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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

田锡全

引用本文: 田锡全. 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J]. 学术月刊, 2019, 51(4): 174-184. shu
Citation:  Xiquan TIAN. The Imposition of Foreign-rice Tariff and Its Social Repercuss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J]. Academic Monthly, 2019, 51(4): 174-184. shu

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

    作者简介: 田锡全,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上海 200241);
  • 中图分类号: K25

The Imposition of Foreign-rice Tariff and Its Social Repercuss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 Available Online: 2019-04-01

    CLC number: K25

  • 摘要: 1933年洋米进口税在沿海各省的开征,是一项牵动国内外诸多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经由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屡次呼吁,南京中央政府为此进行了三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在国民党高层、中央关系院部、长江中下游地方政府和商人团体就开征洋米进口税基本达成共识之情势下,广东、福建两省先于其他省份开征洋米进口税,由此加快了中央开征洋米进口税的步伐。其后,洋米税率和税政几经变化,闽粤两省洋米谷税率和税政也先后由中央统一起来。洋米进口税的开征,不仅在粤闽两省激起颇大反响,在国际上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和交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外交关系的走向。
  • 表 1  1933−1937年中国粮食进口税率变动情形一览表

    时间 全国 广东 福建
    洋米 洋谷 碎洋米 洋麦 洋面粉 洋米 洋谷 洋米 洋谷
    1933 每担1.1关金(12.16) 每担0.55关金(12.16) 每担0.55关金(12.16) 每担0.33关金(12.16) 每担0.825关金(12.16) 每担大洋1元(9.16) 每担大洋0.6元(9.16) 每担大洋1元(10.4) 每担大洋0.65元(10.4)
    1934 每公担1.65关金1
    (2.1)
    每公担0.83关金(2.1) 每公担0.83关金(2.1) 每公担0.5关金(2.1)。麦粉出洋退还麦税(5.20) 每公担1.24关金(2.1) 每担1元2角(3.20) 每担0.72
    (3.20)
    每公担0.83关金3
    (3.15)
    每公担0.415关金(3.15)
    每担1.44元(4.15)
    每担1.728元(6.16) 每担0.864
    (6.16)
    1935 每百公担1.35关金2
    (9.1)
    每百公担0.675关金 每百公担0.675关金 税率同上。原料洋麦进口税退还现金(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每公担1.65关金(闽关1.15,厦关1.16) 每公担0.83关金(闽关1.15,厦关1.16)
    1936 每百公担1.65关金(具体恢复日起不详) 每公担0.83关金(具体恢复日起不详) 每百公担1.65关金(4.11) 同上 同上 每担1.296元(4.1) 每担0.648
    (4.1)
    同上4 同上
    每担0.7元(6.2) 每担0.35元(6.2)
    2角(6.25) 1角(6.25)
    免税(7.20) 免税(7.20)
    每公担0.83关金(8.11) 每公担0.42关金(8.11)
    每公担1.65关金(9.1) 每公担0.83关金(9.1)
    193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5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1. 另有附加税0.16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66关金。2.另有附加税0.13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54关金。3. 另有赈灾及堤岸附税3%。4.应自1935年9月起与其他海关一同将洋米谷税率降低,于次年又予恢复。5. 1937年1月26日由行政院准予100万市担关税半数记账,后又由财政部准予自4月1日起免税进口洋谷、米各200万担,免税期限截至8月31日。
      资料来源:符泽初:《广东米荒与救济》,《新生路月刊》1937年第4期;《粤将加征洋米税》,《申报》1934年3月11日,第10版;《五邑增收洋米税》,《广州民国日报》1934年3月21日,第2张第4版;《闽厦洋米税局撤销》,《申报》1934年3月14日,第8版);《汕头加征洋米税》,《申报》1934年6月8日,第9版;《洋米进口税财部训令减征》,《申报》1935年8月25日,第14版;《粤减征洋米税》,《申报》1936年3月29日,第6版;《财厅两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36年3月31日,第1张第4版;《粤省救济米荒》,《申报》1936年4月6日,第8版;瞿韶华主编:《粮政史料》(第三册),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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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19-04-01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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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

    作者简介:田锡全,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上海 200241)

摘要: 1933年洋米进口税在沿海各省的开征,是一项牵动国内外诸多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经由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屡次呼吁,南京中央政府为此进行了三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在国民党高层、中央关系院部、长江中下游地方政府和商人团体就开征洋米进口税基本达成共识之情势下,广东、福建两省先于其他省份开征洋米进口税,由此加快了中央开征洋米进口税的步伐。其后,洋米税率和税政几经变化,闽粤两省洋米谷税率和税政也先后由中央统一起来。洋米进口税的开征,不仅在粤闽两省激起颇大反响,在国际上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和交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外交关系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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