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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规范性的社会基础:法哲学视阈中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

杨帆

引用本文: 杨帆. 法之规范性的社会基础:法哲学视阈中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J]. 学术月刊, 2022, 54(12): 93-105. shu
Citation:  Fan YANG.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Legal Normativity: Recasting the Habermas-Foucault Debate in Context with Legal Philosophy[J]. Academic Monthly, 2022, 54(12): 93-105. shu

法之规范性的社会基础:法哲学视阈中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

    作者简介: 杨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吉林长春 130012);
  • 中图分类号: D90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Legal Normativity: Recasting the Habermas-Foucault Debate in Context with Legal Philosophy

  • Available Online: 2022-12-15

    CLC number: D90

  • 摘要: 法之规范性的基础和来源一直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从社会理论出发可以对这一问题展开新的探索。哈贝马斯与福柯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哈贝马斯试图用交往理性观来重建现代社会,主张法律虽然可变,但是必须来自以道德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商谈民主程序;而福柯则否认作为现代社会之根基的“主体”和“理性”等概念,认为它们都是在特定情境下被微观权力所塑造,因而法之规范性基础也是暂时的、情境的、流动的。他们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概括为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的对话。综合视角的社会—法律理论建构应该兼顾两者,在“薄”的普遍性基础上寻求具体社会实践的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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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22-12-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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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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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规范性的社会基础:法哲学视阈中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

    作者简介:杨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 法之规范性的基础和来源一直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从社会理论出发可以对这一问题展开新的探索。哈贝马斯与福柯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哈贝马斯试图用交往理性观来重建现代社会,主张法律虽然可变,但是必须来自以道德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商谈民主程序;而福柯则否认作为现代社会之根基的“主体”和“理性”等概念,认为它们都是在特定情境下被微观权力所塑造,因而法之规范性基础也是暂时的、情境的、流动的。他们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概括为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的对话。综合视角的社会—法律理论建构应该兼顾两者,在“薄”的普遍性基础上寻求具体社会实践的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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