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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审查方法新论——一个融合法经济学、商谈理论的视角

翟翌,金龙君

引用本文: 翟翌,金龙君. 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审查方法新论——一个融合法经济学、商谈理论的视角[J]. 学术月刊, 2024, 56(3): 107-119. shu
Citation:  ZHAI Yi. A New Discussion on the Justification Review Method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 Perspective that Integrates Law,Economics,and Negotiation Theory[J]. Academic Monthly, 2024, 56(3): 107-119. shu

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审查方法新论——一个融合法经济学、商谈理论的视角

    作者简介: 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400045);金龙君,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浙江杭州311121)。;
  • 基金项目: 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英才计划项目“行政法视野下中国高校教师聘任改革的理论与制度研究”(2022YC07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行政法治视阈下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改革研究”(2021CDJSKJC32)、重庆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学位管理的理论基础及法治化制度研究”(cqu230302)的阶段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

A New Discussion on the Justification Review Method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 Perspective that Integrates Law,Economics,and Negotiation Theory

  • CLC number: D9

  • 摘要: 恰当审查方法的缺失导致了目的正当性子原则的位阶争议,以及部分学者简单照搬普通法合理性原则判断目的不适当的方法到比例原则中产生审查错位、审查不足、过于主观和不准确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构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方法。可以“比较”这一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方法融合三者,构建目的正当性审查的新思路。从“比较”思维出发,可将目的正当性审查相关目的归结为“实现(保障)权利(利益)之目的”“限制权利(利益)之目的”两类,并比较和审查其对应的客观、主观内容。在审查步骤上,应先对目的对应的客观内容量化和审查,再审查目的对应的主观内容。在审查标准上,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目的对应之客观内容经法经济学量化后的正当性审查标准是价值量上“实现(保障)”大于“限制”;目的对应之主观内容的审查则通过平等、自由的商谈实现。目的对应之客观、主观内容通过正当性审查时,目的为正当。可结合比例原则和法经济学各自有益之处,以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比较”方法为联结点进行融合,更好地认识和实践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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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400045);金龙君,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浙江杭州311121)。
基金项目:  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英才计划项目“行政法视野下中国高校教师聘任改革的理论与制度研究”(2022YC07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行政法治视阈下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改革研究”(2021CDJSKJC32)、重庆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学位管理的理论基础及法治化制度研究”(cqu23030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恰当审查方法的缺失导致了目的正当性子原则的位阶争议,以及部分学者简单照搬普通法合理性原则判断目的不适当的方法到比例原则中产生审查错位、审查不足、过于主观和不准确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构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方法。可以“比较”这一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方法融合三者,构建目的正当性审查的新思路。从“比较”思维出发,可将目的正当性审查相关目的归结为“实现(保障)权利(利益)之目的”“限制权利(利益)之目的”两类,并比较和审查其对应的客观、主观内容。在审查步骤上,应先对目的对应的客观内容量化和审查,再审查目的对应的主观内容。在审查标准上,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目的对应之客观内容经法经济学量化后的正当性审查标准是价值量上“实现(保障)”大于“限制”;目的对应之主观内容的审查则通过平等、自由的商谈实现。目的对应之客观、主观内容通过正当性审查时,目的为正当。可结合比例原则和法经济学各自有益之处,以比例原则、法经济学、商谈理论共通的“比较”方法为联结点进行融合,更好地认识和实践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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