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的三卷汉律简册及其目录,最终证明了汉律不存在所谓“二级分类”。第一卷与另两卷“旁律”、睡虎地77号西汉墓的V卷与W卷“旁律”以及益阳兔子山遗址J7木牍律名所反映出的分类,不具有国家立法分类的意义,只是从事司法实务者为存放、寻检律令等便利所作的标识和区分;律学家在此基础之上,又概括出了所谓“罪名之制”“刑律”“事律”等。汉律多以“条”的形式颁行,以“篇”为法定的基本单位进行组织、编联、收存和流布,且有相当的稳定性。汉律并无固定、封闭、完整的类似后代唐律那样的结构,无论是律篇还是律条,都可以随时增减。
关键词:
简牍|汉律|分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