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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司法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建
崔永东
“司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即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广义的司法除国家司法外,还包括社会司法。“社会司法”是一种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它对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司法的存在,打破了国家对司法的垄断,弥补了国家权力在调整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缺陷。社会司法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意志、社会权力和社会利益,而国家司法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社会司法实质上是社会对司法问题的一种回应,这一回应的结果是社会组织突破了国家对司法的垄断。面对社会司法的挑战,国 家司法也作出了回应,这一回应的结果便是国家司法权力的部分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