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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内外体系与规范呈现
汪洋
《民法典》无因管理在外部体系层面,作为法定之债统合为准合同并放置于合同编末尾;涵盖符合本人意思或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以及紧急救助的特殊无因管理三种子类型,通过适用委托合同规定弥补规范供给的不足。在内部体系层面,旨在平衡“个人私域不受他人侵犯”与“鼓励社会互帮互助”两种价值理念。对于介入他人私域的行为,基于贯彻意思自治、维护公序良俗、弘扬见义勇为三层价值维度赋予合法性与正当性评判,并体现在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之中。对本人负担的费用偿还、债务偿付以及适当补偿损失的义务以及管理人负担的管理过程中的合理注意、继续管理与通知义务以及管理结束后的报告义务和移交义务都进行了周延规定,是对原本残缺不全的无因管理制度的全面革新。
关键词: 无因管理, 准合同, 见义勇为, 民法典
从用益权到居住权:罗马法人役权的流变史
汪洋
罗马法中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用益权是一种权利分化工具,与虚空所有权对应使用,起源于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提供生活扶助的社会需求,允许针对死者财产中一切物品设立用益权,未在用益权客体中排除消耗物,并由此创设了准用益权以调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使用权与居住权以用益权为蓝本,权能范围递减。使用权与用益权的理想边界是使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这一质的区别,但现实边界转变为收取多少孳息的量的差别。作为真实生活需求的居住权被等同于使用权或被解释为用益权,优士丁尼颁布居住权谕令使居住权独立化,并赋予了居住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三种权利的演进过程并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满足现实生活需求的产物,体现了罗马法更重视制度功能而非形式逻辑的底色。
关键词: 用益权, 居住权, 人役权, 使用权, 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