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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讨论城乡收入差距时,几乎很少有人关注城乡非就业收入差距及其影响,更没有人关注非就业收入对村民就业特别是村庄人口外出的影响,特别是对村庄未来尤其是乡村振兴具有怎样的价值。非就业收入与福利密切关联,因此,研究非就业收入,自然会联系到社会福利问题。从社会福利视角去分析非就业收入对乡村的影响,尤其是乡村未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实施怎样的社会福利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实施怎样的福利制度,曾有研究者提出会不会带来“福利陷阱”或者“福利依赖”的问题①,但是对非就业收入在全部收入中占据的比例和位置以及发挥的作用,则少有人关注和研究,鲜有相关研究文章或是其他成果发表。当然,与此相关的是社会保障研究、财政转移研究、房租研究以及股息研究等文章。也就是说,大多是把非就业收入开展细分研究,而没有对它们进行总体性分析和讨论,更没有专门针对乡村非就业收入情况、影响因素以及社会影响和价值等开展深入的研究。这并不意味着非就业收入不重要,也不意味着乡村非就业收入没有值得研究的必要性,而只能说明研究者没有关注到它们,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理论视角去理解非就业收入的价值,尤其是在涉及农村居民收入时更是如此。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非就业收入的多少,对于社会差距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因为非就业收入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财政转移性收入,越来越构成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也显现出同样的态势。当然,这里的农村居民,不限于那些在农村的常住人口,还涵盖那些虽然不常住农村但是户口还在农村、不少家人还在农村的那些外出流动人口,所以这里也把他们纳入到我们的研究视野。在新冠疫情下,我们看到那些在被封控的城市角落里的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中不少面临着生存危机,无法返回家乡,又没有就业和收入,储蓄很少,亟需非就业收入的支持。从2003年开始,国家开始在农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并在农业生产和技术上增加补贴投入,并实施义务教育。从2014年开始,国家又开展精准扶贫和脱贫工作,相应的财政转移收入在明显增加;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农村的一些市场和社会要素,为农村发挥了增收作用。因此,农村的非就业收入在逐渐地出现和增加。由此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它们究竟对农村居民(包括外出流动人口)具有怎样的影响和价值呢?
这里试图从共同富裕、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财产性收入等理论角度讨论非就业收入的价值和意义。就共同富裕来看,非就业收入不仅仅反映在二次分配的价值上,而且与市场和社会有直接的关系,虽然与就业收入不同的是,在非就业收入方面更多的是财富和资产上展现市场的作用,比如房租、地租、资本利息和股息等,而不是劳动、技能、岗位职权等在市场上展现的作用,这里涉及对房租、地租和利息、股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评价问题。而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非就业收入在很多方面反映国家的福利水平,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等,但是非就业收入并不是全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另外一个视角表明,非就业收入中还有一部分属于社区福利、社会互惠互利等,体现的是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由此可见,非就业收入非一种理论视角所能涵盖和解释得了的。因此,这里采用的是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的,由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多维构筑的多元分析框架。实际上,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财产性收入等都属于共同富裕建设的实施维度,其中社会福利、基本收入属于实现共同富裕所需要的二次分配领域,那么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显然属于三次分配领域,而房租、地租、资本股息和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则属于一次分配领域,所以,这里还是用共同富裕建设这样的理论框架来统领对非就业收入的分析和讨论,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社会团结以及财产性收入则是具体的分析维度,这就是本文所重点运用的多元视角。而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一个让全民共同富裕起来的现代化,所以,探讨农村非就业收入,对于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那么,什么是非就业收入呢?首先需要给出清晰的界定和说明,以免引起误解。所谓非就业收入,就是指居民在就业之外获得的合法收入。②就业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凡是就业实现的收入属于就业收入,因此,非正规就业收入也属于就业收入,不属于非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就业外的收入并非都属于非就业收入,因为非就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合法性。因此,凡是就业外的不合法收入都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非就业收入,比如腐败、走私贩私、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所有收入都不属于非就业收入。非就业收入属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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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农村居民有着广义的界定,源于城乡交流越来越频繁,城乡居民的边界在许多地方开始模糊化,特别是在县域范围内长期居住的以及户籍人口,都属于农村居民。这样的农村居民包括三部分人群:县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口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户籍还在县域但是人却常年外出,即流出的户籍人口;另一部分是户籍和人都还在县域范围内;第三部分是户籍不在本县域但是人却长期居住在本县域的流入人口。这里说的非就业收入,即居民的非就业收入,而农村非就业收入,是指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当然这里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留在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而且包括跨县外出就业但是户口还留在县域内的外出流动人口以及在本县内常住但是户籍不在本县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之所以把县域作为农村或者乡村,是因为从村到乡镇乃至县城,基本上属于农村区域,尽管县域内有城镇,但是那里的城镇居民绝大部分是过去几十年从乡村迁移过去并且大部分还与乡村有各种关系特别是制度身份和财产、亲戚乃至生产生活联系,没有成为彻底的城镇居民,所以这里就将其纳入农村居民范畴看待。县域范围内居民的非就业收入都属于农村社会范畴,所以不再做明显的区分,实际上也难以区分,以及它们也有很大的共同点,就是比城市居民非就业收入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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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十年,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的增加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增长速度和绝对数还是不如就业收入,并且也不如城市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非就业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大于农村居民:2021年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比重为28.57%,其中转移净收入占17.92%,财产净收入占10.65%;相比而言,2020年两类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分别为2.5%和21.37%,转移净收入占比高于城镇居民,而财产净收入占比远小于城镇居民,而两项占比之和也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在非就业收入上的更大差别体现在绝对数上: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4627元、人均转移净收入为81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419元、人均转移净收入为3661元,前者分别比后者分别多出4208元和4455元,占当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4.56%和26%。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在非就业收入上跟城镇居民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非就业收入差距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相当明显,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财产性收入,尽管进入21世纪国家逐渐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力度,但是依然不能阻挡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从2010年后城乡收入差距开始逐渐缩小,除了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的转移力度外,关键还有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2015年工资收入超过经营收入,这是一个标志。但是,当前城乡收入差距还是偏大,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居民财产收入比较少,“资源变资产、村民变股民”的效果并不很明显。
我们通过线上对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进行问卷调研(5289个样本⑱),虽然调查对象可能会囊括一些城镇居民,但是大部分都属于农村居民。调查结果显示,尽管人均净财产收入达到2080.8元(见表3),比统计局公布的数据(419元,见表1)高不少,但是比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净收入(5052元,见表2)少一半还不止,这确实反映了县域范围的财产净收入的情况。农村之所以比城市缺少财产收入,是因为像土地、房屋等财产受政策限制而不能在市场上实现其真正的收入价值。我们的调查从两部分来看农村财产收入:一是集体分红,二是私人财产性收入,前者实际上就是集体财产性收入。调查显示,集体分红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很少,人均为359元左右。集体分红之所以是财产性收入,是因为这是用集体财产或者国家财政投入给集体而实现的收入,比如靠集体建设用地实现收入,如集体的房产(包括办工房、兴建的厂房等)出租实现收入等。目前中央强调要发展和壮大村庄集体经济,全国各地也有一些村庄在做集体经济并初得效果,其中有一些村庄已经开始每年给村民分红,虽然这样的分红不是始于当下,但是当下的集体分红比以前更为常见了。集体分红有多种方式:一种是持股分红方式,不论是土地入股还是资金入股,都可以获得分红;二是资格分红,凡是集体成员资格,都可以每年获得一定的分红;三是福利形式,从集体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获得的间接收益,或是村庄给贫困人群、低收入户、五保户、高龄老人等分发的补助等。但是,统计局显示的全国人均359元集体分红,显然是很小的数目,说明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强,集体收入更少,用于给村民分红的钱很有限,在很多村庄基本上没有集体收入,更谈不上分红。在2080.8元的财产性收入中,主要是靠私人财产性收入来实现。那么这些私人财产究竟是什么呢?
户均
(元)份额
(%)人均
(元)份额
(%)财产性收入 4337.44 51.46 2080.8 44.76 集体分红收入 671.19 7.96 359.65 7.74 私人财产性收入 3666.25 43.50 1721.15 37.03 转移性收入 4091.55 48.54 2567.62 55.24 政府生产经营补贴 892.60 10.59 483.19 10.39 政府转移性福利收入 2295.49 27.23 1563.57 33.64 馈赠和拆迁征地 903.46 10.72 520.85 11.20 合计 8428.99 100.00 4648.42 100.00 表 3 2019年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及其构成
时间(年)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8389 9430 10489 11422 12363 13432 14617 16021 17131 18931 工资收入(元) 3123 3653 4152 4600 5022 5498 5996 6583 6974 经营收入(元) 3660 3935 4237 4504 4741 5028 5358 5762 6077 财产净收入(元) 165 196 222 252 272 303 342 377 419 转移净收入(元) 1441 1648 1877 2066 2328 2603 2920 3298 3661 表 1 最近十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
时间(年)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4127 26467 28844 31195 33616 36396 39251 42359 43834 47412 财产净收入(元) 2231 2552 2812 3042 3271 3607 4028 4391 4627 5052 转移净收入(元) 3934 4323 4816 5340 5910 6524 6988 7563 8116 8497 表 2 最近十年城镇居民收入构成
在乡村,私人财产主要包括承包地、承包林地、自留地、宅基地、房子等(当然土地属于集体的,村民只享受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这里把它们也归之为私人财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么村民除了房子外,基本没有财产可言)。当然村民还有所谓个人的“金银财宝”,但是后一类财产似乎很稀缺。因此所谓私人财产收入就是指因这些财产通过市场机制而产生的收益。集体分红是集体基于确认了的成员集体资格权而分配给成员的收益,正如上文所指,这里也有因集体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在市场上交易产生的收益。当前的情况是,农村居民获得的私人财产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部分:一类是土地流转费,这是比较直接、简单明了的一类收入。各地以及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费标准不尽相同,水田一般比旱地高,肥沃的土地比贫瘠的土地高,发达地区比后发展地区高。但是,总体上,每亩地的流转费并不很高,在300元到1500元之间,其中超过1000元的并不普遍,大多在300元到1000元之间。比如在成都郊区,每亩水田的流转费以每年750斤大米或者1000斤稻谷来计算,这个价格算比较高的;旱地的流转价格在每年500元到600元左右;而在浙江,流转费标准与成都差不多;但在贵州,流转费标准相对低一些,一般来说,旱地每亩一年的流转费就300来元,水田每亩差不多800来元,不会超过1000元。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承包地数量很有限,因此就决定了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也不多,有几千元收入已经不错了,当然在东北、华北平原等一些土地广袤的地区,家庭承包地数量确实会比较多,但土地流转费标准并不一定高,反过来也限制了村民家庭的流转费收入。
另一类土地收入就是土地征迁带来的。征迁主体为三类:政府、企业和集体。企业和集体征地大多也是通过政府来实施的,因此,表3把土地征迁收入列为转移性收入,其依据就是政府是征迁主体,有市场因素在起作用却也不完全是市场因素在起作用,可以说是行政与市场混合性的表现。所以这里又把它列为个人财产性收入。这类收入大多数是一次性的,每亩地根据三十年承包时间乘以每年的农业产出而被赋予赔偿价格。每亩地获得的赔偿费少则3万元,多则6万来元。由于这笔收入不是持续的,因此,不能作为村民的每年非就业收入来对待,也不是所有村民都能获得这样的收入。与失地相关的收益就是失地保险,当然首先还得用征地获得的收入来投入,到退休年龄才能享受到,每月养老金2000多元。目前已经有村民享受该收入,但是人数还是非常少,这部分属于转移收入。第三类私人财产收入就是宅基地转让费、闲置民房出租费或转让费。这类收入在大部分乡村都还没有实现,而只是在少数地方出现。西部某县尝试着放开农村民房租赁限制,引来了全国一些人来租赁,租赁期一般在40年左右,租赁者可以对房子进行美化改造,市场行情看好,为部分村民增添了部分非就业收入。有的地方则采用集体流转民房,然后改造成民宿,或者流转给公司来经营,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一般来说,宅基地与房子是一同出租的,但是,也存在由于地方房子坍塌,或者被拆毁了,只剩下宅基地,于是也被租来开发,这无疑也给宅基地拥有者带来一些收入。虽然农村的土地资源和住房资源比较丰富,但是,目前受政策限制较严较多,要让这些丰富的资源实现有效转换并成为村民的收入,目前还是非常困难的。有的地方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实施擦边球的策略,获得明显的效果,对农民收益增长起到很大作用,但目前面临的是不确定性,不知道什么时候一下子就被上级政府所禁止。当然大部分村民几乎不能从这些现有丰富的资源中获得实在的利益,实现明显的收益增长。
转移净收入是农村非就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数据和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都表明,在非就业收入中,转移净收入占的比重快速增大,意味着国家在向村民的直接补贴转移上加大了力度。农村居民2012年获得的转移净收入为1441元,而2020年则达到了3661元,后者比前者净增2220元,翻了一番还多;同期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净收入从3934元增加到8116元,净增4182元,也翻了一番多一点。也就是说,国家向城乡居民提供的转移补贴力度是差不多的,没有出现向农村居民实施政策倾斜的做法,至少确保了同等增速的对待。我们在县域范围的问卷调查表明,2019年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567.62元,比国家统计局的农村居民数据高,但是比城镇居民数据低,这在合乎实际情况的范围之内。从内部构成来看,转移性福利收入是大头,其次是征地补偿,这里将其纳入私人财产收入中来讨论,另外是生产经营补贴收入(见表3)。生产经营补贴是指补贴农业种子、农业机械、粮食亩产、生态保护等方面,实际上是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但是反过来说也节省了农民的生产投入,等于间接增加他们的收入。当然这类补贴仅仅限于农业生产领域,那些脱离农业生产的村民大多得不到这样的补贴,以前曾经存在补贴承包地的问题,后来政策调整了,对从事农业的生产者和生产内容进行补贴。
从2003年开始,国家在乡村重建社会保障体系,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等各种福利制度,我国农民有史以来首次普遍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福利。在新农合、新农保缴费上,我国采用的是三方责任制度,即政府、集体和村民,其中集体的作用并不大,因为绝大多数村集体没有缴费的能力,而政府负责保险管理和运营,同时为所有村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虽然水平很低,但有胜于无。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了统一,进一步确保了村民享受与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另外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提供的福利体系。义务教育虽然提出的时间比较早,但是真正实现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还是在2003年以后。从目前来看,村民只要参加新农保,那么到退休时就可以享受每月几百元的养老金,有的地方是500来元,有的地方是800来元,年岁在80岁以上的老人,还可以享受高龄补贴,比如100元到500元不等。低保户家庭,每月每人也能享受到几百元的收入保障,有的地方政府对低保户困难家庭也会有一些福利支持。其他还有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福利保障,但是面向的人群非常窄。不管怎样,政府转移性福利收入在最近的20多年中逐渐成为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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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就业收入究竟对农村居民的就业行为和意愿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一些研究者认为非就业收入会降低获得者的就业意愿,结果有可能会出现福利陷阱或者福利依赖。实际上,这样的担忧或者看法目前还不适应中国农村现实。我们的观点是非就业收入有助于增强农村居民的就业稳定感,但是没有对就业意愿产生消极的影响。首先,目前的农村非就业收入还不足以维持农村居民的基本生计。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农村人均年非就业收入为4080元,比当年的贫困线3200元高了880元,而同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是13713元,其中人均食品烟酒支出为4479元,也就是说,非就业收入仅仅占当年人均消费支出的29.75%,还不足以满足食品烟酒的支出要求。线上问卷调研获得的人均非就业收入为4648元,比国家统计局的同类数据仅仅高了568元,两者相差并不大,勉强可以满足统计局所显示的农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要求。因此,不论是哪方面的调查数据,都表明非就业收入目前还不能支撑起农村基本温饱需求,更不能维持现有的消费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非就业收入还不能达到让农村居民不去就业的水平。我们的线上问卷调研结果显示,(作为样本的)农民工每家至少有一个人外出务工劳动(见表4):34.5%家庭有1人外出务工,有63%家庭则有2人以上外出务工,其中有5.48%家庭有4人外出务工。我们在北京街头看到的园林工人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老年人,他们年龄在55岁到70岁之间。与他们交谈才知道,他们之所以还在外务工,一方面是自己身体还好,一直在外打工,回老家不习惯,也找不到同样的工作;另一方面还是要为自己的养老赚钱,靠每月的基本养老金难以维持生计,而他们的儿女也在外面打工,要供养孩子上学,根本没有能力赡养他们,这就是很现实的境况。虽然2021年人社部发文不得雇佣60岁以上的老人,但并不意味着能消除这种现象,在北京的各个角落依然有老人以一些难以被政策限制的方式(比如收集废品)赚钱和生存,那些不得不回老家的老人并没有停下赚钱的脚步,因为没有其他条件能让他们停下这样的脚步而轻松享受晚年生活。
家庭特征变量 频数 百分比 打工地生活人口 1口 881 30.18% 2口 662 22.68% 3口 486 16.65% 4口 414 14.18% 5口及以上 476 16.31% 打工地就业人数 1人 1007 34.50% 2人 1241 42.51% 3人 439 15.04% 4人 160 5.48% 5人及以上 72 2.47% 与16周岁及以下
未成年子女同住是 958 32.82% 否 1961 67.18% 表 4 样本家庭特征的基本情况⑲
我们在农村调研,绝大部分中青年都携家带口外出务工经商,留下的都是老人,或者说至少是50岁以上的人。村里的人经常会开玩笑说,50多岁在村里都是年轻人。没有一个人会躺平而不愿去打工赚钱,因为生活压力很大,不仅那点有限的非就业收入根本无法化解生活压力,就是他们出去打工赚到的收入也无法让他们的生活变得轻松一些,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失去工作,因为失去了工作,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整个家庭就有可能陷入经济困顿。有民工直接说,如果他们不去打工,很快就会陷入贫困,将来有可能需要国家再来扶贫脱贫。这并不是开玩笑,他们说的是事实。农村脱贫主要靠的还是外出务工经商,那些刚刚(被宣布)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着外出务工经商(从事经商的比较少)来实现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而不是其他方式和途径。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非就业收入就一点不起作用了,相反,有了它,农村居民在生活上至少有了一些稳定感。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农村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同样不是很稳定的收入,受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及条件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疫情不仅让许多农民工失去了稳定的就业机会,而且也影响到他们的非就业收入。从目前来看,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多少,主要还是依靠市场和政府财政支持。如果市场不景气,特别是疫情影响市场经济,那么房租、地租等收入就会减少;同样,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势必会影响向村民的转移补贴,只有养老金这一块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其体量还是较小。从我们的调研中可以看出,有了非就业收入,农村居民相对来说会有较好的心理稳定性,特别是对老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农村一些老年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加上一些其他补贴,他们对老年生活有了比以前更强的稳定感。有老人说,自己有了养老金,再种点地,就不需要向子女要钱,增强了独立生活的底气,从而也改善了与子女特别是儿媳妇的关系。当然对于中青年来说,有了一些非就业收入,在他们遭遇失业的时候,获得相对缓冲的条件和机会,为再次寻找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非就业收入不但不会削弱也无法削弱农村就业者的就业意愿和动力,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从容度,为下一步迈入重新工作奠定较好的基础。
乡村非就业收入与中国式乡村现代化的未来可能图景
- 网络出版日期: 2022-12-15
摘要: 尽管有关研究关注地租、利息、房租、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等等,但是对非就业收入的总体性研究却相对缺乏。这里从共同富裕、社会福利、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等多元视角来探讨乡村非就业收入的构成以及形成原因,尤其放在城乡关系中来思考其地位、作用以及对乡村未来的影响。研究发现,城乡收入差距中非就业收入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少是城乡收入差距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城乡非就业收入中,财政转移性收入差距相对小一些,表明最近几年国家向乡村增大了财政转移力度;社会福利的城乡差距依然很大,是构成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方面之一。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非就业收入增加有助于提高村民的就业稳定感、生活确定感。据此可发现,从缩小城乡差别、共同富裕、社会公平等角度来看,为村民获得更多的非就业收入,与增加他们的就业收入一样,是通过乡村振兴来构建未来乡村的一个可能图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English Abstract
Rural Non-Employment Income and the Possible Future Picture of Chinese Rural Modernization
- Available Online: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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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no-job income /
- social welfare /
- common prosperity /
-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
- the future rural
Abstract: there has not been total research on the no-job income although there have been many studies on the land rents, interests, house rents, social security and public service. Here we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constitute and causes of the rural no-job income and their roles in the urban-rural relationships and in the future rural China in multi-perspectives of common prosperity, social welfar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the urban-rural integration. We find that the no-job income (especially, the property income) has 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urban-rural income difference. Another finding is that the fiscal transfer income difference is least among the many kinds of the urban-rural income. Thirdly, the difference of the urban-rural social welfare is so big that is another important dimension of the urban-rural income difference. Forth, the increasing of the no-job income is useful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rural people’s job stability and life certainty feeling. In all, the increasing of the rural people’s no-job income will improve the urban-rural income, social justice and common prosperity in the constructing the future rural through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