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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自由的优先性
谢常青,张今杰
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观念,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即在整个人类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平等自由权,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去追求幸福、尊严和福利,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在社会中建立一种最基本的自由体系,而社会自由体系的构建首先要解决自由的优先性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对自由优先性三个方面的辩护论证,即自尊论、良心平等自由论和利益层次论,不过罗尔斯的三层论证并没有赋予基本自由以词典式优先。康德式自律观念的利益层次论重建,为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建构主义的解释。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正义原则进一步展开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明显已经受到黑格尔影响而逐渐偏离了康德,黑格尔哲学为罗尔斯构思正义理论提供了体系框架。不容置疑的是,罗尔斯的现代自由理论已经成为一种完全超越了康德主义和黑格尔主义,为民主立宪社会稳定提供一定合理解释的理论。
关键词: 罗尔斯|政治正义|基本自由|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