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法”作为新的法律现象,是法治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事实性与规范性描述涉及许多等待进一步论证的基本范畴。其中,权利作为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是构建"区域经济法"法本体体系的逻辑起点。区域经济法的区域权利谱系具有层次性,包括作为本源性权利的区域发展权、作为基础性权利的区域财产权与区域发展保障权,以及作为衍生权利的区域经济自治权、区际利益补偿权等各种辅助性、救济性权能。区域发展权与区域具体权利在区域经济法理论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二者的逻辑对接是权利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过程。前者是区域经济法产生的渊源与根据,其为区域经济法指明价值追求和制度目标;后者是已经从本源性权利转变为法律上设定的工具性或手段性权利,是区域发展权在区域经济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属于区域经济法权利的规范实践,具有实践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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