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ure 4个  Table 2
    • Figure 1. 

    • Figure 2. 

    • Figure 3. 

    • Figure 4. 

    • 工农民主政权(1927—1937)抗日民主政权(1937—1945)解放区民主政权(1945—1949)
      主要选任方式选举选派选派
      陪审员来源职工会、雇农公会、贫农团
      及其他群众团体
      机关、部队、团体人民团体、各界代表、
      民主人士、农民群众
      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年满16岁“负有地方信誉”——
      合议庭陪审员数2名陪审员1—3名陪审员4名陪审员
      (贫雇农占多数)
      职权范围与裁判员同权同责建议权,无表决权——
      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审判官决定——
      资料来源:根据历史资料自拟。
    • 1954年前1954年后
      参审案件类型婚姻类案件所有一审案件,排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
      陪审员主要来源民主妇联为主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选任方式邀请选举+邀请
      职权范围提出建议权裁判权(与法官同权)
      审判组织1法官+2陪审员
      资料来源:根据历史资料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