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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条目)量刑幅度量刑厘革
      强盗(281)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斩。1. 建中四年(783)二月,京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以上者,并准敕集众决杀;不满疋者,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2. 大和四年(830)十二月诏:(京城)杀人及强盗,罪迹分明,不计赃之多少,闻奏讫牒报本司,便付京兆府决杀。3. 会昌元年(841)十二月敕:自今以后,窃盗计赃至钱一贯已上,处极法。抵犯者便准法处分,不得以收禁为名。
      窃盗(282)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监主受财枉法(138)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1. 天宝元年(742)二月丙申,枉法赃十五疋当绞,今加至二十疋。2. 清泰二年(935)五月,中书门下奏:请今后犯枉法赃十五疋准律绞,不枉法赃准三十疋加役流。受所监临,五十疋流二千里。今请依《统类》,不枉法赃过三十疋,受所监临赃过五十疋,从之。
      受财不枉法(138)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受所监临财物(140)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
      坐赃致罪(389)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表 1  《唐律》“六赃”量刑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