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作为根本道德价值固然值得珍视,但是其运用依然需要受到限制甚至强制。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则来保持自由的存在并增进其实现的可能,这一价值取向乃是康德确立法权学说的根本出发点。道德命令(分别表现为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乃是为了确保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任何人的自由都能够在普遍原则之下得以存续和提升,所有人因此能够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自由追寻合理的目的。尽管道德法则在具体运用中呈现出外在强制和自我限制的双重面向,但是基于“融贯论”的解读方式,康德法权学说及其蕴含的强制性特征直接源于普遍性的道德命令和人自身即是目的这一价值旨趣,进而为维护和增进自由价值确立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纯粹实践理性及其表征的自由价值乃是证成法权原则的规范性前提,也区别于经由慎思理性确立权利和主权原则的社会契约论传统。质疑此完备性自由主义思路的“分离论”观点割裂了个体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关联,从而难以展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完整形态和根本意图,也会导致在政治正当性论证中出现诸多缺失。
康德实践哲学语境中的定言命令有多重表现形式,均是从不同维度表征人自身即是目的这一思想旨趣,而自由则是确证人性目的论的根本价值前提,也是证成定言命令的规范性基础。为保障和提升此价值取向,需要经由纯粹实践理性能力确立普遍性法则,具体表现在作为内在限制的德性义务和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由此防止自由的滥用并毁灭自身,也让我们免受自身和他人感性偏好的制约。确立基本自由理念,培育和修习道德禀赋,提升道德人格理想,是实践并完成定言命令的重要途径。基于规范性视角,不仅可以对康德不同时期实践哲学文本作融贯一致的理解,祛除单纯形而上学证成路径的缺失,而且能够有效应对关于康德伦理学的误读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