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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财产犯罪”体系的比较法阐释
谢晶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古今中西均有诸多与“财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在我国传统时代亦然,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并无现代意义的“财产犯罪”概念以及专门章节,但其通过“以”“准”字例以及《六赃图》形成纵、横两个方向的“暗线”,勾连起事实上的“财产犯罪”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实现了各罪罚则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与协调。西方历史上的各财产犯罪,在现代刑法法益观念的影响之下,被“简化为平行侵犯单一利益”的一类犯罪,从而发生了模糊各罪界限、财产犯罪“去体系”的现象,并影响及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又试图区分各罪,但区别之时未充分顾及各罪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规则逻辑与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均出现混乱。
关键词: 大清律例|财产犯罪|盗律|六赃
儒法之间的刑罚根据论:清律窃盗罚则的古今之维
谢晶
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有关刑罚根据的理论主要有报应刑论、预防刑论与并合主义三种。对我国传统时代法制影响最为深刻的儒法两家也对相关问题有所探讨,并均可被归入“并合主义”一派,亦即同时认可刑罚的报应、威慑与教育矫正的作用,承认刑罚乃对罪行之报应,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但对于预防犯罪的手段,法家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而儒家更看重其教育矫正的一面,且法家认为预防犯罪仅靠刑罚一端即足矣,而儒家则倡导兼采礼、乐、刑、政之综合效用。儒法两家共同形塑了我国数千年传统法制的发展脉络,由清代窃盗罚则展现的传统刑罚根据论亦在儒法各异的理念之间激荡、徘徊、演进。我国当代的法学及制度均来自西方,传统时代的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是儒家更高程度的“并合主义”和法家的重刑主义,可作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成为当代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刑罚根据, 刑罚哲学
律贵诛心:清代盗律及实践中的“主观恶性”
谢晶
古今中外刑事法制均会同时关注犯罪的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强调判断犯罪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清代的盗律及实践亦大致如此,罪责及刑罚的有无及大小,首先由行为造成的客观侵害(或可能侵害)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再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最终确定。只是相较而言,清律更加重视主观恶性因素,良善动机之下行盗可成为免除刑罚的条件,缺乏期待可能性亦即被迫行盗是阻却或减轻罪责的理由,而体现出较大主观恶性的盗行为则是重点打击、加重处罚的对象。“律贵诛心”,盗律条文及实践对主观恶性的关注,是为了从根本上止盗、禁盗,做到“虽赏之不窃”。
关键词: 大清律例, 盗律, 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