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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任导向下人工智能立法的目的重构与规范展开
王怡
人工智能立法长期深陷效率、安全与创新的三元平衡悖论,现有规制方案因局限于价值取舍的线性逻辑而难以突破困境。法律的本质是社会信任的建构机制,其通过明确权利义务、划定行为边界、保障权利救济提供稳定预期,这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需求天然契合。可信任并非独立于三元价值的第四维度,而是统摄三者实现动态协同的逻辑枢纽,将其确立为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目的,既能消解传统平衡模式的内在矛盾,又能回应算法黑箱、数据滥用等信任危机。基于这一核心命题,未来应制定一部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以信任建构为立法目的,确立信任建构、分级分类、场景适配、多元协同的原则群,通过算法可信、数据可信、主体可信、治理可信的精细化制度设计,为人工智能法治提供稳定价值指引,实现技术应用与社会信任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可信任, 法律功能, 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