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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陈景良, 王小康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 法理, 明辨是非, 宋代司法, 涵摄, 法律续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