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存在诸多影响。首先,在业报观影响下,佛教主张业与报的分离,它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刑难分的意识产生作用,从而推动后者的分离。其次,业报观的个体性建立起佛教的罪责自负观,并对中国传统以家族为中心的罪责观产生影响,从而进一步对族刑范围的缩小、刑罚的社会预防功能等产生影响。再次,佛教的罪观念有明显的价值位阶差异,并通过十恶、五逆等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的位阶差异的明确化产生影响。最后,佛教罪观念的独特性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中部分具体罪名的形成,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专门规范。
所谓上古“五刑”刑罚体系的观点是受儒家经典和战国时邹衍的“五行”思想等影响而产生的,在迟至秦汉时期律令尚未法典化的背景下,难以确认先秦乃至秦、汉初存在着规范的“五刑”刑罚体系。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的实践探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北朝少数民族王朝对中古法律史影响的一个亮点,是胡汉融合对中古“五刑”刑罚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举凡“刑”的意涵演变、北魏绞刑入律在中国死刑立法中的划时代意义、流刑在北朝渐次进入正刑体系、鞭杖刑的转化、宫刑的一度死灰复燃等,无不与之相关。这对我们梳理中国古代刑罚史,尤其重新认识中古“五刑”刑罚体系的形成史和隋唐“新中国”等,多有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