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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的合作治理机制
王云霞
中国传统税法模式存在着合法性异化、正当性不足、代议功能弱化等问题,税收法治需要一种因认同而遵从的治理逻辑。税收法治应从管理逻辑转向合作治理逻辑,并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官僚主义”到“后官僚主义”、从“国家单独治理模式”到“国家- 社会共同治理模式”、从威慑管制到合作。合作治理范式下税法的制度建构应摈弃“国库主义”,转向指导公民参与税法治理,并由此形成对税法的认同感,以及由自己所形成的纳税人共同体的责任感。税法合作治理过程不是问题解决式的线性结构,而是一个高度迭代和螺旋上升的循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