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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致知疑难”的求解 看牟宗三与熊十力的异同
张庆熊
“致知在格物”是中国儒家古代经典《大学》中的名句。宋明以来,新儒家在如何诠释它时发生分歧,朱熹把这句话解释为获得知识依赖于研究事物,王阳明则将这句话理解为通过克服私欲实现致良知。对这句话的不同诠释反映了朱熹的理学与王阳明的心学之间的重大差异。熊十力在《读经示要》中诠释《大学》时,主张把王阳明对“致知”的诠释与朱熹对“格物”的诠释结合起来, 因为他意识到宋明理学与心学中各自的问题,并发觉以“良知”为基础的道德和以“认知”为基础的科学之间的张力。而牟宗三则认为这两者甚难接头,他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其“良知坎陷论”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尽管牟宗三举其大旨继承了熊十力的哲学思想,但在对知识论和本体论的研究途径上,与熊十力依然存在差别,而这些差别关系到他后来哲学的走向和哲学成就的得失,值得我们认真辨别。
萨特的意向性学说和对人的存在的现象学描述
张庆熊
萨特的意向性学说来自对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的改造,萨特对人的生存状况的现象学描述来自海德格尔对此在的阐释。胡塞尔的现象学立足于对意向结构的分析。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立足于对“此在的在世结构”的分析。萨特企图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构筑他自己的“人学现象学”。通过对照胡塞尔和萨特的意向性学说,可以阐明萨特有关人的存在和自由学说的特点,对于理解萨特的存在主义现象学乃至整个现象运动的发展史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诠释的社会功能与带有批判维度的主体际交往方式
张庆熊
公共诠释是一种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话语交往方式,具有社会功能。诠释学起源于对文化经典的诠释,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已有丰富的实践。对文化经典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诠释能够起到凝聚社会共识和维系社会团结的作用。公共诠释与生活形式、伦常规范乃至政治权力相关联。这里存在共同体与个体、客观与主观、传承与革新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阐明,与压迫阶级的统治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和欺骗作用。这意味着公共诠释能起到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只有把握好这里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公共诠释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诠释, 公共性, 主体际性, 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