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自主知识创新以厘清自然人格与法律人格为前提,根植于法律人格(主体)与人格权的规范分离、自然人格与人格权的内在联系之理论基础。由此生发的人格权法制度创新,不仅体现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形式创新,还彰显为人格权法的实质内容创新:既有数字社会人格权的创立、精神性人格权的内涵拓展、人格权伦理考量的规范化等人格权内容的扩张,亦有人格标识尤其是个人信息利用行为的人格性与财产性分野,还有一般人格权的增设、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场景化区分、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则的建立等人格权保护规范的发展。唯有在人格权法自主知识创新的理论基础指导下,人格权法的制度创新方可在其适用中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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