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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机构名称 定位与职责 1949年 政务院
政治与法律委员会指导政务院内的政法部门(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民委等)
联系并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政务院人民检察委员会1954年 国务院第一办公室 内部协调,不负责协调最高法与最高检 1954年 中共中央书记处
第一办公室主管政法 1956年 中共中央
法律委员会办理中央交办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 1958年 中央政法领导小组 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
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做报告1978年 中央政法小组 协助中央处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协调四个部门的工作;审核四个部门报请中央批准或转发的文件;审核应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并向中央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最高法与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 1980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 负责指导并联系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中央提出建议;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对政法各部门共同的有关全局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指示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办理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8年 中央政法领导小组 一般不开政法工作会议,不发文件,组织与职能大为削弱 1990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 五项职责: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总的部署,全局性部署一定时间内的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探讨政法工作的改革、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极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性特别强的或者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案由各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办理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了七项职权,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1995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厅字[1995]28号文件):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职能方面增加了: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政法委的工作 表 1 党委政法委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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