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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第一第二第三
      工伤保险德国(1871)瑞士(1881)奥地利(1887)
      医疗保险德国(1883)意大利(1886)奥地利(1888)
      养老保险德国(1889)丹麦(1891)法国(1895)
      失业保险法国(1905)挪威(1906)丹麦(1907)
      家庭津贴奥地利(1921)新西兰(1926)比利时(1930)
      男子普选权法国(1848)瑞士(1848)丹麦(1849)
      普选权新西兰(1893)澳大利亚(1902)芬兰(1907)
      资料来源:Pierson, Christopher. Beyond the welfare state? the new political economy of welfare, Polity Press, 2006, p. 111.

      表 1  福利国家项目的首创者

    • 福利国家的社会规约功能
      典型实践的时间段 16、17世纪工业化前的惩罚(体罚等)与社会救济并重,1601年的济贫法实施也伴随着明显的社会规约实践 19世纪中后期,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过程 20世纪中后期,福利国家建设加速期
      目的 缓减商贸活动、圈地运动所带来的人员流动问题,城市贫困等社会问题 回应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与社会民主党势力不断壮大的政治问题 实现对底层社会和少数族裔的有效社会规约
      对象 城乡社会流动与社会贫困,城市治安问题等 阶级矛盾与无产阶级政党 社会纵向分层与种族分层
      方式与手段 强制性工作,惩罚与社会救济并存,依据新旧济贫法实施 政治上打压与福利收买并用,依社会保险立法实施 强调工作伦理,强化社会共享价值, 即自力更生等自由理念 ;有限的、分散的救济政策
      效果 缓减了社会问题,大量供给工业化需要的廉价劳动力 对工人阶级实现了分化、收买与整合;分化了德国左翼政党势力 对社会贫困和种族问题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控制

      表 2  英、德、美三国福利国家建构过程中的社会规约功能对比