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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避法律
张淑芳
行政规避法律是一种游离于法律状态之外的非理性行政行为,应当与目前行政实在法中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相并列,并用相应的规范来规制它。因为,行政规避法律对行政法治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会导致已有行政法典则处于虚无状态、行政造法对抗立法价值、行政过程自我封闭。应当建立行政规避法律的定性机制、防范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规避法律, 行为范畴, 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