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反思传统部门法学应对新兴、交叉领域问题的局限,领域法学提出以问题导向为理论之基、以社会领域为规范基础、以领域规律为社会基础的基本主张。不过,既有领域法学没有真正融入我国法学理论话语体系,没有充分理解现代部门法学的复杂性,以及没有有效防范自身泛化风险。既有领域法学的理论困境源自其仍处于以具体领域为基础的归纳阶段,忽视对自身的理论证成。对领域法学的理论证成是领域法学融入我国法学理论话语体系的过程,包括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领域法学的外部证成要厘清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相互分立,防止领域法学被部门法学所吸收,也要揭示其与部门法学的同构互补,彰显领域法学的理论功能。领域法学的内部证成不是反对在特定领域中进行法学交叉研究的必要性和广泛性,而是反对在没有形成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情况下,盲目宣称其已成为独立的法学交叉学科,避免法学交叉学科的虚假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