解决的契机出现在1936年夏。两广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掌控了广东政局,中央政府遂于当年7月下旬将广东洋米进口税归由海关统一征收,粤农产专税将予撤消。(68)

    三.   开征洋米进口税之国内外反响
    • 广东、福建及其他沿海各省相继开征洋米进口税后,随即在国内外激起颇大反响。广州、汕头、厦门、福州等地米商对开征洋米进口税加以反对或抵制,经抗争无效后,最终只好接受既成事实照章纳税。洋米进口税的开征,在国际上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和交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外交关系的走向。

      广东方面,自宣布开征洋米进口税后,省内与官方联系密切的机构或团体以及一些外省地方政要、商人团体等,纷纷通电表示拥护或赞成。省内在《广州民国日报》上通电拥护的党政商机构及民众团体有:南海县农会、广东省河民船船员工会、广东省八和戏剧工会、广东女界联合会、广东女权运动大同盟会、西南各省国民对外协会总会、中山县东海区安平沙农会、广东海员支会、广东机器总工会整理委员会、中国国民党粤汉铁路南段特别党部整理委员会、广东建设事业协进会、华侨同业互助社、新会县农会、四会县党部、汕头市党部、惠阳县党部、惠阳县商会、惠阳县教育会、惠阳县各工会、广东民众救国大会兴宁县分会及各民众团体,等等。外省方面,广西省政府主席黄旭初、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福建省军政当局蔡廷锴和蒋光鼐等先后电函粤方,赞成征收洋米税。9月23日,安徽省商联会电函粤省府,呼吁对于粤米商取消洋米税请求予以驳斥,坚持征收洋米税,以维护全国农业。(69)10月初,江西省党部电函粤方并发出通电,呼吁坚持征收洋米税,以救济农村破产。(70)6日,广西民众救国抗日委员会亦通电表示拥护。(71)

      省港、汕头等地米商对开征洋米进口税则予以反对或抵制,经近两月的抗争无效后,最终只好照章纳税。广州方面,自9月16日起,运省洋米均被舶来农产品杂项专税局监视。17日,广州市米糠行同业公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17、18两日,港江米行分电粤当局,呼吁取消洋米专税以苏民困。(72)18日上午10时,香港安南米行开会讨论解决税潮,决定先电函粤当局请求即日停止征收洋米专税,否则再派员联络省港米商,作大规模之反对运动。(73)当天,米糠行同业公会派代表卢维东谒见省财政厅长区芳浦,请求撤销洋米税以维民食。区答称洋米征税实为维持国产粮食,万难中止,仅对从量征税或从价征税,可酌予改善。(74)这意味着财政厅征税态度坚决,仅允对征税方式予以变通。经省港米商开会反对,当天下午3时,被监视米船获准放行,并未征税。(75)19日,广州市米商同业公会主席张铁军暨全体买手团300余人,呈请省政府,呼吁取消洋米专税以苏民困。(76)当晚,香港米行接省行电函报告,因开征洋米税,20日暂停运米赴省。安南、暹罗米商也电函港商,称洋米税不解决,或将停运来粤。截至20日止,运粤洋米,仅须登记即放行,仍未征税。(77)21日,广州米商公会召集各埠同业开会,议决先呈文各高级机关撤销洋米税,如不达目的,再举行大请愿。(78)22日下午,广州专税局开会议决,对于抗税不缴的洋米商号,准备于次日派稽征员前往催缴。(79)24日起,粤米商暂停运米进口,陈村、江门米商亦电省停办。专税局至此时尚未征收分文洋米税。25日,广州米糠行同业公会电函各属米业公会派代表来省参加30日全省米业会议,商讨反对洋米税办法。(80)

      面对米商的反对,粤省当局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为开征洋米税作解释和辩护,另一方面派员前往各米商号催缴洋米税。24日,开征洋米专税倡议者省农林局长冯锐在《广州民国日报》上发文,阐发开征洋米税对于“经济救国”之意义。(81)25日,区芳浦在西南联合纪念周报告中,从国民经济安全、复兴农村、振兴工商业、巩固国防等方面论证征收洋米进口税理由。(82)当天,广州专税局决定限各米商号于三日内将进口洋米谷税款清缴,并继续派员前往各米商号催缴,还将修正后的《纳税须知》公布实行。26日,广州市商会应米业、米糠两公会请求,在市商会召集各行同业公会代表举行谈话会,并邀请省农林局长冯锐、财政厅代表方德华、省党部代表温仲琦、市党部代表周棠、市商会改组委员赵静山、熊少康等与会。谈话会上,各方仅就开征洋米税各自表态,并未解决任何问题。当天起,专税局规定进口洋米须缴税后始准起运。(83)

      28日,米糠行同业公会致函专税局请求暂缓执行处罚,并派代表前往专税局要求展期至10月2日缴税。29日,专税局接奉区芳浦批谕,仍自9月16日起征税,税款准予展期至10月2日缴纳。当天上午,广州专税局第12次委员会议议决,对于已申报而未缴税及尚未申报之洋米谷,一律制止起运。(84)随后,米糠行同业公会经30日、10月1日两天会商,提出了新斗争目标:其一,请政府展期半月(即自10月1日开始)征收洋米税;其二,将专税交回米糠行包收包缴;其三,请通咨各产米区政府,取消土米出口杂税。当时有人提议停办洋米、专办土米,但未付表决。(85)不过,这些目标均未实现。

      进入10月份之后,局势朝着粤省当局主导的方向演化。1日,专税局通令各米商,限于2日缴清9月16日起入口洋米税,否则按章处罚。(86)2日,全省各市镇米业30位代表莅临广州开会,讨论洋米征税章程。对于财政厅仅允准展期至2日执行抽税,各县公团反对无效,洋米已全停入境。(87)4日,区芳浦拒绝了米糠行同业公会提出的展期至10月1日开征洋米税请求,并派出特务大队一队、兵舰一艘交由专税局,专税局派员会同前往花埭等处河面将未经申报缴税洋米船只查封。(88)消息传出后,部分米商即前往专税局申报缴税,其余已由专税局呈请财政厅限期7日以前申报缴税,否则作走私论,没收充公。(89)6日,米糠行同业公会召集全体会员开会商讨对策,议决具呈财政厅遵章缴纳洋米入口税,并电函香港同业即日开办开保开运照常营业。这意味着米糠行商放弃了抗争。7日,区芳浦下令专税局承审股分别传讯抗税米商。9日前后,区芳浦批令广州专税局将扣留米舴分别查明情况,如系9月16日以前入口洋米登记后发还,如系9月16日起入口洋米,即须遵章申报缴税。(90)12日,省政府发出布告解释征收洋米税理由。11月10日,广东省政府第235次会议决议,将9月16日以前买入后到之洋米减半征税,以示体恤。12月20日上午,财政厅以向米商勒索贿款为名将广州米糠行同业公会主席黄咏雩拘留。考虑到黄氏在历次反对征收洋米税风潮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这应是粤省当局借故对于黄氏的秋后算账。

      汕头方面,自决定开征洋米进口税后,市商会、南北港行、杂粮业同业公会以及潮汕各民众团体纷纷电函粤省当局请求撤销洋米税,但财政厅均批驳不准。9月19日,汕头市商会主席陈道南晋省请愿,结果应是不得要领。至10月1日,舶来农产品征税专员抵汕设局开征米税,关监署于2日将代理事项予以移交。6日,汕头专税局致函市商会,要求9月16日后入口、暂在关监署登记之8万余包洋米,限3天内缴清税款。8日前后,所有入口洋米先行入仓登记,由潮海关监督萧松琴保证。如须纳专税时,即照额补纳。米业商人,除一面电函暹罗、安南停办米谷入境外,又派出吴嗣海等代表赴省力争,并参加广州米糠行同业公会召集之会议。各米行决定停运洋米后,将存仓之米运入内地居奇出售,每包米价比寻常已涨1元余。至15日,清缴洋米税欠款及登记存栈洋米,经商人向专税局请求后,均准展期。米商又向省财政厅提出将9月16日以前所办洋米税予以豁免。近两个月后,汕头也获准将9月16日洋米税开征前先订后到洋米援照广州成例减税五成。至此,洋米税风潮在广东省内渐趋平息。

      福建方面,因厦门较福州洋米进口数量更巨,所以反对风潮在厦门更为激烈。10月4日省政府决定开征洋米谷进口税后,思明市商会主席洪鸿儒即电函财政部请求暂免福建洋米进口税,并转咨闽省政府暂缓征收洋米税。厦门工商学各团体召集代表大会,议决电请政府缓征洋米进口税。11日,厦门米商开会反对征收洋米税,议决向思明市政筹备处请愿暂缓开征。14日前后,厦门商会电函省府请免洋米税,省财政厅长许锡清复电批驳不准。之后,思明市政筹备处与厦门商会商定,由商会登记进口洋米,候省财政厅令。随即,思明市政筹备处接省财政厅令复:已登记者征收半税,续入者照章不减。同时,省财政厅又训令米税局:不缓不减,有抗者拿办。福州方面,进省口洋米3 000余包因未纳税被扣,17日由米商请准财政厅长,纳半税后领回。到10月底,厦门米商仍在抗争中。其间,厦门各界还组织有请求缓征洋米税委员会,以与洋米税局对抗。省党部以请求缓征洋米税委员会为非法团体,函请省政府转饬思明市政筹备处予以解散。为此,省财政厅于10月底电函思明市政筹备处长许友超,将商民所组缓征会解散,示事在必行。31日,经许友超向蔡廷锴请示后,对厦门商会申明变通办法:在10月份进口洋米每百斤征税5角(即半税),11月份起则照章征全税1元。至11月初,由香港、仰光运到厦门洋米3万余石,均囤积各轮船公司栈房,不得出售。厦门米价,每石已由5元5角涨至6元5角。据《申报》报道称:“风潮能否平息,目下尚属难言”。《 申报》之后虽无后续跟踪报道,不过根据开征洋米税已为大势所趋判断,厦门、福州洋米税风潮应渐趋平息。另外,厦门开征洋米税后,很快即引发与外商交涉。有日商因拒纳洋米税,被洋米税局扣米,日本领事要求放行,思明市政筹备处以征收洋米税系中国内政予以拒绝。厦门有不少多籍民加入日籍以避税的。10月25日,英国领事也为洋米征税一事到思明市政筹备处交涉提请注意。

      在国际上,中国开征洋米进口税,很快引起了法国、泰国等国的关注和交涉。1933年10月,在酝酿开征期间,法国驻华公使韦礼德即曾向中方口头询问及征收洋米税一事。11月26日,法国殖民地协会越南事务组开会,将有关越南的各种问题提出讨论。其中,“中国增加外国米进口税之威胁”即被列为最重要问题之一。中国征收洋米税,也影响及中法正在进行的越南商约谈判。11月30日上午10时,韦礼德赴外交部与次长徐谟商谈中法越南商约。韦氏对中方洋米进口加税一项,提出须减低税率。中方答以关税既已自主,洋米进口加税多少主权在己,他国不能勉强。故中法越南商约问题,当时尚难解决。直到1934年底,报章仍有法国驻华外交官与广东当局及财政部长孔祥熙交涉广东地方洋米税的报道。

      泰国方面,当地侨商得悉广东开征洋米税后,盘谷中华总商会除电函粤省政府外,又电函财政部请求令饬粤省政府收回成命。11月初,泰国华侨陈文添函询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称广东征收洋米入口税全暹震动,彼执政者对此事非常重视,正密筹应对办法,并邀商会长陈守明磋商电请中央及西南取消洋米税。中央宣传委员会预料以后南洋产米各地必有函询或建议,遂函请行政院指示以便答复海外各地。行政院认为实行洋米征税尚须时日,在未实行以前宜严守秘密,以免引起外商大量倾销。如无必要,以暂缓答复为要。从总体上看,侨商的呼吁对国内中央和地方当局影响不是很大。另外,此前中国早已向泰国提议签订“中暹商约”(草案内容与中法越南商约略同),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展。南京政府决定对进口洋米征税,泰方对该约更有迁延之势,导致短期内该约交涉无从进展。1934年8月,中国南北各省水旱为灾,国内米价腾贵,暹罗中华总商会特于17日召开第十次执委会议,通过呈请南京中央政府及广东省政府尽量核减洋米进口税,使海外泰国华侨受益,并借以救济国内粮食恐慌。10月中旬,南京暹罗华侨会以华侨在暹业农甚多,每年出产颇丰,请求行政院减低外米入口税。行政院将此案交财政部核议。财政部以国内并不需要洋米,所请应毋庸议,并呈复行政院转令知照。

      综上所述,1933年洋米进口税在沿海各省的开征,是一项牵动国内外诸多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经由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多次呼吁,南京中央政府为此进行了三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在国民党高层、中央关系院部、长江中下游地方政府和商人团体就开征洋米进口税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势下,广东、福建两省为与中央争夺洋米税源,先于其他省份开征洋米进口税,不过由此也加快了中央开征洋米麦进口税的步伐。此后,洋米税率和税政几经变化,主要涉及到一度降低洋米税率、提高碎洋米税率、闽粤两省洋米谷税率变动,闽粤两省洋米税政也先后由中央统一起来。洋米进口税的开征,不仅在广东、福建激起颇大反响,在国际上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和交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外交关系的走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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