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非就业收入与中国式乡村现代化的未来可能图景

    作者简介: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摘要: 尽管有关研究关注地租、利息、房租、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等等,但是对非就业收入的总体性研究却相对缺乏。这里从共同富裕、社会福利、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等多元视角来探讨乡村非就业收入的构成以及形成原因,尤其放在城乡关系中来思考其地位、作用以及对乡村未来的影响。研究发现,城乡收入差距中非就业收入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少是城乡收入差距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城乡非就业收入中,财政转移性收入差距相对小一些,表明最近几年国家向乡村增大了财政转移力度;社会福利的城乡差距依然很大,是构成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方面之一。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非就业收入增加有助于提高村民的就业稳定感、生活确定感。据此可发现,从缩小城乡差别、共同富裕、社会公平等角度来看,为村民获得更多的非就业收入,与增加他们的就业收入一样,是通过乡村振兴来构建未来乡村的一个可能图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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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讨论城乡收入差距时,几乎很少有人关注城乡非就业收入差距及其影响,更没有人关注非就业收入对村民就业特别是村庄人口外出的影响,特别是对村庄未来尤其是乡村振兴具有怎样的价值。非就业收入与福利密切关联,因此,研究非就业收入,自然会联系到社会福利问题。从社会福利视角去分析非就业收入对乡村的影响,尤其是乡村未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实施怎样的社会福利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实施怎样的福利制度,曾有研究者提出会不会带来“福利陷阱”或者“福利依赖”的问题,但是对非就业收入在全部收入中占据的比例和位置以及发挥的作用,则少有人关注和研究,鲜有相关研究文章或是其他成果发表。当然,与此相关的是社会保障研究、财政转移研究、房租研究以及股息研究等文章。也就是说,大多是把非就业收入开展细分研究,而没有对它们进行总体性分析和讨论,更没有专门针对乡村非就业收入情况、影响因素以及社会影响和价值等开展深入的研究。这并不意味着非就业收入不重要,也不意味着乡村非就业收入没有值得研究的必要性,而只能说明研究者没有关注到它们,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理论视角去理解非就业收入的价值,尤其是在涉及农村居民收入时更是如此。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非就业收入的多少,对于社会差距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因为非就业收入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财政转移性收入,越来越构成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也显现出同样的态势。当然,这里的农村居民,不限于那些在农村的常住人口,还涵盖那些虽然不常住农村但是户口还在农村、不少家人还在农村的那些外出流动人口,所以这里也把他们纳入到我们的研究视野。在新冠疫情下,我们看到那些在被封控的城市角落里的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中不少面临着生存危机,无法返回家乡,又没有就业和收入,储蓄很少,亟需非就业收入的支持。从2003年开始,国家开始在农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并在农业生产和技术上增加补贴投入,并实施义务教育。从2014年开始,国家又开展精准扶贫和脱贫工作,相应的财政转移收入在明显增加;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农村的一些市场和社会要素,为农村发挥了增收作用。因此,农村的非就业收入在逐渐地出现和增加。由此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它们究竟对农村居民(包括外出流动人口)具有怎样的影响和价值呢?

    这里试图从共同富裕、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财产性收入等理论角度讨论非就业收入的价值和意义。就共同富裕来看,非就业收入不仅仅反映在二次分配的价值上,而且与市场和社会有直接的关系,虽然与就业收入不同的是,在非就业收入方面更多的是财富和资产上展现市场的作用,比如房租、地租、资本利息和股息等,而不是劳动、技能、岗位职权等在市场上展现的作用,这里涉及对房租、地租和利息、股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评价问题。而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非就业收入在很多方面反映国家的福利水平,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等,但是非就业收入并不是全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另外一个视角表明,非就业收入中还有一部分属于社区福利、社会互惠互利等,体现的是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由此可见,非就业收入非一种理论视角所能涵盖和解释得了的。因此,这里采用的是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的,由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多维构筑的多元分析框架。实际上,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财产性收入等都属于共同富裕建设的实施维度,其中社会福利、基本收入属于实现共同富裕所需要的二次分配领域,那么社会资本和社会团结显然属于三次分配领域,而房租、地租、资本股息和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则属于一次分配领域,所以,这里还是用共同富裕建设这样的理论框架来统领对非就业收入的分析和讨论,社会福利、基本收入、社会资本、社会团结以及财产性收入则是具体的分析维度,这就是本文所重点运用的多元视角。而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一个让全民共同富裕起来的现代化,所以,探讨农村非就业收入,对于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那么,什么是非就业收入呢?首先需要给出清晰的界定和说明,以免引起误解。所谓非就业收入,就是指居民在就业之外获得的合法收入。就业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凡是就业实现的收入属于就业收入,因此,非正规就业收入也属于就业收入,不属于非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就业外的收入并非都属于非就业收入,因为非就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合法性。因此,凡是就业外的不合法收入都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非就业收入,比如腐败、走私贩私、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所有收入都不属于非就业收入。非就业收入属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

  • 一.   农村非就业收入的历史经纬
    • 首先从历史经纬对农村非就业收入进行简略的回溯和讨论。基于商品化、市场化以及开放程度三个维度,这里提出三个农村变迁时代:传统农村时代、计划农村时代与市场农村时代,然后分别考察这三个时代农村非就业收入情况。

    • 一.   传统农村时代

    • 传统农村时代指受工业化、市场化影响比较小(可以说最小)、商品水平很低的农村阶段。具体地说,传统农村时代的“传统”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农业(大农业)是主导产业;商品化水平很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外出人口很少,城市化水平很低;交通不发达,交往范围小等。20世纪二三十年代,江南地区已经有一定的工业化水平,乡村主要还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指出,该村居民从事的职业有四类,分别是农业、专门职业、渔业和无业,其中从事农业的多达274户,占全村360户中的76%,专门职业的只有59户,占16.38%,从事渔业的有14户(3.9%),没有职业的有13户(3.6%)。“一年中有八个月用来种地。农民的食物完全依赖自己田地的产品。”那些专门职业主要包括纺丝工人、零售商、航船(内河交通工具)、木匠、裁缝、篾匠、理发匠、磨工、泥水匠、抽水机操作者、合作丝厂职工、接生婆、和尚等。费先生把和尚都当作专门职业者来看待。显然,所有这些专门职业都是传统农村时代的手工业者,跟工业时代的专门职业很不相同,除了丝厂职工外。

      也就是在同一个时期,不少学者在其他地方的农村调查也显示了同样的职业和产业结构。李景汉在《定县土地调查》的“绪言”开头就说:“农村问题的中心是农村经济问题,而农村经济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是足以撼动农村社会的基础。”李景汉先生把当时农村田产权分为七类,分别是自耕农(种自己所有地亩)、自耕农兼租种、自耕农兼租出(地主)、佃农、非地主亦不种田、雇农(只为人佣工)、地主(完全租出),在定县的453个村庄中分别占比为63.42%、24.15%、4.76%、4.32%、1.66%、1.18%和0.51%(总家庭户数67865户)。定县的农村中自耕农还是占多数,在67865户中有43038户是自耕农,纯粹的地主只有345户,在453个村庄中不是每个村都有地主(当然这里的地主界定与后来我党的界定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定县的自耕农比例在当时的河北省不算是最高的,同期先后杨汝南对河北省26个县中的51个村的农地进行调查,发现自耕农户比例达到78.09%,其土地亩数占比83.68%,而全租出之地主户数占比2.21%,占土地亩数比例为1.73%。国民党土地委员会在一份《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中分别比较了一些省份自耕农占地比例:江苏占比57.67%、浙江占比48.69%、安徽占比47.36%、江西占比54.9%、湖南占比52.2%、湖北占比72.11%、河北占比87.11%、河南占比72.73%、山东占比87.37%、陕西占比83.36%、察哈尔占比89.80%、绥远占比91.25%、福建占比60.67%、广东占比23.05%、广西占比78.8%,总计平均占比69.27%。从全国调查的总体来看,自耕农土地比例接近70%了,占比比较高;从各省之间来看,北方各省的自耕农土地占比高于南方各省,除广西之外。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农业和农村在国家中占主体,而在农村,农业是主导产业,在农业中自耕农占绝大多数。这就是传统农村的总体社会经济和文化样态。当然,这个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商业化开始影响到少数农村地区,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南方沿海地区有所表现,南方省份农村土地集中度高,与当地商业化、城市化、工业化先行有一定的关系。费孝通在《江村经济》的第十一章“土地的占有”的注释中引用陈翰笙在广东做的调查就说明这一点:“自耕农所有制在大城市附近极不流行。在那里,城市资本流入农业,据说在广东三角洲,百分之八十五的农民是佃农,在上海附近,百分之九十五是佃农。但在很少受到现代经济发展影响的地区,目前自耕农所有制却普遍盛行。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省是中国农业的发源地,那里约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据称是土地占有者。他们与工商业几乎没有什么接触,土壤的产量太低,不足以吸引资本在那里投资,而农民也无能力租种更多的土地。在南方,土壤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农业生产了盈余,经济关系的商业化得到了发展,对土地进行投资的诱因和能力相对较强。”那时候,乡村内部开始了更明显的差异性变化,南方乡村特别是靠近大城市的乡村,有更多的城市资本投向土地和农业,出现不少不在地地主,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把这些不在地地主说成是田底所有者(占江村土地的三分之二),但是不知道他们的土地在农村中的位置,也不知道谁是其土地的使用者和经营者(田面所有者),而只是每年10月或11月通过中介坐收地租而已。在北方农村,也有地主,包括不在地地主,但没有南方那么多。地租在当时的农村属于我们现在所说的非就业收入,但是,它们都落入到城市资本或者农村大户家中,而成为普通农民特别是佃农的沉重负担,绝大多数佃农交完了地租,剩下的农产品最多只能维持全家的基本生存需求,有的还经常靠向他人(一般也是大户或者专营高利贷者)借钱或借粮,或者典当等维持生活。

      民国时期乡村平民借贷和典当非常普遍,存在有人欢喜有人忧愁的现象,当然大部分平民是忧愁多于喜。“大借贷者,有广狭二义,以其所有,济其所无,有无相通,以资互通,此广义也。利用他人资本,以资生产,此狭义也。”农村借贷,非那时才兴起,而是有很长的历史,是传统农村社会的民间金融现象,进入近代变得更为盛行。正如吴志铎所说的,当时“在我中国则不然,银行虽设,仅可见于大城市附近,其设于县镇乡村者又几无。县镇乡村既无新式之工厂,不足以养新式之金融机关,其一切金融状况,平民借贷方式,仍沿我国旧习,不但不足以资生产,适足以促民命”。借贷是正常的金融活动,但是高利贷则对村民陷入困境具有致命的影响。费孝通在江村调查中发现,不少村民之所以沦为佃农,是因为他们还不起高利贷,只好出售田底所有权。如果没有土地可出售,或者舍不得出售土地但是亟需钱解决眼前困难,有的村民就开始转向典当。有人把质典(典当)作为借贷的一种形态。韩德章在研究浙西农村借贷制度时,发现那里存在很多借贷形式:其中短期借贷包括质典(衣饰的典当、农产品的典当)、借贷(不用抵押的短期借贷)、借粮与赊粮、预卖或预押作物、高利贷资本的流转;另外是田地抵押借款−抵田,包括定期回赎的抵田、不定回赎日期的抵田;第三类是田地典当,包括典出田底面的典田、典出田底的典当;第四类是钱会,“钱会是我国农村里旧有的金融合作团体,兼有借贷与储蓄两种利益,流行颇为普遍。农民如急需现款作正项用途,即可邀集戚友若干人,举办一种钱会,当时可集成巨款,以济燃眉,洵称便利”。

      虽然不能说民国时代的乡村就是传统乡村的代表和典型,但是,那个时期正处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开始转型的时候,显现出市场、工业、城镇以及相伴的技术、观念、流动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在这个时期,非就业收入至少以这样的形式存在:一是按费孝通所言的礼仪支出和收入,这笔钱是躲不过避不开的支出,同时也是接收者理所当然的一笔收入,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情性非就业收入。二是,父母向子女转移财产以及子女赡养父母之间出现的收入流动。比如给女儿嫁妆,当然嫁妆中很大部分是男方作为彩礼支出的,但是父母还得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给儿子分家产,也是一种收入的间接转移。子女孝敬父母,也得以各种方式支持父母的生计。三是借贷产生的收入以及地租收入等,这类非就业收入大多进入了不在地地主、地主以及商业资本家的口袋里,这些收入对大部分自耕农和佃农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和压力。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把礼仪费用、地租、利息作为村民的沉重支出负担来看待:“关于中国农民的开支有四类:日常需要的支出,定期礼仪费用,生产资金,以及利息、地租、捐税等。”至于国家在农村的转移政策和体制基本上是阙如的,当时开始提出“儿童福利”,也有养老和医疗保障,它们基本上是在城市开始出现,而在乡村没有出现;社会慈善组织也很缺乏。与此同时,农村有一些自己的慈善公益活动,特别是在南方家族制度浓厚的乡村,家族内部的相互支持是一个普遍现象,并有相当久远的历史传统,比如族田制度就是比较有历史的制度,邻里救助也存在。民间慈善的历史相当久远,我们在福建晋江调研中发现,历代晋江“修德于家,和平恺悌,睦姻任恤,而恩意流溢者”231名,以“积善行德”“豪爽好施”列名其中的就有80人(晋江县志“笃行”卷)。早在宋朝,晋江人自己筹资兴建了当时世界上最长的跨海梁式石桥−安平桥,素有“天下无桥长此桥”之美誉,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代以来晋江的华侨华人给家乡捐钱筑路建桥、资助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样我们在上文中提到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传统乡村时代,也有各种社会互助、慈善和公益传统。

      当然,在传统农村时代,人们还是靠着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为生,市场、慈善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制度化水平不高,更多的还是依靠有限的社会资本,在经济困难中获得有限的支持,尤其是政府的转移性收入更是稀缺,没有常态的制度化支持。

    • 二.   计划农村时代

    • 一般把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1978年,视为计划经济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农村属于计划农村时代。从1949年共和国成立到50年代中后期,虽然还没有实施严格的计划经济制度,但是由于这段时间比较短,而且正在为迈向计划经济时代做经济、政治和文化准备,于是这里将它也归为计划经济时代。计划时代的“计划”与我们平时所说的计划,还是有一些差异的,因为在计划时代,计划成为配置资源的唯一手段或者方式,而这里的计划主要是指国家计划,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央每年都出台计划指令和指标,地方政府和各个单位根据中央的计划来出台自己的计划,既完成中央计划,又规定本地、本部门要完成的计划指标,所有资源(人力、资金、土地、政策等)都是根据计划来配置的,而收入也是按计划来分配的。农村也是通过计划来安排生产、消费、收入、经费和就业(劳动)的。在计划时代,城乡被严格分开,构建了城乡二元体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不仅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的投入存在非常大的差距,而且机制也很不相同。农村的绝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是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自己来投入的,比如农村学校校舍基本上由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和生产队来投入兴建(投工投劳和出资),而且学校老师大多是民办教师,他们的工资报酬也是由生产队和生产大队来负担,往往转换成劳动工分,参加生产队的分配。为了支持大队和公社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发展,每个生产队都要从农民那里获得“三提五统”。这项政策从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时提出,到2006年全面取消,延续了50多年。其中“三提”,是指农户上交给生产大队(1984年改为村级行政单位)的三种提留费用,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行管费,而“五统”是指农民上交给人民公社(1984年人民公社被乡镇政府取代)的五项统筹,包括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这项费用一开始还没有,到70年代才出现)、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这“三提五统”不仅要维持村庄的运行,而且还要支持人民公社(乡镇政府)的运行。

      在严格的城乡二元体制背景下,农民(以前叫社员,即人民公社社员,实际上就是农民,而且是持农业户口而不是非农户口的人)不被允许自己自由选择去非农部门就业,更不能像现在这样外出务工经商。在那个时期,农民的收入非常低,到1978年(人民公社后期,开始改革开放了),全国农民平均名义收入只有133.57元,也就是每天人均3毛6分左右,这已经比以前高很多了。在这之前,一般来说,许多生产队每天出工劳动,有1毛钱就不错了,有的生产队劳动一天只有6分到7分钱。农民更没有副业、手工业、商业乃至工业的收入,费孝通在1957年重回江村调查后发现:“总的看来,副业方面现有的水平是没有二十一年前高了。作一个大约的估计,1936年,副业占农副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几,而1956年,却不到百分之二十,这使农业增产增值是一个原因,副业收入的下降也是一个原因。”他当时把原因归咎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做到“统筹兼顾”,而没有往计划体制上去考虑。虽然1956年计划体制还不那么严格,但是已经开始建构了。在严格的计划体制下,农民不但不能自由地经营副业、手工业、商业和工业,同时非就业收入更少了,即使有一点,也可以忽略不计。首先,他们没有地租收入和银行存储利息收入:农村实现生产队的管理组织方式,土地统一由生产队管理和经营,农民根本不存在如现在这样有权把土地流转出租而获得相应的转包费收入;当时更不存在股市,因此也没有股息收入;农民收入都比较低,一年到头,基本上没有多少剩余的收入,因此,没有什么储蓄利息收入,当然,那时候虽然不允许民间借贷,但事实上还是存在,借贷的钱很少,利息也不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民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性收入。其次,转移性收入也相当少,只针对经济条件非常差、生活非常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国家的补助和救济,需要层层审批,能获得救助的农民或家庭是相当少的,当然国家与生产队、生产大队会有五保户支持政策和经费;与此同时,国家会给缺粮的农民定期销售返销粮,虽然价格低,但是质量很差,基本上都是陈粮。事实上,国家更多的是以各种方式(比如平调、低价、三提五统、劳动服役等方式)从农民那里“取走”更多的收入(义务劳动可以折为收入)。最后,人情性非就业收入由于缺乏就业收入的有效支持以及计划体制对人情往来的政策和意识形态限制,在农村也不那么明显,当然,并不等于没有,当时婚丧嫁娶、生儿做寿,农民彼此之间也得送人情,大多是送实物,而不是送现金,其功能是维持和巩固“人情”或社会资本,另外就是解决“办事”面临的短缺困难,确保互助功能。

      从对计划时代农村的收入情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点有意思的现象:第一,非就业收入是跟就业收入密切关联的,也就是说,就业收入越多,非就业收入也就越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非就业收入是从就业收入转换而来或者说派生、衍生和滋长出来的(以钱生钱的投资收入)。第二,非就业收入又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一些非就业收入是在生产领域之外形成的,这里需要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政策和体制为非就业收入提供一个存在和增长的空间,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恰恰是缺乏这样的政策和体制保障,所以就失去了更多的非就业收入来源渠道。与此同时,非就业收入与社会习俗有密切关联,不管就业收入多少,但是社会习俗的存在,就会使人们想尽办法去维持这样的习俗,因而会诞生一些非就业收入,所以非就业收入也因习俗而存在,这些习俗的生命也就是非就业收入存在的基础。第三,在计划时代,非就业收入由于不属于计划管理范围,因此,计划不可能带来非就业收入,因此,将后者限制在非常小的空间内,特别是消除了财产性收入,而转移性收入则由于国家财力不足以及农村被当作城乡二元体制中的自足单位而变得非常有限。

    • 三.   市场农村时代

    • 虽然真正提出市场与计划都属于发展手段的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就出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但是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是要减少国家对社会、市场的干预,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让社会和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首先是由农民自下而上推动的,在面对生计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冒着风险,推行承包责任,发挥家庭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劳动权益;与此同时,在生产领域之外,联产承包制带动了农产品的交易和流动,这一点往往被研究者所忽视。在这里就是让市场得到发育并发挥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改革开放,农村也进入了市场时代,一直到现在,这个阶段成为市场农村时代。

      相对于计划农村时代,市场农村时代经历了更长的时间,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情况和变化;但是,从收入构成和来源来看,有一个共同趋势就是收入构成和来源多样化。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分四类,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但是其构成比例一直在变化之中。将2020年与2002年相比,在四块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从排位第二升为第一,这个拐点发生在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收入第一次超过人均经营净收入,前者为4600元,后者为4504元。虽然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的占比还比较低,2002年分别为1.8%和4.9%,而2020年分别为2.5%和21.37%,显然财产净收入增长是最小的,转移净收入增长比较快,分别净增长0.7%和16.47%。绝对数的增加情况为:2020年的财产净收入比2002年净增了374元,也就是说,在过去的18年中每年净增16元左右,对农村居民的收入来说没有多少贡献,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而转移净收入在这期间净增3536元,每年净增196元,相对来说,对农村居民的生活会有一定的帮助价值,特别是现在已经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37%,占据了五分之一多一点的比例,其作用正在显现出来。

      从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首先是市场力量发挥主导性作用,不论是经营性收入还是工资性收入乃至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在市场上获得的。所以,仅凭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为市场农村时代。在这个时期中有人发现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并不是一路线性上扬的,而是起伏不断,时快时缓。温涛等人根据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将过去四十年划分为:1978年到1984年超常规增长阶段,1985年到1988年增长缓慢阶段,1989年到1991年增长停滞阶段,1992年到1996年增长恢复阶段,1997年到2000年增长持续下降阶段,2001年到2003年增长恢复阶段,2004年到2017年“十四连增”阶段。从阶段来看,1978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起伏比较大,这一方面跟当时体制改革大、政策变化快有关,另一方面与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也有一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上更多的是采取汲取的政策,延续过去的“取多予少”以及城乡二元体制依然过多限制农民务工经商的做法,因此,农村居民从市场获得收入的稳定性比较差。从2003年开始,政府不但逐渐取消了农业税费,而且还采用了“取少予多搞活”的政策,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政策,而且还对农业实施大力度的补贴政策(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种子补贴等)以及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新农合、新农保、社会救助等)、扶贫开发和精准脱贫政策,更重要的是不断取消农村人口进城和外出务工经商的歧视性政策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居民获得收入的机会、渠道和环境。这一点从2003年以来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收入的快速增长以及占比超过五分之一的状况中可以得到验证和体现。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收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还是难以保证稳定的增长,需要政府扮演一定的角色,那就是托底保障和政策支持。目前农村居民在收入上面临的困境是财产收入占比小以及生活负担重,尤其是教育负担和医疗卫生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有收入的支持作用,当然这是从支出角度来看收入问题,显然不是这里所重点关注的,但是不从支出来看收入,就很难判断收入的真实作用和价值。

      尽管在市场时代,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获得了较快增长,尤其是工资收入成为乡村居民的最重要的部分,意味着农村居民不去打工和做生意经商,仅仅靠农业经营是不足以支持其收入需求,或者说基本生计消费需要。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少的青壮年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纷纷外出务工经商,留下的是年纪大的人从事农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业对村民来说越来越成为补贴式的收入来源,而不再是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国家在继续推进和提高市场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作用的同时,开辟更多的收入渠道,特别是促进农民有更多的非就业收入,成为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   农村非就业收入现况及其对就业意愿和稳定感的影响
    • 这里的农村居民有着广义的界定,源于城乡交流越来越频繁,城乡居民的边界在许多地方开始模糊化,特别是在县域范围内长期居住的以及户籍人口,都属于农村居民。这样的农村居民包括三部分人群:县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口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户籍还在县域但是人却常年外出,即流出的户籍人口;另一部分是户籍和人都还在县域范围内;第三部分是户籍不在本县域但是人却长期居住在本县域的流入人口。这里说的非就业收入,即居民的非就业收入,而农村非就业收入,是指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当然这里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留在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而且包括跨县外出就业但是户口还留在县域内的外出流动人口以及在本县内常住但是户籍不在本县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之所以把县域作为农村或者乡村,是因为从村到乡镇乃至县城,基本上属于农村区域,尽管县域内有城镇,但是那里的城镇居民绝大部分是过去几十年从乡村迁移过去并且大部分还与乡村有各种关系特别是制度身份和财产、亲戚乃至生产生活联系,没有成为彻底的城镇居民,所以这里就将其纳入农村居民范畴看待。县域范围内居民的非就业收入都属于农村社会范畴,所以不再做明显的区分,实际上也难以区分,以及它们也有很大的共同点,就是比城市居民非就业收入低很多。

    • 一.   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的现况及其呈现

    • 在过去几十年,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的增加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增长速度和绝对数还是不如就业收入,并且也不如城市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非就业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大于农村居民:2021年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比重为28.57%,其中转移净收入占17.92%,财产净收入占10.65%;相比而言,2020年两类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分别为2.5%和21.37%,转移净收入占比高于城镇居民,而财产净收入占比远小于城镇居民,而两项占比之和也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在非就业收入上的更大差别体现在绝对数上: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4627元、人均转移净收入为81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419元、人均转移净收入为3661元,前者分别比后者分别多出4208元和4455元,占当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4.56%和26%。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在非就业收入上跟城镇居民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非就业收入差距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相当明显,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财产性收入,尽管进入21世纪国家逐渐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力度,但是依然不能阻挡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从2010年后城乡收入差距开始逐渐缩小,除了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的转移力度外,关键还有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2015年工资收入超过经营收入,这是一个标志。但是,当前城乡收入差距还是偏大,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居民财产收入比较少,“资源变资产、村民变股民”的效果并不很明显。

      我们通过线上对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进行问卷调研(5289个样本),虽然调查对象可能会囊括一些城镇居民,但是大部分都属于农村居民。调查结果显示,尽管人均净财产收入达到2080.8元(见表3),比统计局公布的数据(419元,见表1)高不少,但是比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净收入(5052元,见表2)少一半还不止,这确实反映了县域范围的财产净收入的情况。农村之所以比城市缺少财产收入,是因为像土地、房屋等财产受政策限制而不能在市场上实现其真正的收入价值。我们的调查从两部分来看农村财产收入:一是集体分红,二是私人财产性收入,前者实际上就是集体财产性收入。调查显示,集体分红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很少,人均为359元左右。集体分红之所以是财产性收入,是因为这是用集体财产或者国家财政投入给集体而实现的收入,比如靠集体建设用地实现收入,如集体的房产(包括办工房、兴建的厂房等)出租实现收入等。目前中央强调要发展和壮大村庄集体经济,全国各地也有一些村庄在做集体经济并初得效果,其中有一些村庄已经开始每年给村民分红,虽然这样的分红不是始于当下,但是当下的集体分红比以前更为常见了。集体分红有多种方式:一种是持股分红方式,不论是土地入股还是资金入股,都可以获得分红;二是资格分红,凡是集体成员资格,都可以每年获得一定的分红;三是福利形式,从集体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获得的间接收益,或是村庄给贫困人群、低收入户、五保户、高龄老人等分发的补助等。但是,统计局显示的全国人均359元集体分红,显然是很小的数目,说明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强,集体收入更少,用于给村民分红的钱很有限,在很多村庄基本上没有集体收入,更谈不上分红。在2080.8元的财产性收入中,主要是靠私人财产性收入来实现。那么这些私人财产究竟是什么呢?

      户均
      (元)
      份额
      (%)
      人均
      (元)
      份额
      (%)
      财产性收入 4337.44 51.46 2080.8 44.76
      集体分红收入 671.19 7.96 359.65 7.74
      私人财产性收入 3666.25 43.50 1721.15 37.03
      转移性收入 4091.55 48.54 2567.62 55.24
      政府生产经营补贴 892.60 10.59 483.19 10.39
      政府转移性福利收入 2295.49 27.23 1563.57 33.64
      馈赠和拆迁征地 903.46 10.72 520.85 11.20
      合计 8428.99 100.00 4648.42 100.00

      表 3  2019年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及其构成

      时间(年)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8389 9430 10489 11422 12363 13432 14617 16021 17131 18931
      工资收入(元) 3123 3653 4152 4600 5022 5498 5996 6583 6974
      经营收入(元) 3660 3935 4237 4504 4741 5028 5358 5762 6077
      财产净收入(元) 165 196 222 252 272 303 342 377 419
      转移净收入(元) 1441 1648 1877 2066 2328 2603 2920 3298 3661

      表 1  最近十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

      时间(年)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4127 26467 28844 31195 33616 36396 39251 42359 43834 47412
      财产净收入(元) 2231 2552 2812 3042 3271 3607 4028 4391 4627 5052
      转移净收入(元) 3934 4323 4816 5340 5910 6524 6988 7563 8116 8497

      表 2  最近十年城镇居民收入构成

      在乡村,私人财产主要包括承包地、承包林地、自留地、宅基地、房子等(当然土地属于集体的,村民只享受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这里把它们也归之为私人财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么村民除了房子外,基本没有财产可言)。当然村民还有所谓个人的“金银财宝”,但是后一类财产似乎很稀缺。因此所谓私人财产收入就是指因这些财产通过市场机制而产生的收益。集体分红是集体基于确认了的成员集体资格权而分配给成员的收益,正如上文所指,这里也有因集体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在市场上交易产生的收益。当前的情况是,农村居民获得的私人财产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部分:一类是土地流转费,这是比较直接、简单明了的一类收入。各地以及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费标准不尽相同,水田一般比旱地高,肥沃的土地比贫瘠的土地高,发达地区比后发展地区高。但是,总体上,每亩地的流转费并不很高,在300元到1500元之间,其中超过1000元的并不普遍,大多在300元到1000元之间。比如在成都郊区,每亩水田的流转费以每年750斤大米或者1000斤稻谷来计算,这个价格算比较高的;旱地的流转价格在每年500元到600元左右;而在浙江,流转费标准与成都差不多;但在贵州,流转费标准相对低一些,一般来说,旱地每亩一年的流转费就300来元,水田每亩差不多800来元,不会超过1000元。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承包地数量很有限,因此就决定了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也不多,有几千元收入已经不错了,当然在东北、华北平原等一些土地广袤的地区,家庭承包地数量确实会比较多,但土地流转费标准并不一定高,反过来也限制了村民家庭的流转费收入。

      另一类土地收入就是土地征迁带来的。征迁主体为三类:政府、企业和集体。企业和集体征地大多也是通过政府来实施的,因此,表3把土地征迁收入列为转移性收入,其依据就是政府是征迁主体,有市场因素在起作用却也不完全是市场因素在起作用,可以说是行政与市场混合性的表现。所以这里又把它列为个人财产性收入。这类收入大多数是一次性的,每亩地根据三十年承包时间乘以每年的农业产出而被赋予赔偿价格。每亩地获得的赔偿费少则3万元,多则6万来元。由于这笔收入不是持续的,因此,不能作为村民的每年非就业收入来对待,也不是所有村民都能获得这样的收入。与失地相关的收益就是失地保险,当然首先还得用征地获得的收入来投入,到退休年龄才能享受到,每月养老金2000多元。目前已经有村民享受该收入,但是人数还是非常少,这部分属于转移收入。第三类私人财产收入就是宅基地转让费、闲置民房出租费或转让费。这类收入在大部分乡村都还没有实现,而只是在少数地方出现。西部某县尝试着放开农村民房租赁限制,引来了全国一些人来租赁,租赁期一般在40年左右,租赁者可以对房子进行美化改造,市场行情看好,为部分村民增添了部分非就业收入。有的地方则采用集体流转民房,然后改造成民宿,或者流转给公司来经营,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一般来说,宅基地与房子是一同出租的,但是,也存在由于地方房子坍塌,或者被拆毁了,只剩下宅基地,于是也被租来开发,这无疑也给宅基地拥有者带来一些收入。虽然农村的土地资源和住房资源比较丰富,但是,目前受政策限制较严较多,要让这些丰富的资源实现有效转换并成为村民的收入,目前还是非常困难的。有的地方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实施擦边球的策略,获得明显的效果,对农民收益增长起到很大作用,但目前面临的是不确定性,不知道什么时候一下子就被上级政府所禁止。当然大部分村民几乎不能从这些现有丰富的资源中获得实在的利益,实现明显的收益增长。

      转移净收入是农村非就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数据和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都表明,在非就业收入中,转移净收入占的比重快速增大,意味着国家在向村民的直接补贴转移上加大了力度。农村居民2012年获得的转移净收入为1441元,而2020年则达到了3661元,后者比前者净增2220元,翻了一番还多;同期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净收入从3934元增加到8116元,净增4182元,也翻了一番多一点。也就是说,国家向城乡居民提供的转移补贴力度是差不多的,没有出现向农村居民实施政策倾斜的做法,至少确保了同等增速的对待。我们在县域范围的问卷调查表明,2019年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567.62元,比国家统计局的农村居民数据高,但是比城镇居民数据低,这在合乎实际情况的范围之内。从内部构成来看,转移性福利收入是大头,其次是征地补偿,这里将其纳入私人财产收入中来讨论,另外是生产经营补贴收入(见表3)。生产经营补贴是指补贴农业种子、农业机械、粮食亩产、生态保护等方面,实际上是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但是反过来说也节省了农民的生产投入,等于间接增加他们的收入。当然这类补贴仅仅限于农业生产领域,那些脱离农业生产的村民大多得不到这样的补贴,以前曾经存在补贴承包地的问题,后来政策调整了,对从事农业的生产者和生产内容进行补贴。

      从2003年开始,国家在乡村重建社会保障体系,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等各种福利制度,我国农民有史以来首次普遍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福利。在新农合、新农保缴费上,我国采用的是三方责任制度,即政府、集体和村民,其中集体的作用并不大,因为绝大多数村集体没有缴费的能力,而政府负责保险管理和运营,同时为所有村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虽然水平很低,但有胜于无。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了统一,进一步确保了村民享受与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另外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提供的福利体系。义务教育虽然提出的时间比较早,但是真正实现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还是在2003年以后。从目前来看,村民只要参加新农保,那么到退休时就可以享受每月几百元的养老金,有的地方是500来元,有的地方是800来元,年岁在80岁以上的老人,还可以享受高龄补贴,比如100元到500元不等。低保户家庭,每月每人也能享受到几百元的收入保障,有的地方政府对低保户困难家庭也会有一些福利支持。其他还有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福利保障,但是面向的人群非常窄。不管怎样,政府转移性福利收入在最近的20多年中逐渐成为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 二.   农村非就业收入对就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 非就业收入究竟对农村居民的就业行为和意愿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一些研究者认为非就业收入会降低获得者的就业意愿,结果有可能会出现福利陷阱或者福利依赖。实际上,这样的担忧或者看法目前还不适应中国农村现实。我们的观点是非就业收入有助于增强农村居民的就业稳定感,但是没有对就业意愿产生消极的影响。首先,目前的农村非就业收入还不足以维持农村居民的基本生计。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农村人均年非就业收入为4080元,比当年的贫困线3200元高了880元,而同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是13713元,其中人均食品烟酒支出为4479元,也就是说,非就业收入仅仅占当年人均消费支出的29.75%,还不足以满足食品烟酒的支出要求。线上问卷调研获得的人均非就业收入为4648元,比国家统计局的同类数据仅仅高了568元,两者相差并不大,勉强可以满足统计局所显示的农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要求。因此,不论是哪方面的调查数据,都表明非就业收入目前还不能支撑起农村基本温饱需求,更不能维持现有的消费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非就业收入还不能达到让农村居民不去就业的水平。我们的线上问卷调研结果显示,(作为样本的)农民工每家至少有一个人外出务工劳动(见表4):34.5%家庭有1人外出务工,有63%家庭则有2人以上外出务工,其中有5.48%家庭有4人外出务工。我们在北京街头看到的园林工人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老年人,他们年龄在55岁到70岁之间。与他们交谈才知道,他们之所以还在外务工,一方面是自己身体还好,一直在外打工,回老家不习惯,也找不到同样的工作;另一方面还是要为自己的养老赚钱,靠每月的基本养老金难以维持生计,而他们的儿女也在外面打工,要供养孩子上学,根本没有能力赡养他们,这就是很现实的境况。虽然2021年人社部发文不得雇佣60岁以上的老人,但并不意味着能消除这种现象,在北京的各个角落依然有老人以一些难以被政策限制的方式(比如收集废品)赚钱和生存,那些不得不回老家的老人并没有停下赚钱的脚步,因为没有其他条件能让他们停下这样的脚步而轻松享受晚年生活。

      家庭特征变量频数百分比
      打工地生活人口 1口 881 30.18%
      2口 662 22.68%
      3口 486 16.65%
      4口 414 14.18%
      5口及以上 476 16.31%
      打工地就业人数 1人 1007 34.50%
      2人 1241 42.51%
      3人 439 15.04%
      4人 160 5.48%
      5人及以上 72 2.47%
      与16周岁及以下
      未成年子女同住
      958 32.82%
      1961 67.18%

      表 4  样本家庭特征的基本情况

      我们在农村调研,绝大部分中青年都携家带口外出务工经商,留下的都是老人,或者说至少是50岁以上的人。村里的人经常会开玩笑说,50多岁在村里都是年轻人。没有一个人会躺平而不愿去打工赚钱,因为生活压力很大,不仅那点有限的非就业收入根本无法化解生活压力,就是他们出去打工赚到的收入也无法让他们的生活变得轻松一些,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失去工作,因为失去了工作,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整个家庭就有可能陷入经济困顿。有民工直接说,如果他们不去打工,很快就会陷入贫困,将来有可能需要国家再来扶贫脱贫。这并不是开玩笑,他们说的是事实。农村脱贫主要靠的还是外出务工经商,那些刚刚(被宣布)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着外出务工经商(从事经商的比较少)来实现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而不是其他方式和途径。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非就业收入就一点不起作用了,相反,有了它,农村居民在生活上至少有了一些稳定感。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农村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同样不是很稳定的收入,受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及条件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疫情不仅让许多农民工失去了稳定的就业机会,而且也影响到他们的非就业收入。从目前来看,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多少,主要还是依靠市场和政府财政支持。如果市场不景气,特别是疫情影响市场经济,那么房租、地租等收入就会减少;同样,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势必会影响向村民的转移补贴,只有养老金这一块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其体量还是较小。从我们的调研中可以看出,有了非就业收入,农村居民相对来说会有较好的心理稳定性,特别是对老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农村一些老年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加上一些其他补贴,他们对老年生活有了比以前更强的稳定感。有老人说,自己有了养老金,再种点地,就不需要向子女要钱,增强了独立生活的底气,从而也改善了与子女特别是儿媳妇的关系。当然对于中青年来说,有了一些非就业收入,在他们遭遇失业的时候,获得相对缓冲的条件和机会,为再次寻找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非就业收入不但不会削弱也无法削弱农村就业者的就业意愿和动力,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从容度,为下一步迈入重新工作奠定较好的基础。

    三.   结论和讨论:非就业收入能够给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能提供一种可能图景吗?
    • 在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面临最大的挑战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而在讨论乡村振兴的时候,人们更多的是从五大振兴(产业振兴、组织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和生态振兴)来讨论,而从产业振兴来看,关注的就是为农村提供创业、就业以及相关的收入,从而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和动力,而产业振兴被认定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但是现有研究很少关注非就业收入对乡村振兴的价值,继而对共同富裕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当然非就业收入增长与五大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直接并紧密关联,然而非就业收入增长并没有被纳入到乡村振兴的核心关注之中,甚至连边缘的地位也没有。这说明农村非就业收入真的在乡村振兴中没有重要的价值吗?

      我们的研究表明,城乡收入差距中,非就业收入差距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城乡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依然很大;绝大多数村民难以获得房租、股息、利息等方面的收入,与城市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比如在财产性收入上,农村居民少得可怜,说明农村财产没有获得实现收入的机会和空间,比如房子、土地以及山林等财产目前都还处于沉睡之中,农村居民没有从中获得应该获得的收益。还有就是金融市场在城乡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没有参与金融市场的经历、经验和知识,因此一般都采用最保险的办法,即储蓄,由此获得一点储蓄收益,但是他们收入少,因此储蓄也不大,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离他们很远,更是他们不敢涉足的领域。所以,村民之所以没有城市居民那么多的收入,除了就业收入差距外,另一个差距就在非就业收入上,不论是国家统计数据还是我们的线上调查数据都显示,城乡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差距并不小于其他方面的收入差距。这也能够说明,在推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城乡差距缩小等方面,增加农村非就业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可以发力的维度和领域。

      从历史维度上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农村的非就业收入经历了曲折的变化:非就业收入曾是外部力量和内部支配力量从乡村获得的重要收益,而大部分农村居民则是非就业收入的贡献者甚至被压榨者;但在计划经济体时代,非就业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居民的收入靠集体劳动和生产来实现,其他收入基本上所剩不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推进,农村非就业收入再次出现并缓慢增长,这里既有市场的贡献,更有政府的投入和转移,非就业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其次,农村居民的非就业收入构成虽然出现多样化变迁,但是还是受政策、制度和市场的制约而显得有限,这也是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建设中,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对农村居民非就业收入的制约问题,应是一个重要的路径和策略。搞活非就业收入增长机制,反过来就可以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比如一些地方开始放宽农村闲置住宅的租赁限制,有的地方开始把它们整合起来集中开发,有的村民则自己来开发自己的住宅,所有这些做法都会增加村民的非就业收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成为村民和村庄发展的一个重要资源和抓手。当然,现实中制约农村村民非就业收入的条条框框还很多,一时还难以破除,这也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建设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机会。第三,目前农村非就业收入水平还不足以降低农村居民的就业意愿,相反还有助于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那种对非就业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福利依赖和福利陷阱的担忧目前还没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事实上农村居民需要更多的非就业收入支持,一方面是乡村振兴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共同富裕的需要,当然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就当前来说,农村村民在就业上面临很大的挑战,尤其是疫情带来的就业风险,降低了村民的就业确定性;与此同时,科技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数字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改变了产业和就业形态,使得就业的确定性越来越脆弱,就业“零工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在这个背景下,村民的就业问题会更为突出,非就业收入就可以起到稳固、兜底保障的作用。

      由此,从非就业收入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乡村未来另一种可能的图景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前景:从体制和政策上释放出农村那些沉睡的更确切地说是被抑制的资源,转化为农村村民的非就业收入,拓展了收入渠道,一些地方乡建成功的方面就是把这些资源转变为资产,成为村民非就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通过对这些沉睡资源的挖掘,成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尤其可以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同时也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收入。第三,随着城乡市场的贯通和融合,农村村民可以从金融市场上获得更多的非就业收入,除了储蓄利息收入,有的村民开始使用银行理财,来扩大非就业收入。最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既能促进农村居民的非就业收入增长,又能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进而增强其发展能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非就业收入的多少以及实现路径,则是通过乡村振兴构筑未来乡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途径。而非农就业收入,不但可以确保农村居民有更确定的生存保障,可以更稳定地去就业和创业,而且他们会生活在基础设施更发达、公共服务水平更高的社会环境中,与此相关的是乡村社会更和谐、环境更优美,这就是乡村未来可能展现的另一种图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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