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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名称 类别 条目 内容
      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的6种情况。

      表 1  中国公共利益范围的首次界定

    • 《条例》第八条 《修正案》新增四十四条 有无差别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表 2  公共利益项目列举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