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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理论”与环保法治建设
张才琴, 邱本
要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关键是要科学地认识环保法治的基本问题。如“主客体理论”与环保法治建设即是如此。许多人将环境问题的根源归结为“主客体理论”,认为是作为主体的人类与作为客体的自然分立、冲突产生的。因此,要解决环境问题,就要从根本上颠覆和重构“主客体理论”,如重新认识自然、扩大主体的范围,将自然纳入其中,确立自然中心主义,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保护动物权利,等等。但这些认识和主张矫枉过正,不但没有找到环境问题的根源,而且以此为据,也无助于环保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