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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自置财产权”研究——以律令和判例为中心
尹成波
传统社会子孙有“自置财产权”。保护这一权利的法律,萌芽于唐,产生于宋,元因袭,明清虽无国家法,但清代一些地方习俗与司法均承认该权利。“同居共财”制度因财产权不明晰,易均富成贫,子弟争讼,促使宋廷于景祐四年颁布前述法律。之所以立此法维护“同居共财”,缘于其为王朝政治合法性基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工具。此法将“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授予子孙,即以承认其“自置财产权”激励效率,而“共财”即父祖之产则可保障亲情伦理,两者得以适当兼顾。这些功能和国家赋役渐次从田、子孙立户管制渐次宽松,及家庭成员适当分享习俗等因素,造就保护子孙财产权利法律、习俗的延续。前述法律及习俗之存在表明:传统家庭财产制度伦理与效率兼顾;社会生活中公与私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