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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的秩序生产能力—— 从计划性与自发性秩序的关系切入
李娜
基层社会构成了个人的生活世界来源,同时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基层社会的秩序生产问题,回应的是中央与地方、宏观与微观、国家与社会的连接问题。对于中国而言,基层自身具备生产出秩序的能力、持续生产出秩序,就能够有效降低国家的基层治理成本,成为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有序的基层秩序来自计划性秩序与自发性秩序的有机融合。基层社会的秩序生产能力就是促进自发性秩序与计划性秩序相融合并最终产出基层秩序样态的能力。从当下的实践来看,影响这种秩序生产能力的核心要素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决定着秩序生产能力的整体格局;第二,秩序资源在基层的配置及整合影响着秩序生产能力的发挥程度;第三,自发性秩序和计划性秩序相互连接和作用的机制决定着秩序的生长渠道。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就是要充分体现法治的包容性和整合性功能,即法治既要融入计划性秩序中,也要能够融入自发性秩序中,并具备调节两者之间关系的能力。
关键词: 法治秩序, 秩序生产, 能力, 基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