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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行政的行为法构造

陈越峰

引用本文: 陈越峰. 风险行政的行为法构造[J]. 学术月刊, 2020, 52(6): 98-110, 97. shu
Citation:  Yuefeng CHEN. Regulating Risk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J]. Academic Monthly, 2020, 52(6): 98-110, 97. shu

风险行政的行为法构造—以重大风险设施选址为参照事项

    作者简介: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上海201620);
  • 中图分类号: D9

Regulating Risk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 CLC number: D9

  • 摘要: 重大风险设施选址涉及危险防御、空间塑造、利益衡量和风险分配。“邻避”话语及其分析框架有失允当。项目选址决定的事实认定有着不确定性。风险评估于是成为事实认定的基本程序配置,其对象包含着主观认知,宜采取“分析−协商”的方法,形成关于危险、风险和剩余风险的规范决断,在个案上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项目选址是面向未来的空间塑造活动,多元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实质性建构,风险也在其中分配。因此,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重要性凸显。项目选址的风险分配过程,有着技术标准、行政规划和行政许可等多阶动态手段,形成了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规制措施和跨部门综合决定。风险分配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合作与程序。参与基础不再限于主观公权利,而包括多元利益、风险知识乃至风险承受,最终形成“商谈−建构”的审议民主程序和合作决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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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行政的行为法构造

    作者简介: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上海201620)

摘要: 重大风险设施选址涉及危险防御、空间塑造、利益衡量和风险分配。“邻避”话语及其分析框架有失允当。项目选址决定的事实认定有着不确定性。风险评估于是成为事实认定的基本程序配置,其对象包含着主观认知,宜采取“分析−协商”的方法,形成关于危险、风险和剩余风险的规范决断,在个案上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项目选址是面向未来的空间塑造活动,多元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实质性建构,风险也在其中分配。因此,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重要性凸显。项目选址的风险分配过程,有着技术标准、行政规划和行政许可等多阶动态手段,形成了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规制措施和跨部门综合决定。风险分配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合作与程序。参与基础不再限于主观公权利,而包括多元利益、风险知识乃至风险承受,最终形成“商谈−建构”的审议民主程序和合作决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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