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术月刊,今天是
首页
关于本刊
期刊简介
初创者纪
历任总编
编务委员
编辑队伍
投稿指南
本刊动态
在线阅读
当期目次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特别推荐
期刊订阅
联系我们
English
English
首页
关于本刊
期刊简介
初创者纪
历任总编
编务委员
编辑队伍
投稿指南
本刊动态
在线阅读
当期目次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特别推荐
期刊订阅
联系我们
English
所有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
英文标题
英文作者
英文关键词
检索
重置
高级检索
论文(1)
全文()
图()
表()
为何法治概念应包含“基本正义要求”
张途
法治仅具备形式原则并不足够,因为几乎任何人类社会以法律统治的模式都要求一定的形式原则,但并非任何具备形式原则的法律统治都能称之为"法治"。政治关系和法律属性上的道德性决定法治需至少有追求实质法治的可能性,任何一种实质法治的可能性需建立在法体系满足"基本正义要求"基础上。因此"基本正义要求"是包含了形式原则的法律统治得以称之为法治的概念条件,其中根本人权与自由是"基本正义要求"的核心成分。但包含"基本正义要求"的法治不应等同于实质法治,它仅构成任何一种实质法治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法治
,
形式原则
,
基本正义要求
,
实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